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诉讼欺诈_您需要做什么_冯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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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页 共 2 页 人民政协报/2012 年/9 月/17 日/第 B04 版 民意法与维权 预防诉讼欺诈预防诉讼欺诈,您需要做什么?您需要做什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冯皓 诉讼欺诈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恶意串通,通过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欺骗法院做出错误 裁判,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从法律上规定了诉讼欺诈行为的违 法性质和相关惩戒措施,表明我国对诉讼欺诈的惩治力度将得到极大加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0 至 2011 两年间, 经申诉复查程序提起再审的 235 件案件中, 涉嫌诉讼欺诈问题案件 58 件, 占全部提起再审案件的 24.7%。 经

2、对 58 件中随机抽取 20 件案例分 析发现,涉嫌欺诈总金额近 4000 万元。诉讼欺诈行为既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 法院审判的权威性,有必要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共同抵制、防范诉讼欺诈行为。 案例一: 恶意串通试图一房二卖 刘某以总价 174 万元的价格向宋某购买北京市某区房屋一处,2010 年 6 月,由于宋某迟迟不 履行房屋过户的义务,刘某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宋某履行过户义务。在庭审 中,宋某拿出某区人民法院 2010 年 3 月 4 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写明该涉案房屋已经法院主持 调解,宋某与孟某达成调解协议,注明“涉案房屋归孟某所有,宋某应于 2010

3、 年 5 月 30 日前协 助孟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宋某的代理人以此为由,主张不能一房二卖。 经查,2010 年 1 月另案人孟某就同一房屋起诉宋某,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宋 某名下的房屋归孟某所有,宋某协助孟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在本案中,宋某已经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又一房二卖,将房屋卖与孟某,宋 某在与孟某的诉讼过程中,并未提到与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情况,对法院恶意隐瞒事实,侵害 了第三方刘某的合法权益,导致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刘某没有参加到宋某与孟某的诉讼中,也导 致一审法院出具错误的调解文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调解

4、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 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的相关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案依法提起再审。 案例二: 离婚一方单方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申请人苏某与被申请人李某原系夫妻关系, 2010年3月经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2010 年 1 月 28 日,被申请人李某与其父母李广德、王其娥隐瞒事实真相,将申请人夫妻关系存续期 间所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经法院调解确认归其父母李广德、王其娥所有。 法官说法: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原则上应平均分 配,李某为了规避婚姻法,提前通过法院调解的形式将财产转移到父母

5、名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 协议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的相关规定,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对原案依法提起再审。 法官提示:如何防范诉讼欺诈 诉讼欺诈往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诉讼主体在形式上处于对立地位,在参加诉讼之前 经过精心策划。他们起诉的案情表现为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通过作虚假陈述、毁灭、伪造 证据、隐瞒真相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出具调解文书或者判决书。那么,人们在 日常生活中如何预防遏止诉讼欺诈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呢? 第 2 页 共 2 页 事前防范。在

6、日常生活中,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尽力避免陷入诉讼欺诈 纠纷。 一是共有产权人应避免将物权只登记为一方名下,构成侵权隐患。比如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的婚后购买房屋,如果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一旦将来发生离婚纠纷,单独登记的一方就可能与第 三人达成低价买卖协议,损害未登记一方的利益,所以房产为婚后两人共有的,在房屋登记时应 尽可能登记为两人;如果房产登记为一人,在与共有人可能存在产权争议时,应时刻注意争议标 的物动向,当事人亦可以申请房屋产权异议登记,防止争议标的物被他人串通,提前处理。 二是进行重大财产交易特别是不动产交易行为时,一定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程 序办理,不要图一时

7、的小利,规避国家法律规定,最终可能造成自己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三是注意个人信息的保密,不能随便将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给他人,预防他人可能 借此进行损害本人利益的不法诉讼行为。 如果有相关事项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 须写明代理权限、 事项等相关情况,尽可能避免一揽子的全权委托,防止代理人与第三人联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事中参与。假如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他人诉讼甚至诉讼欺诈的侵犯,也不用惊慌,而是根据法 律的规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 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 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

8、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 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也就是说,您得随时关注自身权益的动向,假如你知 道别人在法院打官司,诉争的标的与您有关系,要尽快到法院申请参加到诉讼程序中,以保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 事后救济。假如公民知晓某个诉讼侵害自身的利益,你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 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 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 决、裁定、调

9、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对原案申请再审,维护自身 权益。 总之,针对近期增多的诉讼欺诈问题,我国有民事诉讼法 、 刑法 、 刑事诉讼法等相 应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约束。2012 年 8 月 3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新增的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 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式从法律上规定了诉讼欺诈行为的违法性质和相关惩戒措 施,表明我国对诉讼欺诈的惩治力度将得到极大加强。该法将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成为 惩治诉讼欺诈行为的又一法律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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