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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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科学技术厅(省知识产权局) 贵 州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贵 州 省 商 务 厅 贵 州 省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贵 州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黔科通20156号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 评议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商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局、文广新局(版权局),省属国有企业:文件 2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2、“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精神,贯彻落实2014年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针对重大产业规划、政府重大投资活动等开展评议,规避知识产权风险”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我省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保障政府投资的重大经济活动有序进行,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重大经济损失,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贵州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机制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省知识产权局)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3 贵州省商务厅

3、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2015年1月7日 4 贵州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贵州省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重大经济损失,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贵州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机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济活动,是指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影响重大、使用省级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产(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数额较大且涉及知识产权的经济活动。具体包括组织实施以下项目:(一)使用省级财政资金或者

4、国有资产(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5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二)使用省级财政资金3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计划、技术创新项目。第三条 对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的需使用省级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产(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额度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重大经济活动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立项、核 5 准、审批、备案,或者省属国有企业在项目立项引进时,认为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疑难、复杂,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应当向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申请知识产权评议。第四条 重大经济活动主管部门、省属国有企业向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申请知识产权评议,应当提交以下资料(纸件和电子文档

5、):(一)知识产权评议申请;(二)申报项目背景资料;(三)申报项目知识产权分析报告(含申报项目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分析方法、侵权风险分析和评估结论等内容)及其支撑资料。第五条 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收到评议申请后,应当从知识产权评议专家库中选择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或者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并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知识产权评议意见。第六条 知识产权评议意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报项目知识产权分析报告所依据的知识产权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二)分析评价方法的适当性;(三)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分析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可靠性; 6 (四)知识产权分析评价

6、结论的准确性;(五)综合性知识产权评议意见。第七条 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出具知识产权评议意见后,重大经济活动主管部门、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将知识产权评议意见采纳情况及时书面反馈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第九条 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经费,由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在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申报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编制费用,申报单位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制度,组织开展本地区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贵州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5年1月7日印发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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