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与水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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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资源费与水权价格刘树杰在我国, 水价的理论研究刚刚开始, 有些基本的概念尚有待辨析, 水资源费与水权价格的内涵及相互关系, 就是其中的一例。一、 关于水资源费1、 什么是水资源费? 这里所说的水资源, 是指未经人类直接加工( 包括蓄、 引、 提等) 而以自然状态存在的水, 也称自然水或资源水。所谓水资源费, 就是获取自然水或资源水初始所有权的代价。 2、 为什么要收水资源费?以下两点为主要理由:( 1) 水资源的日益稀缺。水资源已不再是 “ 取之不尽、 用之不竭” 的了, 为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需要用经济杠杆来调节水资源的需 求。( 2) 水资源的再生产也有成本。在现代社会, 由于水资源过

2、度开发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水资源的再生产已不再仅为自然过程, 而是演 变为自然过程与社会过程的统一。即是说, 为了维系或保护现有的水资源, 社会必须在水源涵养、 污染控制等方面进行越来越大的投入, 以影响自然过程。为了保障社会用于水源涵养、 水污染控制等方面的资金支出, 必须征收 水资源费。从这个意义上看, 水资源费也是对水资源再生产社会成本的补偿。3、 为什么水资源费由国家征收、 归国家所有? 因为水资源的再生产具有公共性。 这种公共性主要产生于: ( 1) 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有机联系;( 2) 水源涵养与保护的社会性。前面说过, 公共资源的再生产成本是由社 会承担的, 因此, 其收益也应由社会

3、享有。二、 关于水权价格1、 什么是水权价格? 所谓水权价格, 就是 用水权的转让价格。通俗地说, 就是水的配额价格或用水指标的价格。2、 为什么要有水权价格?源于资源水初始 所有权及用水权分配的非市场制度。 以下原因决定了该分配制度的非市场性: ( 1) 对水这种公共资源需求的普遍性。如前所述, 任何一个水源都不是孤立存在的, 都是整个水循环系统的组成部分, 这决定了水资源生产和消费的共同性, 进而决定了水资源所 有权的公共性。 而水这种公共资源又不同于其他公共资源, 它是一切生命的基础, 是人类一切物质活动的基本条件, 需求具有普遍性。在 发达国家, 一定量的生活用水保障, 甚至被视为基本

4、的人权之一。所以, 在水资源日渐紧缺 的情况下, 水的初始所有权、 初始使用权分配,显然不能只采取市场机制, 还必须使用数量配18理论探讨 中国物价 2001. 10给方式。( 2) “ 先利用者权利” 。 这是人类社会( 甚至整个动物界) 确定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基本原则之一, 水资源的分配也不能不予顾及: 首先是 因为任一水源的可用资源总量都是有限的, 如果社会不能对“ 先利用者” 的权利予以保护, 水事纠纷的产生及其后果不难想象; 其次是因为“ 先利用者” 通常已围绕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投资, “ 后利用者” 的进入,不可避免地要导致“ 先利用者” 先期投入的效率降低, 成本

5、上升。对“ 先利用者” 的这种合理 权益, 国家也应给予保护。这也决定了水资源的初次分配不能完全市场化。而数量配给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不同的用户之间, 很多原因都可导致配给量与需 要量间的差别。为此, 客观上要求对水资源使用权做余缺调剂。而这种余缺调剂最公平、 最有效率的渠道, 就是建立水权交易市场, 使水 权价格化。3、 水权价格的基础是什么?水权价格决定于该部分水资源利用的增加值, 即它为水权购入者所能带来的收益, 或水权卖出者因减少用 水而带来的损失。 购入者的收益或卖出者的损失越大, 出价或要价就越高。如果交易是平等进行的, 双方妥协的结果, 就是该水权的市场 价格。三、 水资源

6、费与水权价格的差别1、 价值表现的内容不同。水资源费表现的, 是国家对自然水或资源水的初始所有权要 求; 水权价格表现的是用水配额所有者对转让这种配额所获收益的要求。而且, 用水配额所有者转让的, 可以是自然水或资源水, 也可以 是工程水。2、 价格决定的基础不同。 决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主要依据, 是水资源再生产的社会成本; 而决定水权价格的主要依据是该部分水为购入者带来的预期收益或使卖出者遭受的损失。3、 价格形成的制度不同。 水资源费是国家对公共资源所有权的要求, 征收标准由国家决 定, 用现行的术语, 叫国家定价; 水权价格的主要依据是该部分水为购入者带来的预期收益或为卖出者带来的损失

7、, 因而价格水平要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 用现行的术语, 叫市场调节。四、 如何评价“ 资源水价” 、 “ 工程水价” 、 “ 环境水价” 的提法最近, 把水价体系概括为“ 资源水价” 、 “ 工程水价” 、 “ 环境水价” 的提法开始流行。 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 可以看出, 这种概括并不科学。 首先, 上述三者的关系并非是并列的。 “ 工程水价” 中已包含了水资源费, 而环境治理的费用又是水资源再生产的社会成本的一部分。其次, 根据上述提法倡导者的解释, “ 资源 水价” 包含了水权价格, 而如前所述, 水资源费和水权价格表现的内容是不同的: 水权价格表现的并不是资源水的价值, 而是资源水或工

8、程 水用水配额的价值。把两者统一概括为“ 资源水价” , 不仅导致“ 资源” 的内涵不清, 也混淆了资源水的公共所有权与用水配额的私人所有权的差别。 第三, 既然有“ 环境水价” , 就应有其物质载体环境水, 但什么是环境水?不知所云。如果“ 环境水价” 是指污水排放费, 则其购买的 是配额内的污水排放权, 而不是某种形态的水, 怎能称之为水价?其实, 准确的提法应是: 合理的水价须包含水生产全部的社会成本, 即不仅包含由某一 投资或管理单位支出的工程投资、 运营成本,还包括由社会支出的水源涵养、 污染防治等环境成本。 ( 作者工作单位: 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19理论探讨 中国物价 200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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