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填写公司名称意外事故补偿规则(含职灾)

上传人:ldj****22 文档编号:46622086 上传时间:2018-06-27 格式:PDF 页数:2 大小:257.9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请填写公司名称意外事故补偿规则(含职灾)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请填写公司名称意外事故补偿规则(含职灾)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请填写公司名称意外事故补偿规则(含职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请填写公司名称意外事故补偿规则(含职灾)(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意外事故補償規則意外事故補償規則(含職災含職災) 保單號碼:保單號碼: 保險保險期間期間自民國自民國 年年 月月 日翌日零時起,為期一年。日翌日零時起,為期一年。 第一條第一條 為保障員工權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並健全公司發展,特制定本意外事故補償規則。 本辦法所稱員工係指員工補償金核定標準所載之人員明細。 第二條第二條 本公司受僱之員工於執行職務期間,因遭遇意外事故致其身體遭受傷害而致成死亡、殘廢或發生費用時,本公司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一、 死亡補償金 員工因遭遇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員工補償金核定標準給付死亡補償金。 二、 殘廢補償金 員工因遭遇意外

2、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據附表殘廢程度給付標 準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該員工依前款應有之死亡補償金,計算殘廢補償金。 本公司員工因同一意外事故致成殘廢後死亡者,本公司合計死亡補償金與殘廢補償金之給付仍以前款之死亡補償金為限。 已受領殘廢補償金者,本公司僅就死亡補償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付給付責任。 三、 重大燒燙傷補償金 員工因遭遇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重大燒燙給付等級表所列十一項重大燒燙傷程度之一者,本 公司依據重大燒燙傷給付等級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該員工之死亡補償金,計算重大燒燙傷補償金。 員工因同一意外事故,致

3、成同一部位符合重大燒燙傷給付等級表所列二項以上重大燒燙傷程度時,本公司按較嚴重項目給 付重大燒燙傷補償金。 前項重大燒燙傷係指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 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詳重大燒燙傷給付等級表)。 重大燒燙傷給付等級表如下: 等級 項別 國際疾病分類碼(註一) 燒燙傷程度 給付比例 第一級 一 949.2 體表面積80%以上之二度燒傷 100% 二 948.7-948.9 體表面積70%以上之三度燒傷 第二級 三 949.2 體表面積60%79%以上之二度燒傷 75% 四 948.5-948.6 體表面積50%69%以上之三度燒

4、傷 第三級 五 949.2 體表面積40%59%以上之二度燒傷 50% 六 948.3-948.4 體表面積30%49%以上之三度燒傷 第四級 七 949.2 體表面積30%39%以上之二度燒傷 35% 八 948.1-948.2 體表面積10%29%以上之三度燒傷 九 941.5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 三度),伴有身體部份損害 第五級 十 949.2 體表面積20%29%以上之二度燒傷 15% 第六級 十一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5% 註一:本表燒燙傷程度之定義係以世界衛生組織所公布之國際疾病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

5、ase, ICD)之定義為標準。 四、 住院費用補償金 員工因遭遇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住院日(含入院及出院當日),按員工補償金核定標準所列住院費用補償日額計算給付住院費用補償金,但同一次意外事故的給付日以九十日為限。 因前項意外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乘員工補償金核定標準所列住院費用補償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以按骨折別所訂日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四分之一給付。

6、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住院費用補償金。 骨折部份 完全骨折日 骨折部份 完全骨折日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天 2.掌骨、指骨 14 天 12.頭蓋骨 50 天 3.蹠骨、趾骨 14 天 13.臂骨 40 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天 14.橈骨與尺骨 40 天 5.肋骨 20 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天 6.鎖骨 28 天 16.脛骨或腓骨 40 天 7.橈骨或尺骨 28 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天 8.膝蓋骨 28 天 18.股骨 50 天 9.肩胛骨 34 天 19.

7、脛骨及腓骨 50 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天 20.大腿骨頸 60 天 五、 加護病房住院費用補償金 員工因遭遇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除給付前款所約定住院 費用補償金外,就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含入、出加護病房當日)按員工補償金核定標準所列加護病房住院費用補 償日額計算給付加護病房住院費用補償金,但同一次意外事故的給付日以十四日為限。 六、 慰問補償金 員工因遭遇意外事故受有體傷或死亡,本公司依員工補償金核定標準給付下列補償金: 1. 身故慰問補償金:員工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死亡者,按員工補償金核定標準

8、給付身故慰問補償金。 2. 殘廢慰問補償金:員工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符合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按員工補償金核定標準給付殘廢慰問補償金。對於同一人同一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3. 住院慰問補償金:員工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住院治療連續達三日以上(含三日)時 (身故不在此限),按員工補償金核定標準給付住院慰問補償金。因同一意外事故而多次住院者仍以一次為限。 七、 航空意外事故補償金 員工因以乘客身分(不含駕駛及其他執勤服務人員)搭乘行駛於固定航線之商業性民用航空客機或載客用直昇機而遭受交通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9、十日內致成殘廢或死亡者,本公司按員工補償金核定標準給付航空意外事故補償金。 八、 高鐵意外事故補償金 員工因以乘客身分(不含駕駛及其他執勤服務人員)搭乘高速鐵路而遭受交通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殘廢或死亡者,本公司按員工補償金核定標準給付高鐵意外事故補償金。 上述之第八項與第九項之搭乘係指開始登上該運輸工具,在行駛期間、行駛中途接受乘客上下、航空機、裝卸行、充填汽油、機油、水、裝換胎、機件期間、至完全開為止。 請 填 寫 公 司 名 稱 本條所稱意外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條所稱執行職務期間,其認定標準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頒布施行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

10、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三條第三條 本公司受僱之員工於執行職務期間,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依照下列之規定給付職災補償金。 一、 職災死亡補償金 員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本公司按員工補償金核定標準中所列核定金額與勞工保險月投保金額之差額,一次給付四十五個月之職災死亡補償金。 二、 職災殘廢補償金 員工因遭遇職業災害經治療終止後,由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本公司按員工補償金核定標準中所列核定金額與勞工保險月投保金額之差額,依殘廢等級一次給付職災殘廢補償金。殘廢之定義、等級及給付標準,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三、 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 員工因遭遇職業災害

11、,醫療期間屆滿兩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上款職災殘廢補償金給付標準者,本公司按員工補償金核定標準中所列核定金額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 四、 所得補償金 員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於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未能領取原有薪資,且符合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條件者,本公司按下列第一項與第二項之差額給付所得補償金,惟給付期間最長以兩年為限。 第一項:依員工補償金核定標準中所列核定金額折算日額後乘以勞工保險局核定天加三日計算之金額。 第二項:依員工補償金核定標準中所列勞工保險月投保金額折算日額後乘以勞工保險局核定天乘以扣減比率計算之金額。 扣減比率:核定天為365天(含)內

12、者扣減比率為70%;核定天超過365天者,前365天之扣減比率為70%,第366天起扣減比率為50%。 本條所稱職業災害指經勞工保險局審定為職業災害之事故,且已由勞工保險局予以給付者,但不包括職業病。 本條所稱指定醫院指勞工保險局自設或與勞工保險局簽訂合約,辦理勞工保險診療業務之醫院。 第第四四條條 本公司受僱之員工於非執行職務期間,因遭遇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員工補償金核定標準給付非執行職務期間死亡補償金。 第第五五條條 因下列事由所導致之死亡、殘廢或費用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補償金責任。 一、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

13、、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四、 因員工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五、 因員工之犯罪行為(包括被刑事執行)所致者。 六、 因員工飲酒後駕(騎),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所致者。 七、 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八、 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

14、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一)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二)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三)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第第六六條條 補償金受領權人: 一、 死亡補償金:依民法及勞基法之規定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及職災補償之權利人全體共同領取或由權利人全體出具委託書授權特定人代為受領補償金。 二、 職災死亡補償金:依勞基法之規定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之權

15、利人受領補償金,其順位如下: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 三、 其他補償金:受傷害之員工本人領取。 第第七七條條 本公司依本意外事故補償規則給付補償金時,就給付金額之限度得抵充本公司因該意外事故所應負擔之民事賠償責任。 第第八八條條 本辦法第二條員工補償金核定標準及殘廢程度給付標準,規定如附表。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註事項:附註事項: 一、 本公司已向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投保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並將投保員工名冊(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勞保投保資料)提供予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作為投保目的之使用。 二、 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之規定提供上述個人資料事項,已確實告知當事人,並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受僱人三十人以上之公司雇主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併同意外事故補償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之規定辦理,併同投保之意外事故補償規則依規定公告當事人知悉。 三、 本公司所有人員的加退保作業請擇一擇一選擇 1. 傳真加退保 2. 線上加退保 授權 要保人簽章: 使用者身份證字號使用者身份證字號 姓名姓名 EMAIL( (此欄不可空白此欄不可空白) ) 手機手機 電話電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