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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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计算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工资 一起劳动争议案 黄贤文 周志芳* 【案件简介】【案件简介】 2015 年 10 月 10 日,王某某进入太仓市 A 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某实行 8 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 5 天、休息 2 天,每月工资为 1680 元,从 2016 年 1 月始调整为 1820 元。王某某每月实发工资包含有加班工资,工资总额每月 4000-5000 元不等。 2016 年 5 月 24 日,王某某在工作中因机械事故手指受伤前往医院治疗。2016 年 6 月、7月治疗期间, A 公司以基本工资为基数, 扣除社保

2、、 公积金费用后, 向王某某支付了工资 1445元/月。 2016 年 6 月 7 日,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某手指受伤为工伤。2016 年10 月 8 日,太仓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王某某手指受伤程度未达致残等级。 2017 年 1 月 3 日,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 A 公司应当支付停薪留职期工资差额,工资差额按照工伤休假前(即 2015 年 10 月-2016 年 5 月期间)的实际月平均工资扣减已支付金额计算。 【焦点问题焦点问题】 王某某要求支付停薪留职期工资差额的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

3、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该规定,在王某某停工留薪期内,A 公司应当按照王某某 2015 年 10 月-2016 年 5 月期间的实际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工资。 A 公司则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系指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公司已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了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王某某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双方各自的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应当包含受伤前受劳动者加班情况影响而浮动的加班工资。 【办案思路及历程办案思路及历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只规定了停

4、工留薪期内员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并未明确“原工资福利待遇”的具体计算标准。因此,接受 A 公司委托后,我们深入查询了太仓市及苏州市的判例及相关规定。 经查询多个案例,太仓、苏州的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一般根据员工工作时间的长短,做如* 作者黄贤文系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周志芳系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 下处理: (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 12 个月的,按工伤前 12 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 12 个月的, 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

5、工资标准。 综合本案的情况,我们提出的答辩意见为: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原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平均工资,向劳动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应该包含受劳动者加班情况影响而浮动加班工资,详细理由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内职工虽然未上班,但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而正常工作时间显然是不包括加班时间的。因此,“原工资福利待遇”指的是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内所计发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包括加班工资。 2、王某某在停工留薪期间不存在加班加点的事实,故不应支持加班费。 3

6、、停工留薪期工资如果包含加班工资,会导致正常上班不加班的员工工资比停工留薪期休假不上班的员工工资还少,对其他员工不公平。 【办案结果办案结果】 本案最终经调解,王某某撤回仲裁申请,但实际上仲裁员并未采纳我们的答辩意见。 【办案随想办案随想】 司法实践中, 不同法院对于法律法规未明确的事宜, 通常会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 就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中关于停工留薪期的 “原工资” 而言, 浙江省高级法院在发布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上海法院一般认为,如加班不是常态,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包含加班工资,如加班为常态,应包含加班工资。苏州法院则统一认为,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包含加班工资。因此,办理此类案件需及时了解受诉法院的裁判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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