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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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产、土地管理 房产、土地管理 QG/ZRGF.16.072008 1 目的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的房产、土地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特制定本标准。 2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的征用、租赁,房屋购置、租赁、调配、维修、拆除等管理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股份公司各单位。 3 术语术语 3.1 本标准中的土地是指以郑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取得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房产是指在该等土地上的建筑物。 3.2 临时建筑物是指未获得永久规划许可证,不能取得房产证的建筑物。 4 职责与分工职责与分工 4.1 行政事务部是公司土地、房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4.1.1 负责督促工程项目单位新征土地的手续办理

2、; 4.1.2 负责房产证的办理,房屋的调配、维修; 4.1.3 负责办理现有土地使用权、房产的转让及租赁手续; 4.1.4 负责建立完善公司土地、房产台帐。 4.2 工程项目单位是指工程管理部、专项工程项目部等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新征土地手续的报批和合法证照的办理,以及地上附属建筑物建设手续的报批。 4.3 土地、房产使用单位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分配有土地和房屋使用权的基层单位,在行政事务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办公、营业、生产房屋、1土地的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及要求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土地的征用及土地证的办理 5.1.1 土地的征用由工程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用地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到规

3、划局、土地局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和土地证。 5.1.2 各工程项目单位应设专(兼)职资料员,及时将办理的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及征地、建设的相关资料移交档案室。 5.2 房产证的办理 5.2.1 公司土地上附属建筑物的所有有关手续(土地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上级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文件、消防审批意见等)由工程项目单位提供。 5.2.2 房产证由行政事务部办理。 5.2.3 公司所购商品房由使用单位提出意见,行政事务部组织经营管理部、财务部、法律顾问等有关人员进行商谈,签订合同,同时办理房产证、土地证。 5.2.4 临时建筑由使用单位管理,行政事务部要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4、 5.3 房产、土地的租赁 5.3.1 与集团公司关联交易房产、土地的租赁,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和市场化的原则,由财务部、行政事务部、法律顾问共同商定其租赁合同 。行政事务部负责到市房管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相关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获批后的房产、土地租赁的备案证明交公司档案室保存。 5.3.2 闲置的房产、土地如需对外租赁,由行政事务部提出意见,报董事会2批准后,由行政事务部组织负责实施,签订合同。 5.4 房屋的调配 5.4.1 生产、办公、营业用房的调配由行政事务部根据各使用单位用房状况提出调配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组织调配。 5.4.2 房屋调整后,要按照实用面积调整台帐,属子公司的要重新签订

5、租赁合同。 5.5 房屋的维修 5.5.1 房屋(含生产、营业用房)维修原则上要纳入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一般不予实施。特殊情况下应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 5.5.2 行政事务部按照年度计划或总经理的批示分月组织维修,维修完毕后,由使用单位、行政事务部、施工单位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决算。 5.5.3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变更用途。 5.6 房屋的拆除 5.6.1 房屋的拆除由行政事务部提出意见,报送董事会批准。 5.6.2 由财务部上报市国资委、行政事务部上报市房管局,取得相关审批意见。 5.6.3 经批准后办理拆除手续,核销

6、房产面积。 5.6.4 按测绘的面积进行拆除,并办理新的房产证。 5.7 证照管理 5.7.1 公司新办理的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房产证须于办理完毕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移交档案室保存。 5.7.2 使用单位如需使用以上证照,在档案室办理借出手续,使用时间应不超过 2 个工作日。 5.8 检查监督 5.8.1 土地证、房产证、房屋维修实行责任追究制,谁组织谁负责,在土地征用、土地证、房产证办理、工程维修过程中,因玩忽职守、丢失资料或未将有关资料、证照及时移交档案室的,要按照员工奖惩管理有关条款,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8.2 档案室要定期深入部(室) 、施工现场了解工程进度、手续办理的情况。凡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应该收集的资料、证照未收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 报告与记录报告与记录 6.1 土地证、房产证及有关资料由公司档案室保存。 6.2 房产、土地台帐由行政事务部建立。 6.3 房产、土地使用台帐由行政事务部、各使用单位分别建立。 6.4 房产、土地调配后,行政事务部、使用单位应及时调整台帐。 7 本标准由行政事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和修订。本标准由行政事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标准于 2008 年 12 月 29 日制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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