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灾救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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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粤民发2016180 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减灾救灾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5188 号) (下简称指导意见 ) 、 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 (下简称促进条例 ) ,引导社会力量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下,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有序参与常态减灾、紧急救援、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重要意义我省是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省份,每年台风、洪涝、风雹、干旱以及其它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带来极大

2、的损害。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在应对自然灾害中,积- 2 -极探索引入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它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引导下参与减灾救灾的预防准备、应急救援、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各个环节工作发挥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认同,彰显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受灾群众的关心。但是目前我省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仍处于探索起步阶段,亟需制订和建立支持引导政策制度、工作渠道和协调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较为完善的信息沟通、联系协调、资源对接和组织发动工作平台;构建政府主导、多元联动、协同配合、有序参与的减灾救灾工作格局, 提高我省

3、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二、主要任务2017 至 2019 年,省、市、县三级分别通过制定政策、构建机制、搭建平台,加快推进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逐步构建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协调联动、共同应对的救灾工作格局。(一)加强政策创制。(一)加强政策创制。各地要按照指导意见和促进条例要求,结合历年来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需求,研究制定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减灾救灾的工作支持、信息沟通、协调服务、资源对接等具体政策措施,以及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扎实推进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二)加快培育发展。(二)加快培育发展。各地要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1

4、3- 3 -111 号)的要求,通过加强业务指导、简化登记程序、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减灾救灾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减灾救灾社会力量。(三) 搭建服务平台。(三) 搭建服务平台。 各地要通过建立常设的救灾协调机构,或培育发展在减灾救灾领域影响力大、公信力强,能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的社会组织作为服务平台,为受灾地区、受灾群众、社会公众、社会力量、媒体等相关各方搭建沟通服务的桥梁,及时发布灾情、救灾资源需求和供给等指引信息,传达贯彻救灾指挥、调配、协作等工作部署,保障救灾行动各方信息畅通。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及时向服务平台报送参与救灾的计划、可供资源、工作进展等情况,促进供需对接匹配,实现救灾资源

5、高效优化配置。在日常工作中, 加强与有关社会力量的联络互动, 做好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对接、跟踪检查等工作。(四)加强经费支持。(四)加强经费支持。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有关要求,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方式。制定政府提供资金或救灾设备、装备支持的具体措施,提升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能力。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发生的物资及装备损耗、人身保险等费用补助政策。三、重点内容和支持方式(一)指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不同阶段的减灾救灾工作(一)指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不同阶

6、段的减灾救灾工作- 4 -常态减灾阶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日常减灾各项工作,注重发挥其在人力、技术、资金、装备等方面的优势,支持其参与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在中小学校、城乡社区、工矿企业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协助做好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和治理,参与社区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风险隐患分布图、 制订救灾应急预案, 协同开展形式多样的救灾应急演练,着力提升基层单位、城乡社区的综合减灾能力和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及自救互救技能。紧急救援阶段:突出救援效率,统筹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注重发挥灾区当地社会力量的作用,协同开展人员搜救、 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 紧急救

7、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疫病防控、紧急救援人员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不提倡其他社会力量在紧急救援阶段自行进入灾区。过渡安置阶段: 有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灾区, 注重支持其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受灾群众安置、伤病员照料、救灾物资发放、特殊困难人员扶助、受灾群众心理抚慰、环境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扶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帮助灾区逐步恢复正常社会秩序。恢复重建阶段:帮助社会力量及时了解灾区恢复重建需求,支持其参与重建工作,重点是参与居民住房、学校、医院等民生重建项目,以及参与社区重建、生计恢复、心理康复和防灾减灾等领域的恢复重建工作。- 5 -(二)指导减灾救灾社会

8、组织协助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二)指导减灾救灾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减灾救灾工作需要,重点指导本地区在减灾救灾领域影响力大、公信力强,能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的社会组织,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基础性工作。1.组建本地区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服务平台;2.对本地区具有参与减灾救灾能力的社会组织、 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它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进行登记造册并建立信息数据库,搭建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信息平台;3.依托本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建立社会力量减灾救灾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减灾救灾专业理论研究,提供决策咨询参

9、考;4.制定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工作预案和操作规程,接受本地区相关部门委托,组织专业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转移安置、灾情核查评估、灾区需求评估、应急救援行动评估,以及灾害救助、灾后恢复重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城乡社区综合减灾能力建设等相关工作;5.组织开展面向本地区社会力量的减灾救灾专业培训;6.配合开展减灾救灾社会力量表彰,宣传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成效和典型事迹。(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及灾害信息员参与城乡社区减(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及灾害信息员参与城乡社区减灾救灾工作灾救灾工作- 6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配合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进社区,

10、提高社区居民防灾减灾能力和水平。加强基层乡(镇)社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并适当落实工作补助,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积极性,发挥其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接收和传递、灾情信息收集和报告、灾害应急救助、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等方面的作用。(四)落实资金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四)落实资金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争取安排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公益创投等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承接各项减灾救灾服务。购买服务的经费包括参与人员薪酬、人身意外伤害险、设施设备损耗及社会组织的相关管理费用等。(五)倡导慈善捐赠支持社

11、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五)倡导慈善捐赠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慈善法 、 民政部关于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的通知( 民发2012208 号)要求,加快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建立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募捐救助需求发布平台,鼓励和引导具有救灾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以及爱心企业、 社会公众, 根据灾区需求参与救灾捐赠活动,倡导以捐赠资金为主,募集资金可用于支持社会力量帮助灾区做好抢险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六)做好参与减灾救灾志愿服务物资和志愿者人身安全保障(六)做好参与减灾救灾志愿服务物资和志愿者人身安全保障- 7 -探索制定政府购置减灾救灾设备、装备提供给社会力

12、量用于减灾救灾,提升其参与减灾救灾的能力和效率。对社会力量响应各级政府号召参与减灾救灾发生的物资及装备损耗、人身保险等费用要给予适当补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参加减灾救灾的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四、保障措施(一) 高度重视。(一) 高度重视。 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把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作为提高减灾救灾工作水平,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纳入减灾救灾工作体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将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作为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协同组织开展救灾演练,配合

13、开展减灾救灾工作。(二)宣传引导。(二)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互联网等渠道, 广泛宣传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新成效。对在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通过树立典型,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传播积极向上的正能量,不断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热情,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 加强监督。(三) 加强监督。 各地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监督,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的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评- 8 -估结论;主动向社会公布各类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运行情况,并积极协调监察、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社会力量依照法律法规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广东省民政厅2016 年 12 月 12 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2016 年 12 月 1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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