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措施(2014大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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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 新大纲措施部分 ( (一一) ) 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防治措施 1.1. 熟悉污染气体的收集措施和要求以及污染气体排放的一般要求(新增)熟悉污染气体的收集措施和要求以及污染气体排放的一般要求(新增) 污染气体的收集污染气体的收集: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宜采用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 施。在确定密闭罩的吸气口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口呈微负压状态,罩内负压均匀, 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外逸,并避免物料被抽走。 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污染气体采用集气(尘) 罩收集。配置的集气(尘)罩应与生产工艺协调一致,尽量不影响工艺操作。在保证功能的 前提

2、下,集气(尘)罩应力求结构简单,造价低廉,便于安装和维护管理。当不能或不便采 用密闭罩时,可根据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其他敞开式集气(尘)罩。集 气(尘)罩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将污染物限制在较小空间内,减少吸气范围,便于 捕集和控制污染物。集气(尘)罩的吸气方向应尽可能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利用污染 气流的动能,避免或减弱集气(尘)罩周围紊流、横向气流等对抽吸气气流的干扰与影响。 吸气点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扩散到周围环境空间为原则确定。 污染气体的排放: 污染气体通过净化设备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排入大气。 排气筒的高度应按 GB 16297和行业、地方排放标准的规

3、定计算出的排放速率确定,排气筒的最低高度应同时 符合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要求。排气筒结构应符合GB 50051的规定。应根据使用条件、 功能要求、排气筒高度、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用砖排气筒、钢筋混凝土排气 筒或钢排气筒。排气筒的出口直径应根据出口流速确定,流速宜取15 m/s左右。当采用钢管 烟囱且高度较高时或烟气量较大时,可适当提高出口流速至2025 m/s。应当根据批准的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在排气筒上建设、 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预留连续监测装 置安装位置。排气筒或烟道应按GB/T 16157设置永久性采样孔,必要时设置测试平台。排放 有腐蚀性的气体时, 排气筒应采

4、用防腐设计。 大型除尘系统排气筒底部应设置比烟道底部低 0.51.0 m的积灰坑,并应设置清灰孔,多雨地区大型除尘系统排气筒应考虑排水设施。非 防雷保护范围的排气筒,应装设避雷设施。对于可能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烟囱,应按GB 50051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2.2. 熟悉除尘、吸收、吸附、燃烧的典型处理工艺及其一般要求(新增)熟悉除尘、吸收、吸附、燃烧的典型处理工艺及其一般要求(新增) 除尘工艺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配置, 控制和减少无组织排放, 设备或除尘系统排放至大 气的气体应符合GB 16297和行业、地方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的限值。岗位粉尘浓度应符合 GBZ 2.1、GBZ 2.2的规定。

5、除尘工艺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之外,还应遵守GB 50019 及GBZ 1中有关除尘设计的相应规定。 对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或排出的污水,根据生产条件、 除尘器类型、粉尘的回收价值、粉尘的特性和便于维护管理等因素,按照国家、行业、地方 相关标准以及GBZ 1的要求,采取妥善的回收和处理措施。污水的排放应符合GB 8978的要 求。除尘器宜布置在除尘工艺的负压段上。当布置在正压段时,电除尘器应采用热风清扫, 袋式除尘器应保证清灰压力大于系统操作压力, 配套风机应考虑防磨措施。 除尘工艺的场地 标高、场地排水和防洪等均应符合GB 50187的规定。 吸收法净化气态污染物是利用气体混合物中各组分在一定

6、液体中溶解度的不同而分离 气体混合物的方法。 主要适用于吸收效率和速率较高的有毒的有害气体的净化。 吸收系统应 包括集气罩、废气预处理、吸收液(浆液)制备和供应系统、吸收装置、控制系统、副产物 的处置与利用装置、风机、排气筒、管道等。 吸收工艺的选择应考虑:废气流量、浓度、 温度、压力、组分、性质、吸收剂性质、再生、吸收装置特性以及经济性因素等。高温气体 应采取降温措施;对于含尘气体,需回收副产品时应进行预除尘。吸收工艺的主体装置和管 道系统,应根据处理介质的性质选择适宜的防腐材料和防腐措施,必要时应采取防冻、防火 和防爆措施。 吸附法净化气态污染物是利用固体吸附剂对气体混合物中各组分吸附选择

7、性的不同而2014 新大纲措施部分 分离气体混合物的方法, 主要适用于低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净化。 吸附工艺分为变温吸附和变 压吸附,本标准中的吸附指变温吸附。吸附系统包括集气罩、废气预处理、吸附装置、脱附 (回收)系统、控制系统、副产物的处置与利用装置、风机、排气筒和管道等。 催化燃烧法净化气态污染物是利用固体催化剂在较低温度下将废气中的污染物通过氧 化作用转化为二氧化碳和水等化合物的方法。 催化燃烧系统应由气体收集装置、 催化燃烧装 置、管道、风机、排气筒和控制系统等组成。催化燃烧装置宜用于由连续、稳定的生产工艺 产生的固定源气态及气溶胶态有机化合物的净化。 热力燃烧法(包括蓄热燃烧法)净化气

8、态污染物是利用辅助燃料燃烧产生的热能、废气 本身的燃烧热能、或者利用蓄热装置所贮存的反应热能,将废气加热到着火温度,进行氧化 (燃烧)反应。热力燃烧系统包括过滤器、燃烧器、点火设备、燃烧室、蓄热室、热交换器、 风机、管道(包括燃料输送管道)、排气筒、自控装置及切换阀门、阻火防爆装置、安全联 锁装置等。热力燃烧工艺适用于处理连续、稳定生产工艺产生的有机废气。热力燃烧工艺应 保证足够的辅助燃料和电力供应。 3.3. 了解除尘器、吸收处置装置的类型及其适用条件(新增)了解除尘器、吸收处置装置的类型及其适用条件(新增) 除尘器主要有机械式除尘器湿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和静电除尘器。 机械除尘器: 包 括重

9、力沉降室、惯性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等。机械除尘器宜用于处理密度较大、颗粒较粗的 粉尘,在多级除尘工艺中作为高效除尘器的预除尘。重力沉降室适用于捕集粒径大于50 m 的尘粒,惯性除尘器适用于捕集粒径10 m以上的尘粒,旋风除尘器适用于捕集粒径5 m以 上的尘粒;湿式除尘器:包括喷淋塔、填料塔、筛板塔(又称泡沫洗涤器)、湿式水膜除尘 器、 自激式湿式除尘器和文氏管除尘器等。 湿式除尘器适用于捕集粒径1 m以上的尘粒; 进 入文丘里、 喷淋塔等洗涤式除尘器的含尘质量浓度宜控制在100 g/m3以下; 高湿烟气和亲水 性粉尘的净化,可选择湿式除尘器,但应考虑冲洗和清理; 需同时除尘和净化有害气体时, 可

10、采用湿式除尘器,对腐蚀性气体,应采取防腐措施; 湿式除尘器不适用于疏水性粉尘、 遇水后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易结垢粉尘; 湿式除尘器有冻结可能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湿式除尘器产生的含尘废水,应采取处理措施,达标排放。袋式除尘器:包括机械振动袋式 除尘器、逆气流反吹袋式除尘器和脉冲喷吹袋式除尘器等。袋式除尘器属高效除尘设备,袋式除尘器属高效除尘设备, 宜用于处理风量大、浓度范围广和波动较大的含尘气体宜用于处理风量大、浓度范围广和波动较大的含尘气体;静电除尘器:包括板式静电除尘 器和管式静电除尘器。静电除尘器属高效除尘设备,宜用于处理大风量的高温烟气;静电除尘器属高效除尘设备,宜用于处理大风量的高

11、温烟气; 静电 除尘器适用于捕集电阻率在1 1045 1010 cm范围内的粉尘; 静电除尘器的电场风速及 比集尘面积,应根据烟气、粉尘性质和要求达到的除尘效率确定; 对净化湿度大的气体或 露点温度高的气体,应采取保温或加热措施,防治结露。电袋复合除尘器是在一个箱体内电袋复合除尘器是在一个箱体内 安装电场区和滤袋区,有机结合静电除尘和过滤除尘两种机理的一种除尘器。安装电场区和滤袋区,有机结合静电除尘和过滤除尘两种机理的一种除尘器。电袋复合除电袋复合除 尘器适用于电除尘难以高效收集的高比阻、特殊煤种等烟尘的净化处理;尘器适用于电除尘难以高效收集的高比阻、特殊煤种等烟尘的净化处理; 电袋复合除尘器

12、电袋复合除尘器 适用于去除适用于去除0.1 m以上的尘粒;以上的尘粒; 电袋复合除尘器适用于对运行稳定性要求高和粉尘排放浓电袋复合除尘器适用于对运行稳定性要求高和粉尘排放浓 度要求严格的烟气净化。度要求严格的烟气净化。 吸收装置:常用的吸收装置有填料塔、喷淋塔、板式塔、鼓泡塔、湍球塔和文丘里等。 吸收装置应具有较大的有效接触面积和处理效率,较高的界面更新强度,良好的传质条件, 较小的阻力和较高的推动力。 a)填料塔宜用于小直径塔及不易吸收的气体,不宜用于气液相中含有较多固体悬浮物 的场合; b)板式宜用于大直径塔及容易吸收的气体; c)喷淋塔宜用于反应吸收快、含有少量固体悬浮物、气体量大的吸收

13、工艺; d)鼓泡塔宜用于吸收反应较慢的气体。 选择吸收剂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2014 新大纲措施部分 a)对被吸收组分有较强的溶解能力和良好的选择性; b)吸收剂的挥发度(蒸气压)低; c)黏度低,化学稳定性好,腐蚀性小,无毒或低毒、难燃; d)价廉易得,易于重复使用; e)有利于被吸收组分的回收利用或处理。 4.4. 熟悉二氧熟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治理工艺及选用原则(变化)化硫、氮氧化物的治理工艺及选用原则(变化) 二氧化硫治理工艺及选用原则: 二氧化硫治理工艺划分为湿法、干法和半干法,常用工艺包括石灰石/石灰-石膏法、烟 气循环流化床法、氨法、镁法、海水法、吸附法、炉内喷钙法、旋转喷雾

14、法、有机胺法、氧 化锌法和亚硫酸钠法等。 二氧化硫治理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技术政策和排放标准, 满足 总量控制的要求。 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采用石灰石/石灰-石膏法工艺时应符合HJ/T 179 的规定; b)采用烟气循环流化床工艺时应符合HJ/T 178的规定; c)燃用高硫燃料的锅炉, 当周围80 km内有可靠的氨源时,经过技术经济和安全比较后,宜使用氨法工艺,并对副产 物进行深加工利用; d)燃用低硫燃料的海边电厂,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海洋环保论证,可 使用海水法脱硫或以海水为工艺水的钙法脱硫。 工业锅炉/炉窑应因地制宜、因物制宜、因炉制宜选择适宜的脱硫工艺,采用湿法脱

15、硫 工艺应符合HJ/T 288、HJ/T 319和HJ 462的规定。 钢铁行业根据烟气流量和二氧化硫体积分数,结合吸收剂的供应情况,宜选用半干法、 氨法、石灰石/石灰-石膏法脱硫工艺。 有色冶金工业中硫化矿冶炼烟气中二氧化硫体积分数大于 3.5%时, 应以生产硫酸为主。 烟气制造硫酸后, 其尾气二氧化硫体积分数仍不能达标时, 应经脱硫或其他方法处理达标后 排放。 氮氧化物控制措施及选用原则 控制燃烧产生的氮氧化物(NOx)应优先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当不能满足环保要求时, 应增设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烟气脱硝装置。燃煤电厂 燃用烟煤、褐煤时,宜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16、燃用贫煤、无烟煤以及环境敏感地区不能达到环 保要求时,应增设烟气脱硝系统。采用SCR脱硝装置时,应优先采用高尘布置方案。选择烟 气脱硝方式时,应考虑对锅炉的影响。烟气流速偏差、烟气流向偏差、烟气温度偏差以及 NH3/NOx摩尔比偏差应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氨的逃逸率应符合HJ 562和HJ 563的要求。还 原剂主要有液氨、氨水和尿素等,还原剂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储运和经济性。使用液氨或氨水 作为还原剂时,应符合GB 18218、GB 50058和GB 50160的要求;采用尿素制氨时,可采用 热解或水解法。 催化剂的选型宜与脱硝工艺和污染物气体特性相匹配。 反应器应至少设置一 层催化剂备用层并一次建成,以满足不同生产阶段对NOx排放的要求及催化剂更换要求。再 生的催化剂使用时,其转化率等性能应当达到新的催化剂的90%以上。脱硝装置设计时,应 考虑催化剂失效后的再生或废弃处理措施。 工艺设计前, 脱硝工艺宜进行数值模拟和物理模 化试验,保证气流及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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