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九年十月自学考试南昌考区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考点秩序册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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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二九年十月自学考试南昌考区九年十月自学考试南昌考区 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考点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考点秩序册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二九年十月一、 组织机构主 考:赵恒伯副 主 考:杨福盛 王显槐监 察 组:胡建东 流动督察组:吴 玲 文玉菊 范秀仁 郑淑媛 高保真 刘建华韩顺任 宣 传 组:颜长青 赵文涛后 勤 组:邹旗辉 熊丽华保 卫 组:李金春 古春华 饶动天试 卷 组:杨红英 孙飙臻 白艳华 徐 涌考 务 组:叶 芳 聂云杰 喻 峰 陈晓萍 张丽英 刘小琴 吴永彤 刘国兰 涂爱武崔宏亮 曾菊香 段晓允 胡晓东 王贵芹 刘爱萍 熊 威 朱俊樾 操 婕 梁轶君网络视频员:万志伟司 机:万密华(

2、13507914842)值班电话: 杨红英(3771932)考 点: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丁香路)联系电话: 3771932 3771990二、考试时间安排三、考试信号铃安排第一道铃:全体监考人员进入考场第二道铃:应考者进入考场第三道铃:监考人员拆封试卷第四道铃:应考者开始答卷第五道铃:考试结束四、考务办公地点安排第五教学楼 第一阶梯教室 第七教学楼 阶梯教室(100 室) 实验楼 阶梯教室(101 室)五、备用考场第五教学楼 第二阶梯教室第六教学楼 200 教室日期10 月 24 日(星期六)10 月 25 日(星期日)午别上 午下 午上 午下 午开考 时间8:30-11:

3、002:00-4:308:30-11:002:00-4:30午 别第一道铃第二道铃第三道铃第四道铃第五道铃上 午8008108258301100下 午130140155200430实验楼 408 教室考考 场场 规规 则则 要要 点点(每场考试前 10 分钟由监考老师向全体考生宣读)1.请各位考生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以备检查;2.请各位考生认真对照考桌右上角所贴的座位号、姓名,核对自己所坐的座位是否正确,如无误请在“报考存根”上签名;3.请将携带的书籍、笔记本、复印资料、小字条、小包等物品,统一放到“考生物品存放处” ,开考铃响后,如有未上交者,一经发现,视为夹带;4.考生一律不得携带

4、手机、传呼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如有携带者,请主动关机,并交给监考人员,登记存放。开考后,如有未上交者,一经发现,视为违规;第二场开始后,发现携带了手机、传呼机等现代化通讯工具的试卷一律判零分;5.有帮他人代考者,开考前请自动离开考场,不予追究,如开考后查对出来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单位;6.考试时请保持安静,严禁夹带、偷看、传纸条、交头接耳、互写姓名考号,互换试卷,违者取消考试资格;7.开考后,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含上厕所) 。为防止传抄考试题目出考场,规定考试时间为 150 分钟的课程,考试结束前 30 分钟方能离开考场 。考试时间为 60 分钟的课程,交卷出场时间于考试结束

5、;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8.各位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生守则” 、 “考生十不准”和“诚信考试承诺书” ,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如有违反将按“违纪处罚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张榜通告,希望各位考生认真遵守考场纪律,做文明考生,树国考形象。南昌市招考办(印发)考考 生生 守守 则则一、考生在报名时应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的有关内容,同意后填写。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指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三、凭准考证和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四、考生入场,除 2B 铅

6、笔、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钢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 、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00020 高等数学(一) -00022 高等数学(工专) -00023 高等数学(工本)等课程考试不允许使用计算器;根据考生须知规定,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其使用的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英语类课程考试时不得使用词典 、电子词典,如快译通 、文曲星 、商务通等 。考试时考生之间不得相互借用工具。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

7、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客观题试卷无效。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七、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终场前 30 分钟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须在考点指定的场所休息,待考试结束后离开考点。八、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试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十、遇

8、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监监 考考 人人 员员 守守 则则第一条 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是国家考试在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第二条 监考人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不经培训不准监考。第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第四条 考前领取、

9、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主考报告。第五条 考生入场前应检查、清理考场。第六条 每科开考前二十五分钟(首考三十分钟) ,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向主考报到,领取试卷、草稿纸直接进入考场。第七条 开考前二十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认真核对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 、 考试通知单和身份证等统一规定的证件与照片是否一致。收缴规定不准携带的物品。考试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及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第八条 开考前五分钟,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袋,认真核对无误后,分发答题卡和试卷。指导考生正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及座位号等。如发现试卷

10、差错,应及时换取备用试卷,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等,立即请示考点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第九条 开考时间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第十条 考试开始后,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视,另一名监考人员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是否准确、完整,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第十一条 开考十五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第十二条 终场前 30 分钟,提前交卷的考生方可交卷出场。监考人员在开考三十分钟后,应填写缺考记载并对缺考试卷和空白试卷分别在总分处加盖“缺考”或“空白”印章。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

11、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监督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并必须如实地将违纪考生的违纪行为及有关事项填入违规考生纪录 ,暂扣违纪证据,附在违规考生纪录后。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告考点主考及时处理。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人进入考场。未经当地自考办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抄作试题,

12、检查考生答题情况) ,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第十八条 考试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当众宣布离终考所剩时间。第十九条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翻放在桌子上。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检查试卷所填写的准考证号、试卷页数是否准确、完整;然后依座位序号(不包括缺考考生试卷)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清点、整理考生答卷,在整本试卷的第一份实考试卷密封栏内填写设区市、保密号、首考号末二位。认真核对考场记录和应考、缺考、实考人数。考场记录不得涂改。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交考点主考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不能漏装,错

13、装或倒装。第二十一条 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规、舞弊,不准擅离职守,不准接受考生贿赂,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者,视其情节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14、;(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

15、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试纪律混

16、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及其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处理,停考期间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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