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_县_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态_周书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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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春秋时期 “县” 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态周书灿内容提要 春秋时期的 “县” 有县鄙之县与县邑之县两种基本涵义。春秋早期的秦县为县鄙之县,其与西周时期推行封建之制而形成的 “国” 、“野” 之间的地域差别有关。 周礼 所载县制资料有一些西周、 春秋时期历史的真实内容。同 周礼 所载县制情形最为接近的为春秋时期齐国的国野分治之制。春秋时期的晋国之县多作为封赏卿大夫的采邑,带有颇为浓厚的封建制因素的残余,其组织管理形式直接反映了春秋时期晋国政治在新旧政治制度相互对立的总体框架下,按照辩证的法则向前发展的客观史实,以上内容构成了春秋时期晋国国家结构形式的部分内容和若干时代性特点。春秋时期的楚国较早以大邑

2、为县,楚国之县基本上是建立在新的政治、 经济与军事制度的基础之上,楚王在政治、 经济和军事方面对其直接进行管理。战国以后,楚县逐渐开始由边地军事重镇向地方行政区划转化。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县开始了由县邑之县向作为地方行政区划的郡县之县的转变。关 键 词 春秋 县鄙 县邑 国野 郡县将县的起源时间定为春秋时期已基本上成为 国内外学术界的共识。但春秋时期的县制问题, 尤其是春秋时期的县与战国、 秦汉时期的县的转 变关系问题,是学术界争论颇多但迄今仍未能从根本上说清楚的一大学术问题。由于学术界对晚 出文献材料的把握与分析方面尚存在一定的分 歧,因此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很难就此问题达成共 识。但其是学术界终

3、究无法回避的一个学术问 题,所以仍有继续讨论之必要。笔者认为,春秋时期不同历史阶段各诸侯国境内所建立的县,其具 体的内涵有较大的差别,因此,我们应对其进行一 番实事求是的分析和比较。县鄙之县与 周礼 等文献中的县制“县” 用作地域名称,其最初是与 “国” 或者 “都” 相对而言的 。西周王朝在推行封建之制的 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所谓 “国”(或称 “都”)与 “野”(或称 “鄙”)之间地域上的差别。 国语 楚语上所说,“国有都鄙,古之制也”,实际上就是西周以 来的旧制。 国语 齐语 载管仲在齐国进行军政 改革时,主张仍然维持西周以来旧有的所谓 “圣王 之制”,并规划了 “参(三)其国而伍(五)其

4、鄙” 的国野分治的制度。然而在文献中亦有将 “国” 与 “县” 相对而言的。如 国语 周语中 记载单襄公出行, 路过陈国时发现陈 “国无寄寓,县无施舍”,其与 “国有班事,县有序民” 的周制相去甚远,从而推断 “陈侯不有大咎,国必亡” 。由此可见,在先秦时期的人们看来,西周、 春秋时期国都以外的郊野地带 之所谓 “鄙” 也可以称为 “县” 。春秋时期 “县” 的最 初涵义实际上正与文献中所说的 “都鄙” 之 “鄙” 的 意义完全相同,因而古代文献中亦常常 “县鄙” 连 用。如 左传 昭公十九年记载郑国政治家子产的话:“晋之县鄙,何国之为?” 总之,古代文献所载春 秋时期最早的县,其基本涵义为

5、“都鄙” 之 “鄙”,似 无大的问题。 据 史记 秦本纪 记载,早在春秋时期秦国即631有所谓的置县之说。 “(武公)十年,伐冀戎,初 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 ” 因为这条记载所发生 的年代颇早,加上不见于其它文献资料,故不少学 者对春秋早期秦国置县的记载常常表示怀疑。如 周振鹤先生即认为,秦武公其实是把、 冀戎的地 盘与杜、 郑二地变成秦国的县鄙之地,并不一定要理解秦国当时已经具体设立了、 冀、 杜、 郑等 县。这种解释应该说确有一定的道理。早在清代,姚鼐即曾有过以下精辟的论述:“周之制,王所 居曰国中,分命大夫所居曰都鄙。自国而外有曰 家稍者矣,曰邦县者矣,曰邦都者矣,而统命之皆都鄙也。

6、 凡齐、 鲁、 郑、 卫之国率同王朝都鄙 之称,盖周法中原侯服,以周索;国近蛮夷者, 以戎索。故齐、 鲁、 卫、 郑命同于周,而晋、 楚乃不 同于周,不曰都鄙而曰县。 ”姚氏的论述有道理, 惜其恰恰忽略了秦国于春秋早期所谓置县的记载。如果我们能将姚氏的分析和 史记 秦本纪 中所谓秦武公时置、 冀、 杜、 郑等县的记载结合 起来,则有关春秋早期所谓秦国置县的疑难便可 迎刃而解。 周礼 中有不少关于先秦时期 “县” 的材料。周礼 的著作时代,目前学术界还有不少争议。 因此,我们在运用 周礼 研究先秦时期的社会、 政 治、 经济制度时,“需要仔细地分析出来部分地归 到正确的古代史里去”。这里,引述

7、周礼 中有 关县制的若干材料,录之如下:地官 小司徒:“九夫为井,四井为邑, 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 ” 郑氏注:“四甸为县,方二十里。 ” 地官 遂人:“遂人掌邦之野,以土地之 图,经田野,造县鄙形体之法。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 ,五 为鄙,五鄙为县,五县 为遂,皆有地域沟树之使。 ” 秋官 县士:“县士掌野。 ” 郑氏注云: “掌三百里至四百里大夫所食,晋、 韩须为公 族大夫食县。玄谓地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 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都县野之地其邑非王子 弟公卿大夫之采地,则皆公邑也。 ” 地官 载师:“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

8、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 之田任 地。 ” 郑氏注云:“或谓二百里为州, 四百里为县。 ” 从以上材料不难看出,周礼 中的县制确有 西周时期以来国、 野相分的影子,且其中有的记载 另见于其它文献。如 国语 周语中“国无寄寓,县无施舍” 下,韦昭注云:“四甸为县,县方六十 里。 ” 虽数字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二者的基本涵 义则是比较一致的。因此,我们尚不能对 周礼 所载县制作全盘否定。按照 周礼 的记载,卿大 夫的采邑称为 “都鄙”,细分起来,又有甸、 稍、 县、都、 鄙等名目。然就西周、 春秋时期的情况而论, 虽然文献中有所谓的国人、 野人之分,但学术界普 遍认为,国、 野之制基本上未作

9、为地方行政制度而 真正存在过,这也正是 周礼 中有关县的记载无 法与西周、 春秋时期的县制完全相吻合的原因所在。但除去其中所增入的春秋以后作为地域组织 的县邑之县和郡县之县的若干内容后,我们不难 发现,周礼 所载县制资料仍有一些西周、 春秋时 期历史的真实内容。尤其,以上的县制材料均将 县置于甸和都、 鄙(野)之中间的地带,不仅较为符合春秋时期作为县鄙之县的真实情况,同时也同 西周、 春秋以来畿服之制下的国土构造的情况较 为接近。 同 周礼 所载县制情形最为接近的当为春秋 时期齐国的国、 野分治之制。 国语 齐语 中管仲在阐述其所谓的 “定民之居” 的理论时,讲到:“制 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

10、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 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 属有大夫。五属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属焉。故 政之听属,牧政听县,下政听乡。 ” 有的学者指出,其与 周礼“六遂” 的组织相似。可备一说。以前,由于文献所载春秋时期齐国的县制资料较为 贫乏,所以人们对其认识模糊。如清代学者赵翼 曾讲到:“考之 管子 书,但有轨、 里、 连、 乡、 邑、 率 之类,无所谓县者,则 国语 所云十(按:“十” 当为“三” 之讹)乡为县之说或后人追记之讹,而齐桓时 尚无县制。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管仲所规划的 县制是否真的在齐国付诸实践,尚难以说得清楚。 甚至,顾颉刚先生曾怀疑 “ 齐语 所说恐怕

11、是战国731春秋时期 “县” 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态人的话”,“齐县还没有脱离乡鄙制度的规模” 。这也正是文献中对春秋时期齐国县制记载较少的 重要原因。但是完全没有必要怀疑春秋时期齐国 县制的真实可靠性。 根据以上的分析,作为春秋时期原始形态的 县,从最初的县鄙之县发展转化为一级地方行政组织的县邑之县,这正反映了两周之际,中国的基 层地域组织渐趋完备,在新的国家结构形式之下, 一种新型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在政治、 经济、 军事制度新旧交替的壮阔历史背景下,正悄悄地 孕育并即将萌芽这一客观事实。县邑之县的出现与春秋时期县的涵义的变化随着春秋时期大国争霸局面的全面展开并不 断走向深入,县的内涵也在

12、逐步发生着大的变化。 山海经 海外北经:“县居海水中” 下,郭璞注曰:“县,犹邑也。 ”广雅 释诂四 说:“县,国也。 ” 这 里,不论将 “县” 释为 “邑” 还是 “国”,从根本上讲, 并不矛盾。中国初级阶段的国家,是以一大邑为 中心的邑土国家,故古代文献中常常 “邑” 、“国” 相 通用。就春秋时期的情况而论,“县” 由早期的笼统的县鄙之县发展演变为地域日渐清晰明确的县 邑之县,是古代县制的一大变化,这一变化是伴随 着春秋时期特定的历史背景而逐步展开的。1.大国争霸过程中的楚国灭国为县。 春秋早期大国争霸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中原大国霸主以 “尊王攘夷” 为旗帜,联合中原地区的华 夏诸国共同讨

13、伐周边的戎、 夷、 蛮、 狄各族,以后就 逐渐演变为大国对华夏族的小国、 弱国的激烈的 兼并战争。随着连绵不断的兼并战争的进行,“有 国强者或并群小以臣诸侯,而弱国或绝祀而灭世”。据记载,“春秋之初,尚有千二百国。迄获 麟之末二百四十二年,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 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而见于 春 秋 经传者,百有七十国焉,百三十九知其所居,三 十一国尽亡其处。 ”另有记载,齐桓公 “并国三十五”,晋献公 “并国十七,服国三十八”,楚庄王“并国二十六,开地千里”? ,秦穆公 “兼国十二,开 地千里”? 。列国在对外兼并、 掠夺大量人口和城 邑过程中,逐渐产生了日渐明确的国土和主权概

14、念。其中,最为典型的则为楚国的灭国为县之制。 对此,洪亮吉曾较系统论述: 秦本纪 孝公十二年并诸小乡聚集为大 县,县一令,凡四十一县。 汉书 百官表 县 令、 长皆秦官。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 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然其制实自楚创始之。 盖春秋时已 有改封建为郡县之势,创始于楚而秦与晋继 之。至战国而大邑无不改为县矣。? 春秋时期楚国灭国为县的事发生的时代颇 早。 左传 庄公十八年追述楚武王灭权为县之事:“初,楚武王克权,使斗缗尹之。以叛,围而杀 之,迁权于那处,使阎敖尹之。 ” 此处虽未明确指出 楚武王灭权为县,但以上文字中已透露出,楚灭权 后,置有类似于县尹之类的

15、职官,学术界多数人均 认为此即楚武王灭权置县之明证。这可以说是见诸 左传 记载的第一个楚县。楚文王在位期间, 仍楚武王灭国为县之制。 左传 哀公十七年记载 楚王的话:“彭仲爽,申俘也,文王以为令尹,实县 申、 息。 ”左传 中最早明确记载楚灭国为县的事 件,是发生于楚庄王十六年的楚灭陈为县。 左传 宣公十一年对此有详细的记载: 冬,楚子为陈夏氏乱故伐陈。 遂入 陈,杀夏征舒, 诸栗门。因县陈。陈侯在 晋,申叔时使于齐,反,复命而退。王使让之 曰:“夏征舒为不道,弑其君,寡人以诸侯讨而戮之。诸侯、 县公皆庆寡人,女独不庆寡人, 何故?” 对曰:“犹可辞乎?” 王曰:“可哉。 ” 曰: “夏征舒弑

16、其君,其罪大矣。讨而戮之,君之 义也。抑人亦有言曰,牵牛以蹊人之田,而夺 之牛。牵牛以蹊者,信有罪矣,而夺之牛,罚之重矣。诸侯之从也,曰讨有罪也,今县陈, 贪其富也。以讨召诸侯,而以贪归之,无乃不 咳乎?” 王曰:“善哉!吾未之闻也,反之可 乎?” 对曰:“吾侪小人,所谓取诸其怀而与之 也。 ” 乃复封陈,乡取一人焉以归,谓之夏州。以上材料记载了楚灭陈置县的全部过程。从 以上记载可以看出,楚灭国为县之制似尚未开始 得到普遍推行。所以,楚灭陈置县不久即又接受 申叔时之谏,罢县而复封陈国。这一举措在当时831江 海 学 刊 2003. 3的人们看来,也合乎情理。直到楚灵王七年,方有 楚复灭陈,再度以陈为县之记载:“楚公子弃疾帅 师 灭陈 使穿封戌为陈公。 ”? 此后,楚灭 国为县之制逐渐开始得到普遍推行。楚再度灭陈 置县后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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