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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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信部信2003142 号)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第二章 资格取得资格

2、取得 第四条第四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二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实施、监理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大专学历、四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实施、监理工作经历; (二)经过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三)经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 第五条第五条 培训。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经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参加培训时,需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和业绩证明。 第六条第六条 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者可申请参加信息产业部统一组织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第七条 审批。考试合格后,填写信息系统工程

3、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表式附后),经部资质管理办公室审核,由信息产业部批准,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三章第三章 资格管理资格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实行登记制度。信息产业部负责登记管理,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记。 第九条第九条 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须在一年内向所在地方登记机构登记。经登记后方可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登记手续由聘用单位统一办理。 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登记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三)

4、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理工程师工作; (四)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批准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中的登记栏内加盖登记专用印章,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应当向原登记机构重新办理登记手续。超过有效期 60天不登记,原登记失效。重新登记时,除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原聘用单位应当在 60 天内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二)受刑事处分; (三)受取消监理工程师资格处分; (四)被聘用单位解聘; (五)因其他原因已不适合做监理工作。 注销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登记、吊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处分: (一)未经登记,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三)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四)因个人过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 则则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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