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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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 1第五章 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 1. 1.引言 本章主要涉及与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性判断有关的 判断客体、判断主体、判断原则、判断方式以及判断基准等 方面的内容。 2.2.法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第三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 三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本 章。 2.2.3 3 . .判断客体 判断客体 法23 2 23 3.1 判断客体的含义 .1 判断客体的含义 法9 细则13.1 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将进行比较的 对象称为判断客体。判

2、断客体分为在后客体和在先客体。在 后客体(也称为被比设计)是指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已被授予 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简称为被比外观设计) ;在先客体(也称 为在先设计)是指在被比外观设计的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 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或者在 被比外观设计申请日以前申请并且在该申请日以后(含申请 日)公布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为在先设计) 。有关公开方 式的判断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规定。 2 23 3.2 判断客体的.2 判断客体的类型 在确定判断客体的类型时,应当根据外观设计的图 片、照片、物品进行确定。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 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 2; 对

3、于被比外观设计, 还应当根据简要说明中是否有 “请 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 (即要求限定色彩)、 “平面产 品中单元图案两二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 况” (简称为不限定边界)等内容加以确定。 被比外观设计有下列六种类型: 。 (1) 单纯形状的被比外观设计 单纯形状的被比外观设计是指无图案且未要求限定 色彩的产品形状设计。 (2) 单纯图案的被比外观设计 单纯图案的被比外观设计是指未要求限定色彩并且 不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图案设计。 (3) 形状和图案结合的被比外观设计 形状和图案结合的被比外观设计是指未要求限定色 彩的产品的形状和图案设计。 (4) 形状和色彩结合的被比外观

4、设计 形状和色彩结合的被比外观设计是指要求限定色彩 的无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设计。 (5) 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被比外观设计 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被比外观设计是指要求限定色彩 的并且不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图案和色彩设计。 (6) 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被比外观设计 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被比外观设计是指要求限 定色彩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设计。 3 34 4.判断主体.判断主体基准基准 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应当基于被比 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 价。 不同种类类别的被比外观设计产品具有不同的消费者群 体。作为某类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应当具备下列特点: (

5、1) 对被比外观设计产品的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的外观 设计状况具有常识性的了解。例如,对于汽车,其一般消费 者应当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以及诸如大众媒体中常见的汽车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 3广告中所披露的信息等有所了解。 (2)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差 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 色彩的微小变化。 4 45 5.判断原则 .判断原则 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外观设计的 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 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则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外观设计 相近似;否则,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6、。 如果一般消费者会将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外观设计误 认、混同,则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 显然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但是, 仅仅根据两项外观设计不会导致一般消费者误认、 混同并不必然得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 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的结论。 在确定是否具有显著的影响时,一般还应当综合考虑如 下因素: (1) 使用时容易看到的部位的设计变化相对于不容易看 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的设计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 有显著的影响。例如,吸顶式通风器的进气面板的变化相对 于其它部位的变化通常更具有显著的影响。电视机的背面和 底面在使用过程中不被一般消费者关注,因而使用者在使用 过程

7、中容易看到部位设计的变化相对于不容易看到的背面和 看不到的底面设计的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更具有显著的 影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 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 (2) 当产品上某一部位些设计被证明是该类产品上公认 的惯常设计(如易拉罐产品的圆柱形状设计)部位时,则其 余设计部分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例如,在型材的横断面周边构成惯常常规的矩形的情况下, 型材横断面其余部分的变化通常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3)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若区别点仅在于局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 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 4部的细微变化,则其对整体视觉

8、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 例如,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均为电饭煲,区别点仅在于二者 控制按钮的形状不同,且控制按钮在电饭煲中仅为一个局部 细微的设计,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例很小,其变化不足以对 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43)在尺寸不同的情况下,若尺寸的差异仅导致产品被 整体被放大或者被缩小,则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 的影响。 (54)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上的变化或者仅属于某类外观 设计产品惯常选择的材料替换,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 显著的影响。例如,具有某种色彩、色泽以及质感的金属与 仿照上述金属的色彩、色泽以及质感的塑料制成的产品,其 材料的差异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9、 (65)产品的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以及由产品的功 能所惟一限定的特定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 的影响。例如,对于形状相近似的罐头盖防压环,即使其防 压功能不同,对整体视觉效果也不具有显著影响。 由产品的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 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例如,用于限定运动行程的凸轮曲面形 状,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影响;又如,在电源开 关面板或者插座面板上,将某种功能部件替换成由已有国家 标准规定的另一种设计所唯一限定的功能部件的变化,通常 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5 56 6.判断方式 5 56 6.1 .1 按一般消费者水平判断 专利审查人员要判断外

10、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应当 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判断,而不是从专业设计人员或者 专家等的角度进行判断。 5 56 6.2 单独对比 .2 单独对比 在相同和或者相近似性判断中, 一般只能应当用一项在先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 5设计与被比外观设计进行单独对比,而不能将两项或者两项 以上在先设计结合起来与被比外观设计进行对比。 如果被比的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中包含有若干个项具有独 立使用价值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例如,成套产品外观设计, 则可以用不同的在先设计与其所对应的各个产品的外观设计 分别进行单独对比。 被比外观设计是由只能组装在一起使用的至少两个构件 构成的产品的外

11、观设计的,可以将与其构件数量相对应的组 装使用过的明显具有组装关系的构件的外观结合起来作为一 项在先设计与被比外观设计进行对比。 5 56 6.3 .3 直接观察 外观设计进行相同和或者相近似性判断中时,应当通过 视觉进行直接观察,不能借助放大镜、显微镜、化学分析等 其他工具或者手段进行比较,不能由视觉直接分辨的部分或 者要素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如有些纺织品用视觉观看其形 状、图案和色彩是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但在放大镜下观察, 其纹路有很大的不同,使得其形状和图案有很大的不同,这 种情况仍认为是相同或者相近似的。 5 56 6. .5 54 4 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 在相同或者相近似判断

12、中,应当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 断的对象。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这三个要素或者其结合 是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性判断的对象。也就是说,仅以 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在被比外观设计仅以部分要素 限定其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其余要素在与在先外观设计的比 较时不予考虑。 对于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产品而言,通过人的视觉 能观察到的其透明部分以内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应视为该 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5. 4.15. 4.15 5. 组件产品. 组件产品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 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 6(1)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例如,由水壶和加热底 座组成的电热开水壶组件

13、产品,在购买和使用这类产品时, 一般消费者会对各构件组合后的电热开水壶的整体外观设计 留下印象;由榨汁杯、刨冰杯与底座组成的榨汁刨冰机,在 购买和使用这类产品时,一般消费者会对榨汁杯与底座组合 后的榨汁机、刨冰杯与底座组合后的刨冰机的整体形状的外 观留下印象,所以,应当以上述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 为对象,而不是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为对象来判断相 同或者相近似。 (2)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例如扑克牌、 象棋棋子等组件产品,在购买和使用这类产品的过程中,一 般消费者会对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所以,应当以所有 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来判

14、断相同或者相近似。 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例如插接组件玩具产 品而言,在购买和插接这类产品的过程中,一般消费者会对 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所以,应当以插接组件的所有单 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而不是以插接后的整体的形态外观为 对象来判断相同或者和相近似性。 这里所述插接件玩具产品是指能够和与其相同的 构件插接成具有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组件的玩具产品;所述 插接组件玩具产品是指能够插接成具有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 组件的一组不可分构件插接玩具组件产品。 插接组件玩具产品的外观设计属于一种产品的一项外观 设计,其外观设计是指全部组件的外观设计,插接组件中的 每个构件的外观仅被认为是插接组件外观设计

15、的一部分。 5.4.25.4.25 5 变化状态的产品变化状态的产品 变化状态的产品是指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的形状状 态的产品。对于在先设计而言,所述产品的在不同状态下的 外观设计均可用作与被比外观设计进行比较的对象。对于被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 7比外观设计而言,应当以其各种使用状态图所示的外观设计 作为与在先设计进行比较的对象,产品的相同或者和相近似 性取决于产品各种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的相同或者和相近 似。性。例如,折叠式家具,当其使用状态的形状与在先设 计相近似时,不管其折叠状态如何,都应当认为是形状相近 似。 5 56.6.5 56 6 整体观察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对于一般产品,对其外观设计应当采用整体观察、综合 判断的方式进行相同或者和相近似性判断。所谓整体观察、 综合判断的方式是指由被比外观设计的整体来确定是否与在 先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不从外观设计的部分或者局部出 发得出与在先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结论。 5.55.56 6.1确定在先设计公开的信息.1确定在先设计公开的信息 在先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未反映产品各面视图的,应当 依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来确定在先设计所公开的信息。 依据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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