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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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绪论法律绪论 七权利与义务七权利与义务 随着社会和法制建设发展,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权利时代” ,事事都会涉及权利。从自带 酒水消费、丑女被拒事件、浴室照相被禁等日常生活事件,到安乐死、二奶继承权、同性恋 等冲击传统道德的权利诉求,到受教育权、乞讨权、迁徙权、选举权、知情权、保障人权等 宪法权利。 耶林: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 德沃金: “权利论指出了英美社会给予法律的特殊尊崇的来源。法律和政治道德之间的 这种关系的确立和保持的手段是:通过法律来实施基本的和宪法的权利 。 权利给予 我们法律正当的信心,。权利给人们以保障,保障人们的法律受道德原则的指导, 而不是受享有足

2、够的政治权力的人的私利的指导。 ” 权利概念的历史发展: 在中国古代,权利概念十分淡薄,其社会结构、儒家文化的价值取向,以及法律制 度都强调社会、国家和整体的利益,强调等级有序( “名正则言顺” , “齐景公问政 於孔子。孔子对曰: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 ) ,个人主要作为义务 主体出现,因此权利观念在中国相对较为薄弱。 古希腊强调人作为政治动物,人是城邦的组成部分,因此有“正义”的概念,但却 缺乏“权利”的概念。古罗马虽然创制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但也是强调正义而 非权利。但是,其法律所保护的人身、财产、家庭等实体权利确实是“权利”的概 念实际存在。 中世纪,人性被压抑,个人

3、权利也被置于社会和教会统治之下,权利概念也基本上 不存在。 伴随文艺复兴 (个性解放) 、 启蒙运动、 宗教改革 (新教精神在与个人与神的交流) 、 工业革命(需要自由的劳动力)及资产阶级社会改革(财产权为主的个人权利得到 保护,权力制衡原则和法治原则被广泛接受) ,个人主义得以产生,公民(个人) 权利成为法律的核心,争取平等的公民权成为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所有革命的口 号。 权利观念和理论是现代社会的标志。 (1) 公正或正义不再是空洞口号,而是已成为单个公民和个体能够通过争 取其权利而实现的目的;公民权利的扩大意味着现代法治的出现和建 立,意味着公民和社会团体在社会各个方面的主动参与的扩大;

4、 (2) 现代权利概念、意识和理论不仅具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且也具有伦理 道德和政治理论上的根据(如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 ) ,进一步丰 富了法律尤其是法律权利的内容; (3) 权利意识使得个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意义更为重要,成为社会的基础和核心; (4) 权利理论为各种法律权利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支撑,为其 开拓了更大的空间; (5) 权利概念作为法律概念为个人提供了法律救济和确定法律责任的根 据。 (一) 权利与义务的定义和意义: 教科书采用了“法律手段”说。在不同学派中,有不同的解释: (见张书 85 页)资 格说(选举与被选举权) 、主张说(诉权) 、自由说(言论自由、契约自由

5、、结社自 由) 、利益说(受偿权、受救助权) 、权能说(力量说) (处分权、选择权) 、可能性 说(结婚权)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说、可能性说、行为尺度说、优位意志与选择说 (优先购买权、法定继承权) ,行为自由和行为控制说等。 (哪一种说法更贴近现实?) 权利: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 所保证的法律上的资格和能力(法律手段) 。 义务:法律所规定的、应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 的利益的法律上的责任或限制(法律手段) 。 我们所采用的定义: 1. 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保证; 2. 以保障权利人利益为目的; 3.

6、是一种的法律能力和责任; 4. 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应、依存的对立统一体; 5. 权利人行使权利有明确的范围; 合法 不合法 违法 刑法上:法无明文不为罪; 其他法律领域: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都是允许的; 对公权力: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都是不允许的; 权利与义务对于法的意义: 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基本范畴、以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为基石,重新构 筑当代中国的法理体系。 理由:权利与义务是法律的核心内容: 1. 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连接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诸环节构成要素; 2. 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是存在于所有法律部门的内容; 3. 贯通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是法律运行要实现的

7、内容(所有法律 规范的制定、实施都以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落实为出发点和目的) ; 4. 全面表现和实现包涵在法律中的价值; (立法者把自身或其代表的价值取 向和价值选择转变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这里指的是法律中体现 的立法者或特定集团的价值,并非是指法律本身的价值。 )反映法律的价 值取向和内容。 (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它们是法律中的一对基本范畴。两者之间的关系: 1 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共处于一个法律关系的共同体中。 2 权利与义务的总量相等。社会整体权利与义务总量的相等,权利义务的 统一并不否认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主体仅享有权利或仅承担义务。这是 一种权利义务在特定主体上分离

8、的形式,而在一组法律关系中达到统一 的现象。总量守恒,但在具体人、事上则会有失衡,因而有时导致不义; (等价有偿原则)与在具体主体身上的权利义务的不相等,证明社会正 义有问题; 如收入不平等达到一定的界限, 就形成较为广泛的社会不公; 3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下,法律的价值取向在权利与义务之间切 换; 我们现在从忽视权利注重义务的时代走过来, 在建设法制的过程中, 需要较多地强调权利。 霍菲尔德:对权利的分析具有影响。 1. “权利”是模糊概念; 2. 权利处于相对的关系之中; (我) right privilege power immunity 相关的概念 权利 特权 权力 豁免 Ju

9、ral Correlatives (你) 义务 无权利 责任(应当) 无能力 duty no-right liability disability (我) right privilege power immunity 相对的概念 权利 特权 权力 豁免 Jural Opposites (你) 无权利 义务 无能力 责任(应当) no-right duty disability liability (三)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 应有权利和义务与法定权利和义务:应有权利;习惯权利(非法律) ;法律权利; 现实(实有)权利、 2. 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与义务; 3. 绝对权(对世权、一般权)与相

10、对权(对人权、特定权) ; 4. 原有权(第一性)与补救权(第二性) ; 5. 个体、集体、国家、人类; ?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与道德等其他意义上的权利义务不同。 但法律上的权利 义务与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常常发生冲突,形成法律上的难题。 (如见死不救) ? 法律上的权利之间也常常出现交叉以及冲突。 (如财产权、相邻权与人权) 权利义务的基础:特定的经济结构、社会文化的状况。 权利义务的界限:不妨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具有时间性、空间性、对人性。超出 这种界限为权利的滥用。洛克说: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四)权利的界限与权利滥用: 权利实现的界限: 法律上的界限: 法律规定,对他人权利的

11、尊重,在时、空、对象上的限制; 这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积极的界限。 现实中的界限: 经济状况、文化传统、利益、制度中的弊端、现行社会影响 和效果。这主要是指权利实现中面对的无奈的限制,权利人 希望能够消除的限制。 权利永远不能超脱社会经济结构和其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权利滥用: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 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实例:天津建筑队的劳动合同规定:劳动期间发生的生老病死概不负责。 权利滥用的构成: ? 有合法行使权利的根据,但超过一定限度; ? 有损人利己的故意; ? 有损害的行为; ? 损害或妨碍了他人的

12、权利,造成了后果; 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和谐社会既要保障人权,以人为本,以权利为中心,又要通 过法律明确权利行使的界限,防止权利的滥用,形成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法律 协调权利与义务失衡。 问题: 如何在现实社会中实现权利、承担义务? 分析乞讨权的内容及其界限,如何行使?政府是否应当管理?如何管理? (五)人权: 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使人具有尊严的权利。 从三个方面理解: 1. 一定的经济、社会基础上形成的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是一种应然的权利, 具有社会性; 2. 是由法律规定、 确认得法定权利。 法定为应然向实然的转化提供了可能和根据, 并为其实现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制度和实体上的保障。 3

13、. 应当是一种实然权利,其在社会中的真正实现是一种更复杂的过程和任务。 人权的内容:生存、发展、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 人权的历史演进: 人文主义 天赋人权 法律化、规范化(人权宣言) 二战和民权运动的推动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 1. 人权的历史性、社会性; 2. 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结合; 3. 人权的法律、制度、物质保障; 4. 人权的具体性、特殊性与抽象性、普遍性的统一; 5.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6. 人权的完全实现有赖于物质生活的极大提高和人类的解放。 人权与国内法: ? 它们之间的关系; ? 国内法规定; ? 司法、行政保障; ? 救济手段的建立。 人权与国际法: ? 国际法的规定; ? 主权与人权; (国际法与国内法) ? 人权的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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