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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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 合 国 S/2006/893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5 November 200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French 06-61796 (C) 171106 171106 *0661796* 秘书长关于设立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的报告 一. 导言 1. 应安全理事会要求,我在根据第 1644(2005)号决议第 6 段提交给安理会的报告(S/2006/176)中,阐述了由一个具有国际性质的法庭审判应对杀害黎巴嫩前总理拉菲克哈里里及其他人员的恐怖爆炸负责的人所需国际援助的性质和范围。为此,我根据联合国秘书处与黎巴嫩当局的协商,提出了关于具有

2、国际性质的法庭、法庭的属人和属事管辖权、组成、地点及供资问题的一般性原则。 2. 在第 1664(2006)号决议中,安全理事会认可了这份报告,并要求我考虑到我报告中的建议和安理会成员提出的意见,与黎巴嫩政府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以建立一个基于刑事审判最高国际标准的具有国际性质的法庭。安全理事会还要求我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本决议执行情况,特别是同黎巴嫩政府谈判达成的协定草案,包括建立适当筹资机制以确保法庭持续有效开展工作的各种方案,供安理会审议。 3. 继 2006 年 1 月 26 日和 27 日在贝鲁特与黎巴嫩当局、 2 月 24 日至 28 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与黎巴嫩两名高级法官初步协商之后,

3、秘书处法律事务厅成员和代表黎巴嫩政府的黎巴嫩法官就根据安全理事会授权设立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的法律框架进行了专家级谈判。双方代表团于 2006 年 5 月 31 日和 6 月 1 日在总部会谈,2006 年 7 月 3 日至 7 日在海牙会谈。在这最后一轮谈判中,双方代表团得益于起诉应对 1991 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 两位前庭长的咨询意见及丰富的知识和经验。9 月 6 日,联合国法律顾问前往贝鲁特,向黎巴嫩总理和司法部长提交了协定和规约初稿,供他们审议。 4. 根据安全理事会第 1644 (2006) 号决议关于考虑到 “安理会成员提出的意见”的要

4、求,秘书处在谈判过程中考虑了安理会有关成员就谈判进展及设立特别法庭的法律框架的基本原则所发表的意见。这些协商以多种方式决定了法庭基本文书中所作的法律选择。 S/2006/893 2 06-617965. 本报告将分析特别法庭规约及联合国与黎巴嫩政府协定的主要特点,研究法庭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法庭的属时、 属人和属事管辖权, 法庭的组织结构和组成,审判过程,所在地点,供资机制,以及与第三国的合作。 二. 特别法庭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6. 设立特别法庭的法律依据是附有法庭规约的联合国与黎巴嫩政府协定。作为一个基于条约的机关,特别法庭既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关,也不是黎巴嫩法院系统的组成部分。 7. 安全

5、理事会授权秘书长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以建立一个基于刑事审判最高国际标准的具有国际性质的法庭。虽然这一国际性质的特点没有具体说明,但特别法庭的组成文书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证明了它的国际性质。设立特别法庭的法律依据是联合国与一个会员国之间的国际协定;其构成含有实质性的国际部分;其司法标准,包括适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所有国际或基于联合国的刑事管辖权中适用的标准;其程序和证据规则将部分借鉴反映最高国际刑事诉讼标准的参考资料;其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第三国的合作。不过,虽然特别法庭在所有这些方面都具有国际特性,其属事管辖权或适用的法律,却仍然具有国家性质。 8. 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与联合国设立或支助的其他国际刑事

6、法庭有两个不同之处:(a) 在审判过程中更多地依据大陆法要素,而非英美法;(b) 国际独立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实际上是新成立的检察官办公室的核心工作。 9. 除柬埔寨法庭中的特别分庭之外,所有其他基于联合国或由联合国协助的组成文书中所反映的审判过程都含有更多的英美法要素。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是第一个由联合国协助并将两个法律体系的实质性要素合二为一的法庭。将黎巴嫩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性作为同其他体现最高国际刑事诉讼标准的参考资料并列的指导原则(第 28 条) ,加强法庭权力以采取措施确保快速审理并防止任何可能造成不合理延误的行动(第 21 条) ,以及实行缺席审判(第 22 条) ,都是大陆法要素的

7、最明显体现。 10. 在设立黎巴嫩问题国际法庭之前,安全理事会第 1595(2005)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协助黎巴嫩当局全方位调查杀害前总理拉菲克哈里里及其他人员的恐怖主义袭击事件。先设立委员会,调查进程实际上就已经开始。这样做将可缩短法庭的工作期限,提高法庭运作效率,节约经费。 三. 特别法庭的管辖权:属时、属人和属事管辖权 A. 属时管辖权 11. 安全理事会第 1664 (2006) 号决议设想起诉 2005 年 2 月 14 日造成前总理拉菲克哈里里及其他人死亡的这次恐怖爆炸的负责者。然而,暗杀哈里里是在其S/2006/89306-61796 3他袭击的背景下实施的,而 2004 年 1

8、0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12 日期间实施的其他袭击具有相同或类似的特点。严格地说,将法庭的管辖范围从拉菲克哈里里暗杀案扩大到其他袭击,并不是延伸法庭的属时管辖权,而是扩大法庭的管辖范围,以在规定时期内包括法庭认为与哈里里暗杀案有关联、而且在性质和严重程度上有相似之处的其他袭击。这些袭击的清单见委员会第三次报告(S/2006/161,第 55 页) (见本报告附件二) 。 12. 包括这些袭击有三个理由: (a) 随着委员会的调查取得进展,拉菲克哈里里暗杀案和其他袭击之间的可能关联已经浮现; (b) 扩大委员会的任务范围,以在其他 14 次袭击方面向黎巴嫩当局提供技术援助,这表

9、明安全理事会愿意追究拉菲克哈里里暗杀案以外的司法责任; (c) 在发生其他类似袭击的情况下,单单挑出一次袭击进行起诉,必然造成一种选择性司法的印象。 1. 各次袭击之间的关联 13. 黎巴嫩特别法庭规约第 1 条(见附件一附文)规定: “特别法庭对那些对 2005 年 2 月 14 日造成前总理拉菲克哈里里死亡及其他人伤亡的攻击事件负责的人具有管辖权。如果法庭认定 2004 年 10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12 日之间,或由各方决定并经安全理事会同意的此后任何日期, 在黎巴嫩发生的其他攻击事件根据刑事司法原则存在关联, 并同 2005年 2 月 14 日攻击事件具有类似性质和严

10、重性,法庭对那些对此类攻击事件负责的人也具有管辖权。此种关联包括但并不限于下列各要件的组合:犯罪意图(动机) 、攻击的目的、被攻击者的身份、攻击的模式(作案手法)和攻击实施人。 ” 14. 委员会在调查其中一些或所有这些袭击之间的可能关联时,查出某些可能的关联,特别是作案手法,或使用爆炸装置的一般规律;犯罪的性质或袭击背后的犯罪意图,即以政治人士或有影响的记者为目标,以及通过以公共场所为目标、造成安全局势的不稳定和破坏基础设施,在一些民众中造成广泛的恐惧和不安;至少其中一些袭击的行为人的身份。1 委员会第四次报告的初步结论是,这 14起案件并非由 14 个互不相干和彼此独立的个人或团体出于各不

11、相同的动机犯下_ 1 委员会认为,每次袭击都采用相似的作案手法,这可能表明是同一伙作案人所为,目的是重复进行一系列可持续的袭击,尽量减少节外生枝的情况(S/2006/375,第 69 段) 。 S/2006/893 4 06-61796和实施。分析表明,这些案件可以若干不同方式,从不同角度联系在一起,特别是作案手法和可能的作案意图存在相似之处。2 2. 委员会任务范围的扩大 15. 委员会的任务范围最初局限于调查 2005 年 2 月 14 日造成前总理拉菲克哈里里及其他人死亡的恐怖袭击的各个方面(第 1595(2005)号决议) 。2005 年 12月 13 日,即加桑图韦尼遭被暗杀后的第二

12、天,黎巴嫩政府要求设立具有国际性质的法庭并扩大委员会的任务范围,或者另设一个国际调查委员会,以调查2004 年 10 月 1 日谋害马尔万哈马德部长以来黎巴嫩发生的未遂暗杀以及暗杀和爆炸。根据这一要求,安全理事会第 1644 次(2005)号决议扩大了委员会的任务范围,以包括以下规定:在黎巴嫩当局对 2004 年 10 月 1 日以来黎巴嫩境内发生的恐怖袭击进行调查方面,酌情向黎巴嫩当局提供技术援助。 16. 尽管该决议扩大委员会在其他 14 次袭击方面的任务范围,是为了向黎巴嫩当局提供技术援助,而不是为了委员会的调查,但这表明安全理事会也要追究这些袭击责任人的司法责任。 3. 让人们认为特别

13、法庭公平、公正和客观 17. 在规定任何联合国所设法庭的属时管辖权时,联合国力求在管辖权的两个方面之间找到平衡点:一是范围足以涵盖整个相关时期内责任最重大的人所犯的最严重罪行,一是加以合理限制从而不会给检察官办公室和法庭造成过重负担。事实上,这是在庭审过程的公平、客观和公正与庭审过程的效率和成本效益两者之间求得平衡。 18. 在目前情况下,如果单单挑出拉菲克哈里里的暗杀案进行起诉,而忽略许多其他相关联的袭击,就会让人们对法庭的客观和公正产生严重怀疑,造成“选择性司法”的印象。 B. 特别法庭的属人管辖权 19. 安全理事会铭记黎巴嫩人民要求查出所有应对致使前总理拉菲克哈里里和其他人遇害的恐怖爆

14、炸负责的人,并将其绳之以法,但在其第 1664(2006)号决议中却没有规定法庭的属人管辖权。 20. 因此,规约第 1 条规定,法庭应“对”从事法庭属事管辖权范围内犯罪负责的“人”拥有管辖权。第 3 条更详细地阐述了他们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法庭_ 2 同上,第 83 段。委员会第五次报告确认了 14 个案件之间存在相互关联的初步结论,并称随着委员会收集将这些案件与不同团体联系起来的证据,预计在进一步收集信息和证据后,这些案 件之间的进一步联系可能会比较明显(S/2006/760,第 67 段) 。 S/2006/89306-61796 5属人管辖权的总括定义内, 检察官将自由奉行其起诉战略

15、, 根据摆在面前的证据,确定潜在被告名单。 C. 属事管辖权 21. 规约第 2 条规定如下: “在不违背本规约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下列各项适用于起诉和惩罚第 1条所述各项犯罪: “(a) 黎巴嫩刑法典有关起诉和惩罚恐怖主义行为、 侵犯生命和人身安全罪、非法结社、对犯罪行为知情不报的条款,包括有关犯罪、参与犯罪和共谋的物质要件的规则; “(b) 黎巴嫩 1958 年 1 月 11 日关于“增加对煽动叛逆罪、内战和不同信仰间争斗的处罚”法律第六和第七条” 。3 22. 黎巴嫩刑法典是可适用的法律,但它只适用于规约第 2 条规定的罪行。它也要以不违背规约其他规定为限,因此排除了根据黎巴嫩法律在其他情

16、况下可以适用的刑罚(如死刑和强迫劳动) 。 23. 遵照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设立一个国际性质的法庭的授权,并在黎巴嫩境内似乎已出现恐怖主义袭击模式的情况下,审议了是否把这些罪行定为危害人类罪,以及为本规约的目的,是否把这些作为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罪行定性为谋杀或给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痛苦或严重伤害的其他同样严重的非人道行为。 24. 要注意黎巴嫩境内实施的一系列恐怖主义袭击与世界其他地方实施的、在任何现有国际刑事管辖范围内的大规模杀害和处决在范围和受害者人数上的区别,但是认为黎巴嫩境内实施的 14 起袭击可以符合国际刑事法庭判例中发展起来的这种罪行的初步定义。黎巴嫩境内 2004 年 10 月 1 日以来发生的袭击,可以显示_ 3 刑法典第 314 条规定如下: “恐怖主义行为包括一切目的在于制造紧张局势并以可能造成集体危害的手段实 施的行为,这类手段包括爆炸性武器、易燃材料、有毒或腐蚀性物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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