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乡村旅游设施与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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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5201贵 阳 市 地 方 标 准DB5201/T 60-2008贵阳市乡村旅游设施与服务质量20080410 发布 20080410 实施贵 阳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1DB5201/T 60-2008前 言本标准由贵阳市旅游局提出。本标准由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发布。本标准起草单位:贵阳旅游发展规划设计中心、贵州师范大学国际旅游文化学院、贵阳市标准化协会、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炯蠡、殷红梅、何世立、孙大荣。本标准由贵阳市旅游局归口并负责解释。2DB5201/T 60-2008贵阳市乡村旅游设施与服务质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贵阳市乡村旅游经营必须

2、具备的设施条件、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环境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贵阳市内乡村旅游经营。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6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 通用符号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2 部分 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GB 13495 消防安全

3、标志GB/T 15566 图形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GB/T 16766 旅游服务基础术语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52/T 466-2004 贵州省乡村旅舍等级评定与管理3 术语和定义GBT 16766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乡村旅游是指以各种类型的乡村为背景,以乡村文化、乡村生活和乡村风光为旅游吸引物而进行的兼有观光、休闲、体验性质的旅游活动。它包括农业旅游、观光农业、休闲农业、旅游农业、农家乐、村寨旅游等多种形式。4 乡村旅游设施及服务要求 4.1 乡村旅游环境4.1.1 生态环境良好,无地质灾害隐患,整洁卫生,与经营环境相协调,景观有一定特色,具有3浓郁的乡村

4、风情。DB5201/T 60-2008 4.1.2 植物绿化面积不低于 40%,空气质量符合 GB 3095 的规定。4.1.3 建筑结构良好,布局科学、合理,建筑风格独具特色,与环境相协调。4.1.4 旅游区域内明设备完善、良好。4.1.5 提倡使用清洁能源。4.1.6 旅游标志和标识牌的设置应符合 GB/T 10001.1 和 GB/T 10001.2 的规定。4.1.7 中英文对照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应符合 GB/T 15566 的要求,且符合 GB/T 10001.1 的规定。4.1.8 标识字迹清晰,易于识读。不得有断裂、破损、模糊等损坏现象。4.1.9 标识外观与旅游区环境相协调

5、,定期维护。4.1.10 各项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得破坏自然资源。4.2 旅游交通4.2.1 对外交通4.2.1.1 通往乡村进出的道路为硬化路面,平整畅通,道路旁照明设施齐全完好。4.2.1.2 有明显的指示标志,方便顾客识别。4.2.2 停车场4.2.2.1 停车场车位数量与接待能力相适应,场地、进入道路平整、通畅,应作硬化处理。4.2.2.2 停车场周围标识明了清晰,易于游客知晓。4.2.2.3 设置与停车场大小相适应的公共厕所,采光通风良好。4.2.3 步道4.2.3.1 敷设材料与周围自然环境保持协调,道路表面平整。4.2.3.2 在陡

6、峭的地方,应使用固定好的扶梯,以确保游客安全。4.2.3.3 道路标识应清晰标示道路的起始点、方向、距离,并配有路线指示图。标识应与周围环境相和谐。4.2.3.4 对于进入旅游区的公路以及旅游区内的步道,应有维修计划并经常维护,有评估其影响的的正常机制。4.3 住宿客房(乡村旅舍)4应符合 DB52/T 466-2004 中“二朵花”的规定。DB5201/T 60-20084.4 餐馆(包括住宿部门经营的餐厅)4.4.1 餐厅4.4.1.1 餐厅位置合理,采光通风良好,整洁,能提供相适应的使用面积。4.4.1.2 餐厅地面应作硬化处理,防滑、易于清洗。4.4.1.3 桌椅、餐具、酒具、餐巾纸、

7、菜单配套。4.4.1.4 家具完好,餐具干净、整洁。提供的菜单应做到菜品分类清楚,明码标价。4.4.1.5 提供的食品来源和加工制作应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菜品应具有浓郁的乡村风味。4.4.2 厨房4.4.2.1 厨房布局流程合理,其使用面积应与接待能力相适应。4.4.2.2 厨 房 地 面 应 采 用 硬 化 处 理 , 防 滑 、 易 于 冲 洗 。 墙 面应 粘 贴 瓷 砖 。4.4.2.3 初加工间、烹调间、凉菜间应独立分设,并符合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4.4.2.4 餐(饮)具洗涤池、清洁池、消毒池及蔬菜清洗池、肉类清洗池应独立分设,并符合卫生要求。4.4.2.5 有专门的食品贮藏设

8、备。4.4.2.6 有消毒专用设备。4.4.2.7 有充足的冷藏、冷冻设施。4.4.2.8 有合理良好的通风排气设施,油烟排放应符合 GB 18483 的规定。4.4.2.9 有完善的防蚊蝇、防尘、防鼠及污水达标排放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 的规定。4.4.2.10 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密闭废弃物存放容器并保持外部整洁。4.4.2.11 有必要的消防设施。4.5 乡村娱乐4.5.1 文化娱乐项目4.5.1.1 文化娱乐项目应富有民族和地方特色。4.5.1.2 根据当地自然和人文文化资源,开发民间节庆活动、文艺演出,为游客提供健康的娱乐、休闲、健身活动服务。4.5.1.3 文化娱乐活动内

9、容文明、健康,适合国情,符合伦理道德。创造、培育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审美情趣。54.5.1.4 保持场内清洁卫生、良好通风和秩序。DB5201/T 60-20084.5.2 农家活动项目4.5.2.1 活动项目有较强的地方性、季节性和参与性,能充分地体现当地农村特色,让游客感觉舒适有特色。4.5.2.2 活动项目区域具有充足的活动空间,且项目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展示、游览、体验等活动能有机结合,协调统一。4.5.2.3 活动内容与附近其他乡村具有较强的差异性。4.6 公共厕所4.6.1 设计合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4.6.2 男女卫生间分开设置,每间厕位不少于两个,地板应使用防滑材料铺设。4.6

10、.3 应具备手纸篓、洗手池、镜台、肥皂等辅助设施和用品。4.7.4 应具有有效粪便处理措施,污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 的规定。4.6.5 采光、通风、照明条件良好,除臭措施有效。4.6.6 厕所内设备完好、环境整洁,无蚊蝇。4.7 游客服务中心4.7.1 接待处4.7.1.1 接待处应设有游客服务中心,有明显的标志。4.7.1.2 接待处应设有专门的团体接待和接受游客投诉的柜台,并有专人值班。4.7.1.3 接待处照明、通风等条件良好。4.7.2 小件物品保管处4.7.2.1 游客服务中心应设置专门的小件物品保管处(室) 。4.7.2.2 酌情配备保险箱(柜),设置贵重物品保管处。4.7

11、.2.3 小件物品保管处应向游客公布保管须知。4.7.3 问询服务设施4.7.3.1 应设置问询处并设问询电话等问询服务设施。4.7.3.2 问询服务设施应设在游客服务中心,有明显的标志,有专人值班。4.7.4 购物商场(店)4.7.4.1 信息中心内设有旅游购物商场(店),设施明快,整洁,有序。64.7.4.2 旅游商店、商亭的橱窗、柜台、摊位布局合理,陈列商品能方便游客选购。DB5201/T 60-20084.7.4.3 能提供旅行日常用品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等商品。4.7.4.4 服务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所推销商品的性能、产地、特点,主动热情为游客介绍商品,服务中应有问有答,

12、尽量满足游客的要求。4.7.4.5 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欺诈游客,明码标价。4.7.4.6 确保出售的商品、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的质量合格。4.7.4.7 自行制作、销售和提供的食品,在采购、运输、储存以及制作上做到安全卫生。4.7.4.8 所出售的食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预防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4.7.4.9 商店、商亭环境应整洁卫生。4.7.5 接待服务要求4.7.5.1 有总服务台。4.7.5.2 总服务台应有明显标志,24 小时有工作人员在岗,提供接待、问询和结帐服务。4.7.5.3 提供留言、接送及小件物品存放服务。4.7.5.4 总服务台提供饭店服务项目宣传品、饭

13、店价目表、市交通图、各种交通工具时刻表。4.7.5.5 提供乡村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及游船行程和活动日程情况时刻表。4.7.5.6 设客人休息场所4.7.6 服务基本原则4.7.6.1 对游客不分种族、民族、地区,一视同仁,做到热情、礼貌、亲切、友好。4.7.6.2 尊重民族习俗,不损害民族尊严。4.7.6.3 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力所能及地满足游客需求。4.7.6.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4.7.6.5 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4.7.7 医疗急救设施4.7.7.1 应设置为游客服务的医务急救设施,位置合理,标志明显。4.7.7.2 应设有专职救护人员值

14、班,并备有常用救护器材,能为游客进行一般性疾病、事故的诊治和救护。4.7.7.3 应与邻近有资质的医务部门签约本景区不能诊治的突发疾病、突发事故的救护协议。74.8 旅游安全4.8.1 道路交通安全DB5201/T 60-20084.8.1.1 保障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与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与管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服务水平与通行能力,消除道路安全隐患。4.8.1.2 在道路陡坡、急弯、连续弯道、视线不良及其他危险路段,应当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4.8.1.3 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以及下边坡高度为 6m 以上的路段,应当设置交通指示、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4.8.1.4 在道路每 50m 至 100m 处设置会车道。4.8.2 人行步道安全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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