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寿新平安福保本保险 内容摘要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46707616 上传时间:2018-06-27 格式:PDF 页数:18 大小:763.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富邦人寿新平安福保本保险 内容摘要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富邦人寿新平安福保本保险 内容摘要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富邦人寿新平安福保本保险 内容摘要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富邦人寿新平安福保本保险 内容摘要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富邦人寿新平安福保本保险 内容摘要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富邦人寿新平安福保本保险 内容摘要》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富邦人寿新平安福保本保险 内容摘要(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AHN21060101 1/18 商品代號:AHN2 富邦人壽新平安福保本保險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富邦人壽新平安福保本保險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契約重要內容: (一) 契約撤銷權(第四條) (二)契約撤銷權(第四條) (二)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 (三)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 (三)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 (四)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

2、 (四)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八條) (五)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八條) (五)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十條至第十一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六條之一) (六)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十條至第十一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六條之一) (六)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七)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七)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 (八)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 (八) 保險單借款(第三十四條) (九)保險單借款(第三十四條) (九

3、)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十)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十) 請求權消滅時效(第三十九條)請求權消滅時效(第三十九條) AHN21060101 2/18 商品代號:AHN2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新平安福保本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醫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手術慰問金、意外 傷害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

4、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新平安福保本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重大燒

5、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醫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手術慰問金、意外 傷害殘廢保險金、生存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

6、日起算十日內)。 99.06.25 富壽商品字第 099132 號函備查 99.09.01 依 99.06.03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077400 號函修正99.09.17 富壽商品字第 099199 號函備查 100.07.01 依 100.04.11 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23040 號函修正 100.12.30 富壽商精字第 1000002612 號函備查 102.12.31 富壽商精字第 1020003315 號函備查 104.08.04 依 104.05.19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修正 104.08.04 依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

7、049830 號函修正 106.01.01 富壽商精字第 1050004155 號函備查 免費申訴電話:0809-000550 傳真:02-88098660 電子信箱(E-mail):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二、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

8、事故。 三、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非屬搭乘大 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 四、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對不特定人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 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係經當地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一)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二)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 (三)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五、 乘客 :係指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乘客,不含配置在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 六、 搭

9、乘 :係指被保險人登上該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終止乘客身分完全離開為止。 七、 醫院 :係指依照醫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八、 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本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九、 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 診者。 十、 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辦理減 額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之金額為保險金額 。 十一、 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

10、歲之年齡。 十二、 實際繳費年度數 :係指以原定繳費年期或被保險人身故、致成一級殘廢之保單年度二者較早 屆至者為準。 十三、 年繳保險費總和 : (一)係指本保險繳費期滿、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一級殘廢程度之一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本保險年繳 方式之標準體標準保險費費,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後所得之數額。 AHN21060101 3/18 商品代號:AHN2 (二)本契約改為減額繳清保險者,係指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之保險金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 準體標準保險費費,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 (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 數額。 十四、 所繳保險費 :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

11、變更,則以變更後並經批註之 金額為準。 十五、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 (一)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 2.25%之年利,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 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二)若本契約減少保險金額,則係指減少保險金額後之所繳保險費依 2.25%之年利,溯自本 契約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 時的金額。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12、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三條之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契約撤銷權】 第 四 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

13、銷,本公司仍 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五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 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

14、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 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保險附約(以下簡稱附約)當時的保單 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總和(以下簡稱本保單價值準備金)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 墊繳當時本契約辦理

15、保單借款的利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 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本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包含本契約及附約之保險費總 和)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 七 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

16、效期間的危險保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利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AHN21060101 4/18 商品代號:AHN2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