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农贸市场计量年度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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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州市农贸市场计量年度登记表 年度: 一、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地 址 市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计量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摊位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营者数量 市场经营性质 个体 有限公司 街道 二、计量管理二、计量管理 强检件数(件) 公平秤(件) 强检合格数 公平秤合格数 合格率 合格率 本年度轮换日期 上次强检日期 年 月 日 本年度强检器具备案 质量技术监督局章 日期 1 苏州市农贸市场计量年度登记表 年度: 一、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地 址 市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计量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摊位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营者数量 市场经营性质 个体 有限公司 街道 二、计量管

2、理二、计量管理 强检件数(件) 公平秤(件) 强检合格数 公平秤合格数 合格率 合格率 本年度轮换日期 上次强检日期 年 月 日 本年度强检器具备案 质量技术监督局章 日期 2 苏州市农贸市场计量年度登记表 年度: 一、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地 址 市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计量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摊位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营者数量 市场经营性质 个体 有限公司 街道 二、计量管理二、计量管理 强检件数(件) 公平秤(件) 强检合格数 公平秤合格数 合格率 合格率 本年度轮换日期 上次强检日期 年 月 日 本年度强检器具备案 质量技术监督局章 日期 3 苏州市农贸市场计量年度登记表 年度

3、: 一、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地 址 市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计量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摊位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营者数量 市场经营性质 个体 有限公司 街道 二、计量管理二、计量管理 强检件数(件) 公平秤(件) 强检合格数 公平秤合格数 合格率 合格率 本年度轮换日期 上次强检日期 年 月 日 本年度强检器具备案 质量技术监督局章 日期 4 相相关关计计量量法法律律法法规规5 ? ?(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布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 ? ? 为了加强计量监

4、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 计

5、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6 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

7、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

8、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 个体

9、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简易的计量器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7 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计量监督第四章 计量监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

10、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法律责任 ?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

11、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8 ?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

12、政处分。 ?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六章 附则 ?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 ?9 ? ? ?2002 ? 4 ? 19

13、 ? 17 ? ? 为了加强城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

14、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集市的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准确,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 (一) 积极宣传计量法律、 法规和规章, 制定集市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 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根据集市经营情况配备专 (兼) 职计量管理人员, 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工作,集市的计量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五) 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六) 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公平秤是指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 10 (七) 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集市定量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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