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公司治理中的国资委法律定位

上传人:lizhe****0920 文档编号:46713966 上传时间:2018-06-27 格式:PDF 页数:39 大小:222.9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国有公司治理中的国资委法律定位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论国有公司治理中的国资委法律定位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论国有公司治理中的国资委法律定位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论国有公司治理中的国资委法律定位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论国有公司治理中的国资委法律定位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国有公司治理中的国资委法律定位》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国有公司治理中的国资委法律定位(3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I摘 要 摘 要 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有资产立法进程的加快, 国资委在我国国有公司当中的地位和作用,再次为人们所关注。本文将从我国国有公司的公司制度建立的进程入手,分析国有公司中出资人角色的演变和职权范围的变动。同时,通过分析现有针对国资委职权的行政法规,整理目前框架下国资委的职权范围,以及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身份:出资人身份和监督者身份,并分别从这两种身份定位中的缺陷出发,通过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国有公司治理的经验,为我国的国有资产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国资委,公司治理,法律定位 IIAbstract Because of the reformation of SOEs and t

2、he legislation of State-owned Assets, it has come to more and more peoples attention as to the role of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ttee in SOEs, as well as the part it play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This essay starts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rporation system of Chines

3、e SOEs and focuses on the role of stockholders in SOEs. By analyzing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bout the power of the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ttee, it exhibits a clear picture of its role in SOEs as well as its role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stockholder as well

4、 as supervisor. This essay discusses the deficiencies in these two roles, and, by drawing lessons from developed market-economy countries, gives suggestions to Chinas legislation of State-owned Assets. Keywords: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ttee, Corporate Governance, Legal

5、 status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 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 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对本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 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 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对本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6、。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特此声明特此声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年年 月月 日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完全了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同意如下各项内容: 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学校有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部分的阅览服务; 学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 在以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 学校可以适当复制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用于学术活动。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

7、密后遵守此规定。本人完全了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同意如下各项内容: 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学校有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部分的阅览服务; 学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 在以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 学校可以适当复制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用于学术活动。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年年 月月 日日 导师签名:导师签名: 年年 月月 日日 1第第 1 章章 引言引言 代理成本的

8、产生,不仅是国有公司面临的问题,也是所有现代大型公司都要面临的问题。只要公司的规模足够大,股东就不可能对其实行完全的控制。这在一般的公司当中, 体现为股权分散; 但在国有公司中, 体现为出资人代表的缺乏。在我国的国企改革实践当中,为解决这一问题,国资委这一机构应运而生。而国资委在我国法律上的定位究竟如何?从国资委产生到现在的 5 年间, 是否在国有公司当中恰如其分地代表了国家的利益?对此, 是否还有更好的解决方法?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逐一的探讨。 2第 2 章 国企改革与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 第 2 章 国企改革与国有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 2.1 国企改革中公司制度的建立 2.1.1 公司制度

9、建立的必要性 国企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中的重要问题。国企改革的主要部分,是股份制改造;而股份制,又必然建立在公司制度的基础之上。诚然,国有企业向公司制转化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但股份有限公司,在控制公司规模、筹集资金、公司治理等方面都有其不可替代的好处,也是国有公司的规模所呼唤的。 现代公司制度, 是解决国有企业从计划到市场最有效的途径。 企业这一概念,能够代表一定的实体, 但并不代表一定的人格。 而市场经济中最伟大的创造之一,就是法人制度。在计划经济当中,企业是作为政府计划的一部分存在的,在供产销等各个方面都不具有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地位。而国有企业从计划到市场,最主要的一步是具有自己独

10、立的意志、独立的人格。从企业到公司,正是适应市场要求必然的选择。 2.1.2 公司制度建立的立法进程 许多学者认为,我国 1993 年公司法的主要目标,是为国企改革服务: “国企改革是中国 20 多年经济改革中的重中之重, 我国 1993 年公司法的立法目标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问题密切地联系在一起。 理论界也有人认为: “国企公司制改革必须纳入公司法调整轨道。 公司法在推动国企公司制改革方面作用尚未发挥出来的原因是由于对公司法的宣传力。 由此, 公司立法要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如何规范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 公司法不得不兼顾公司传统与现实要求、 一般公司通行规则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特点。

11、”1 然而,93 年公司法,绝非为国企改革服务的第一部法律。真正意义上的计划经济是依靠政令调整的而非法律。1988 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 1992 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 虽然其立法的思路仍然是沿袭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而对企业投资者的分类,还是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划分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而非 93 年公司法中的分类标准:资本结构的不同。但是,学者们同样承认,这种划分,结果1雷兴虎、蔡科云: 论我国公司法的时代局限与机制突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 年第 6 期,第105 页。 3是“使企业在市场中处于不公平竞争的状态。 ”2

12、不公平竞争,毕竟也体现了一定程度上竞争的存在,这是市场中而非计划中的一种行为。应该说,这两部法律,是第一次从立法的层面上有限度地肯定了商事组织有权自由利用市场。 1993 年的公司法,直接标志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向公司的方向进行了一定的发展,以至存在对公司进行规制的必要。正如上文所提到, “公司立法要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如何规范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 。因此,93 年的公司法,最主要的贡献,是为中国的公司将遵循一个什么样的结构作出了明确的法律安排。国企的公司制改革,因而有了一个相对要定型的模式,例如,遵循什么样的产权结构、树立何种治理结构。尽管,这时也不得不承认,93 年公司法,对于公司结构的研

13、究,还没有深入到一个已经建立了的公司如何运行的问题。一些比较重要的制度,例如派生诉讼、独立董事,都是在公司法颁布之后陆续通过司法解释等进行补充的,直至 2005 年公司法修订,加入了更多的现代公司法元素。 2.1.3 我国国有公司制度模式概括:物权债权股东权模式3 根据刘俊海先生的概括,现代国有公司制度的建立,是伴随着国企改革的三部曲从物权模式,到债权模式,再到股东权模式进行的。具体说来,物权模式,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国有资产是所投资企业的资本的惟一源泉,且国有资产一词,基本上代表国家机构直接经营企业。这是一种“所有权,经营权,行政权三位一体的产权结构” 。因此,当时的企业,称作国有企

14、业或者是国营企业都是一样的。并且,这里讲的物权,不是企业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物权,而是由于企业本身不是独立的私法主体,因此国家对企业享有物权。 而债权模式,是在两权分离改革最初的一种体验。这是在 1984 年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当中最初加以确定的。4这里所分离的 “两权” ,是所有权和经营权。上文中提到的 88 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第二条规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

15、利。”此处之所以称为债权模式,是因为国家同企业的关系是承包、租赁合同关系以及授权经营等方式,而合同当然是债的一种。这就不免有一个法学上的悖论:该合同关系,主体是“拥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国家,而企业本身却不拥有对自己财产的物权,当然更没有财产足以从私法上承2刘俊海: 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 ,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442 页。 3刘俊海: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4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决定的性质,是中共中央的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性质。而严格地说,中共中央并不具有立法的权限。 4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在这样的规定之下,尽管第二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16、,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这个法人资格必然是不彻底的。至少,相对国家而言,其人格是有缺陷的。在这一模式下,同物权模式有一个共性,即尚未出现国家不直接控制企业这一问题,问题反而是所有者的力量太过强大。 第三种模式股东权模式,是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也就是1993 年公司法所带来的模式。从民法理论上讲,股东权仍然是所有权的一种形态。而这种所有权的进步之处在于,债权模式,至多做到了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但股东权模式,不仅做到了这一点,还是在赋予了国有财产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做到的。从权利的本质上讲,一项权利,不论它体现为什么形态,其价值本身都不应当发生衰减。但如果这种形态是最有效率的,那么,在保值的同时,还可以创造出更多的价值。然而,在这里就出现了新的问题:在国有财产没有获得独立人格的情况下,国家是当然的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