非贸易项下付款外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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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贸易项下对外付汇开具完税证明、免税证明、不予征税证明和不需开具证明的四种情况:一、完税证明项目。 1、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纳税人是个人的,同时还应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上述所指“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人来华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2、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劳务费收入。如果合同中未注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作价不合理,以不低于合同总价

2、款的 5%为原则,确定劳务费收入,应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其中技术培训按 3%税率,其他按 5%税率)。 3、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上述收入如为个人取得均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上述收入除了利息、担保费、租金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租金、财产转让收入中不动产以外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营业税,无需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以外,其他收入均需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 4、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

3、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营业税,应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需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但凡能提供报酬所属期间税票的,可无需出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征收营业税,应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符合条件的还需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但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或总价值在人民币 15 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上述完税证明。 6、其他应征营业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二、免

4、税证明项目。 1、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若按照我国与对方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具个人所得税免税证明。 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的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 号)条件的免征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免税证明。 3、其他免征营业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三、不予征税项目。 1、股息。外商投资企

5、业及发行 b 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的股息免于征税。相关证明由国税局办理,在合肥市地税局仅需盖章确认。 2、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开具不予征税证明。 3、其他不予征税收入。 四、下列项目不需开具证明。 1、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租金、财产转让收入中不动产以外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营业税,在办理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无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及税票。但根据合地税2005

6、403 号文的规定,仍需到市地税局盖章。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与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可免予提供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营业税税务证明,但仍应提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税务证明。根据合地税2005403号文的规定,仍需到市地税局盖章。 3、外国政府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免予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不需提供税务机关的税务凭证。 4、我国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保险费、赔偿费,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5、我国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由于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及时判定是否属于出具税务凭证的范围,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不影响运输行业的正常业务,对我国运输企业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6、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以及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如子女境外教育费、个人旅游、探亲等费用)无需提供税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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