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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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 观 人 二 一 年 五 月 NO.11 2010 新增大纲评析 1 民法学、商法学 从 2010 大纲看命题趋势 从 2010 大纲看命题趋势 一、 大纲总体变化概述 一、 大纲总体变化概述 10 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部分变化较大,其中新增考点 34 个,修改考点 5 个,删除考点 2 个,新 增及修订法律(包括司法解释)9 部,商法学部份完全没有变化。10 年民法大纲变化主要集中在侵权 责任法和知识产权法两部分。其中侵权责任法部分大纲的变动主要是为了和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 在体系和内容上保持一致, 在考点的设置上更趋细化; 而知识产权法部分则增加了总论的内容, 与 著 作权修正关系不大。建

2、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和合同法部分虽然大纲没有变化但是却新增了若干重要 的司法解释。婚姻法部分则删除了一些意义不大、在历年司法考试中几乎不考的考点。 二、 2010 年命题趋势分析 二、 2010 年命题趋势分析 侵权责任法部分分值必然会增大,预计达到 10 分以上甚至有可能突破 15 分,难度会有所上升但 是不会特别难,很有可能在卷三不定项题或者卷四的简答题部分出一道综合性很强的侵权责任法题。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也有所上升,今年著作 权法作了新的修订;最高院又出台了多部知识产权法的司法解释,内容涉及实体和程序等多方面; 大纲中知识产权法总论又新增了很多

3、考点。这意味着今年知识产权法部分的分值也会增加,估计会比 往年增加 2 分左右。知识产权法会在总论部分设置一道综合性的多选题,此题不会太难,考大家对知 识产权的常识性了解和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基本知识。知识产权法新增的司法解释考试也会 涉及,考题可能简单地将司法解释的内容稍作修改搬为选项。 建筑物区分所有将会结合今年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考察物业、房屋租赁等内容。合同法解释二 也会在融合合同法部分重点考察。 有所增必有所减,婚姻继承方面的分值会进一步减少,但是出题难度不会降低。 三、 备考 2010 司考方法与技巧 三、 备考 2010 司考方法与技巧 以法条为根基,把握重点。 侵权责任法是将

4、来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重量绝不比物权法 低,熟读侵权责任法不仅是 2010 年司考制胜的必然需要,也是一个法律人最基本的素质要求。 侵权责任法的每一个条文考生都要认真理解,对重点法条更要仔细记忆。对于今年新出台的司法 解释,大家要记忆其中的重要规定,对容易混淆的地方一定要留意,这些司法解释的规定很有可能照 搬不动成为司法考试题的选项。 以讲义(司考教材)为主轴,注意理解。侵权责任法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只看法条是无法彻底 理解的,也难以构建知识体系。因此,一些基础薄弱的同学一定要认真阅读侵权责任法的讲义(或 者司法考试教材)并深入思考。知识产权总论部分的复习没有法条可依,更是要以讲义为主。 以真题

5、为方向,注重实战。侵权责任法与现实生活的联系非常紧密,侵权责任法从某种 意义上说是判例法,历年真题的答案具有判例的性质。因此,对侵权责任法的复习一定要多做历年真法 观 人 二 一 年 五 月 NO.11 2010 新增大纲评析 2 题。不只侵权责任法,在整个司法考试中,如何从题目中过滤掉迷惑性的条件,提炼有用法律信息; 如何揣测出题人的命题意图;如何综合把握各种条件等都需要考生认真研究历年真题。 2010 年大纲增删考点汇总 2010 年大纲增删考点汇总 民法学民法学 新增考点 新增考点 章名 节名 新增考点 著作权 知识产权概述 ? 知识产权的保护 ? 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 ? 知识产权保

6、护的诉讼时效 ? 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 ?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共同侵权行为 ? 教唆侵权行为和帮助侵权行为 ? 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 ?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侵权责任概述 侵权责任 ? 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的承担 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 与责任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 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 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 任 ?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损 害以及自己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 网络用户、 网络服务提供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7、 与责任 ?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致人损 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 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行为与责 任 ? 帮工活动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 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 见义勇为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产品责任 ?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与承担方式 ? 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各侵权行为与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法 观 人 二 一 年 五 月 NO.11 2010 新增大纲评析 3 医疗损害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 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环境污染责任 ?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

8、件 ? 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 高度危险责任 ? 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 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物件损害责任 ? 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 物件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修改考点 修改考点 修改考点 章名 节名 09 大纲 10 大纲 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 有权 ? 业主的管理权 ? 业主的管理权(业主 的 管 理 权 的 范 围 业主物业服务合同) 著作权 09 年为“知识产权 的概念和特征” 10 年 修改为“知识产权概 述”10 年 修改为“知识产权概 述” ?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 征 ? 知识产权

9、的范围 ? 知识产权的概念、特 征和范围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 侵权归责原则的概念?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的概念 侵权责任概述 侵权责任 ?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 人身损害赔偿(物质 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 赔偿) ? 侵权责任的免责和 减轻责任的事由 ? 侵权损害赔偿(人身 损害赔偿 精神损 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 偿 赔偿费用的支 付) 删除考点 删除考点 章名 节名 删除考点 婚姻家庭 结婚 ?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 非法同居 关系 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 侵权责任概述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 公平责任原则 法律法规目录增删 法律法规目录增删 增加 删除 法 观 人 二

10、一 年 五 月 NO.11 2010 新增大纲评析 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 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97 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8 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 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911 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95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10 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10 年修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11、的解释 法释200921 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 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 释20093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 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02 年修 订) 商法商法 新增考点:无 新增考点:无 修改考点:无 修改考点:无 删除考点:无 删除考点:无 法律法规目录增删:无 法律法规目录增删:无 新增考点精讲 新增考点精讲 考点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免责事由 考点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免责事由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能确 定实

12、际侵害人的情形。譬如多个猎人同时向一个方向开枪,路过的行人被射中,但无法查明是哪个猎 人射出的子弹击中受害人, 猎人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部分行为人不得通过证明其不是加害人或者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免责。换言之,共 同危险行为中,只要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各行为人就应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法 观 人 二 一 年 五 月 NO.11 2010 新增大纲评析 5 况下,其他行为人才能免除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10 条规定,2 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 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

13、侵权人承担责任;不 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87 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 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给予补偿。可见,高空抛物并非共同危险行为,高空抛物可通过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而获得 免责,而共同危险行为只有在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其他行为人才能免责。 考点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考点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侵权责任法摒弃了以往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和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的说法,采纳了无意思联络的 数人侵权理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主观

14、上并无意思联络,客观上分别实施侵 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本属于分别侵权,但是,随着共同侵权制度的 适用范围不断拓宽,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共同侵权行为逐渐采用客观说,将部分原属于分别侵权范畴的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纳入共同侵权范畴, “共同”和“分别”的区别越来越模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 侵权行为可分为两种:第一,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 成全部损害。譬如甲、乙两个人分别从不同方向向同一房屋放火,将房屋烧毁,根据火势判断,如果 不存在另一把火,每把火都有可能将整栋房屋烧毁,但事实上两把火共同烧毁了该房屋,因此每把火 都“足以”烧毁整栋房屋。

15、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11 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 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行为人 责任大小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12 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 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责任大小时,需 综合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各个侵权行为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公平原则及政策考量因 素。 考点三、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的承担 考点三、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的承担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 担或部

16、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 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连带责任形式常见于共同侵权关系、合伙关系、共 有关系、代理关系、雇佣关系与担保法律关系中。因为连带债务对外(债权人之权利)对内(债务人 内部关系)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 13 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 责任人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中的连带责任的主要特征表现在: 第一, 连带责任中每个侵权人都需要对被侵权人承担 全部责任;第二;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第三,连带责 任是法定责任,连带责任人不能通过约定改变责任的性质。连带责任人之间约定的内部份额对外不发 生效力。依据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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