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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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 判 长 廖 征 代理审判员 许运清 代理审判员 曹志宇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新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014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强本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建设中路。法定代表人蔡干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友胜,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村西苑街C3-602。委托代理人潘文建,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环城路356号被告刘志龙,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系长沙市岳麓区龙滨通讯店业主,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沙塘湾办事处金竹山居

2、委会新化组048号。委托代理人宁丹,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铁东居委会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强本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龙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强本邦电器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志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强本邦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强本邦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志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强本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公 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 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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