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3修订)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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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合众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3 修订)条款 阅 读 指 引合众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3 修订)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您有退保的权利.1.6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6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 我们按照

2、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来评定伤残程度等级.附表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信息变更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2.5 保险责任的终止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3.1 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和职业变更 4. 保险费的支付和职业变更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职业或工种变更 5. 其他事项 5.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事故鉴定 5.4 争议处理 6. 释义 6. 释义 6.1 周岁 6.2 有效身份证件 6.3 现金价值 6.4 意外伤害 6.5 毒品 6.6 酒后驾驶 6.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8 无有效行驶证 6.9 潜水 6.10 攀岩 6.11 探险 6.12 武术比

4、赛 6.13 非处方药 6.14 未满期保险费 6.15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2合众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3 修订)条款 合众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3 修订)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您与我们的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1 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周岁(见释义 6.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 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年满 18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 获得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2 合同构成 1.2

5、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 “合众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2013 修订)合同”是主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上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 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合同内容变更 1.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

6、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1.5 投保信息变更 1.5 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 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 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住 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被保

7、险人提前还清向金融机构所借的贷 款后,您可申请解除本主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2) 。 (3)还清贷款的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释义 6.3) 。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 ? 我们提供的保障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1 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2.2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

8、单上载明,最长不 超过 1 年。 2.3 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释义 6.4)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本主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 标准(行业标准)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 给付比例乘以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在事故发生之 日起 180 天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 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

9、残程度 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所 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 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但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 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 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我们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 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 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应予以扣除。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

10、金(除另有约 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 评定。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 评定。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主合同保险金额时,本主合同终 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 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

11、外身故保险 金,但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本主合同终止。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对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的 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主合同 的保险金额时,本主合同终止。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对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的 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主合同 的保险金额时,本主合同终止。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

12、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释义 6.5)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释义 6.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 6.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8)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潜水(见释义 6.9) 、滑水、漂流、滑雪、跳伞、攀 岩攀 岩(见释义 6.10) 、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探险(见释义 6.11) 、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武术比赛(见释义 6.12) 、特技表 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

13、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患有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 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 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 处方药非 处方药(见释义 6.13)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2) 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2.5 保险责任的终止2.5 保险责任的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主合同终止的情形。 ?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3.1 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伤残保险金 受益人 意外伤残保险金 受益人 1、意外伤残保险金第一受益人 本主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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