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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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09200920092009人 民 交 通 出 版 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09200920092009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事 局海法规2008423 号文公布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人 民 交 通 出 版 社3目目目目录录录录第第 1 1 章章通则通则

2、第 1 节一般规定第 2 节检验与证书第 3 节游艇型式检验第第 2 2 章章舱室布置、乘员定额与脱险措施舱室布置、乘员定额与脱险措施第 1 节舱室布置第 2 节乘员定额第 3 节脱险通道与出口第第第第 3 3 3 3 章章章章消消消消防防防防第 1 节一般规定第 2 节结构防火与布置第 3 节灭火设备第第第第 4 4 4 4 章章章章载重线、稳性与吨位载重线、稳性与吨位载重线、稳性与吨位载重线、稳性与吨位第 1 节载重线、水密完整性及人员保护第 2 节完整稳性第 3 节吨位第第第第 5 5 5 5 章章章章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第 1 节信号

3、设备第 2 节无线电通信设备第 3 节航行设备第 4 节救生设备第 5 节环保要求4第 1 章通则第 1 节一般规定1.1.11.1.1目的目的1.1.1.1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保障游艇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1.1.21.1.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1.1.2.1本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在中国水域,包括海上与内河航行的艇长 20m 以下的机动游艇,但不包括帆艇、充气式游艇及体育运动艇。对艇长 20m 及以上的游艇可参照本局相应法规的有关规定,如乘员超过 12 人,应满足本局对客船的法定检验要求。1.1.2.2本暂行规定适

4、用于下列设计类别的游艇:A 类: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 20n mile(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 10n mile)的海上航行游艇。B 类:系指航行于下列水域的游艇:(1) 沿海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 10n mile;或在距岸不超过 10n mile的水域,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 6 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 2m 的海况下航行;(2) 内河 A 级航区。C 类:系指航行于下列水域的游艇:(1) 距岸不超过 5n mile 的水域,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 6 级(蒲氏风级)且目

5、测波高不超过 1m 的海况下航行;(2) 内河 B 级航区。D 类:系指航行于内河 C 级航区的游艇。1.1.2.3适用本暂行规定的游艇,其强度、舾装、机电设备等的设计与安装均应适合预定的用途。除满足本暂行规定外,还应满足本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或其他标准。1.1.2.4适用本暂行规定的游艇,其材料可为钢质、铝合金或纤维增强塑料。游艇的材料与建造工艺应符合中国船级社材料与焊接规范或本局接受的其他公认标准的有关规定。51.1.2.5适用本暂行规定的机动游艇系指以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为LPG)为燃料的发动机作为主动力的游艇。对使用 LPG 燃料发动机的游艇,除本暂行规定外,还应满足

6、本局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 7 章的有关要求。1.1.2.6现有游艇在修理、改装、改建后,至少应满足原先适用相应的要求,如重大修理、改装、改建,在合理和可行情况下,应满足本暂行规定的要求。1.1.31.1.3申请与费用申请与费用1.1.3.1游艇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有关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1.1.3.2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检验单位支付检验费、交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1.1.41.1.4所有人或管理人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责任1.1.4.1游艇所有人/管理人在游艇营运期间内,应确保游艇处于适航状态。1.1.4.2游艇所有人/管理人和船长应遵守海事部门关于游艇航行的

7、规定。1.1.51.1.5等效与免除等效与免除1.1.5.1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任何游艇,如应用本暂行规定有关章节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征的研究和在从事国内航行的游艇上对这些特征的采用时, 本局可以免除这些要求。然而,任何此种艇应符合本局认为适合于其预定的用途,并能保证游艇的全面安全。1.1.5.2准许在艇上设置不同于本规定要求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采用其他设施,只要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 ,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至少与本暂行规定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1.1.61.1.6解解释释1.1.6.1本暂行规定由本局负责解释。1.1.71.1.7定

8、义定义1.1.7.1除另有规定外,本暂行规定采用定义如下:(1)游艇:系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2) 高速游艇:系指其满载排水量时的最大航速V满足下式的游艇:V3.70.1667m/s6式中:满载排水量对应的排水体积,m3。(3)最大航速:系指艇在满载排水量时以核定的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能达到的航速。(4) 总长Loa(m):系指从艇的首柱最前缘量到尾封板或尾柱后缘的距离,不包括其他突出物。(5)艇长L(m):系指艇在满载排水量下静浮于水面时,其刚性水密艇体位于水线以下部份的总长,但不包括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6) 满载排水量(

9、t):系指艇上所有按规定配备的设备、货物、备品、附件及索具等都装备齐全,并装满燃油、滑油、淡水、食品和供应品,额定乘员全部上艇,艇处于立即可以启航状态时所排开水的重量。(7)满载吃水d(m):系指满载排水量静浮水面时,在艇长 L 中点处由平板龙骨上缘(对纤维增强塑料艇为龙骨下表面)量到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8)艇宽B(m):系指在艇的最宽处,由一舷的肋骨外缘量至另一舷的肋骨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对纤维增强塑料艇为艇体两侧外表面之间的最大宽度,不包括护舷材等突出物。(9)型深D(m): 系指在艇长L中点处, 沿舷侧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干舷甲板(甲板艇)横梁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对纤维

10、增强塑料艇,由平板龙骨下表面量至干舷甲板(甲板艇)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10) 干舷F(m):系指满载水线至主甲板(甲板艇)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11) 甲板艇:系指从首至尾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游艇。(12) 敞开艇:系指不具有从首至尾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游艇。(13) 乘员:就本暂行规定而言,系指艇上所有载运人员,但一周岁以下儿童除外。(14) 游艇型式检验证书:系指通过原型艇和/或首制艇的全面检验和试验,证实其代表的一个游艇型式符合规定要求的文件。第 2 节 检验与证书1.2.11.2.1检验类别检验类别71.2.1.1每艘游艇应进行下列类别的检

11、验:(1) 初次检验,包括:新建游艇建造检验;现有游艇初次检验。(2) 换证检验。1.2.1.2当游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附加检验:(1) 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时;(2) 改变游艇证书所限定类别时;(3) 证书失效时;(4) 游艇所有人变更、艇名变更或船籍港变更时;(5) 涉及游艇安全修理或改装时。1.2.1.3游艇制造厂也可按本章第 3 节的规定申请游艇的型式检验。1.2.21.2.2证书签发和签署证书签发和签署1.2.2.1经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并符合本暂行规定适用要求的游艇,船舶检验机构应向其签发或换发游艇适航证书。证书有效期为:(1) 由俱乐部管理的游艇,有效期不超过 5 年;

12、(2) 由其他方式管理的游艇,有效期不超过 2 年。1.2.2.2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日前 3 个月内进行。1.2.2.3游艇经附加检验,并确认其继续符合本规定适用要求,船舶检验机构在游艇适航证书上签署。1.2.2.4经游艇型式检验,并符合本章第 3 节的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应向制造厂签发游艇型式检验证书。游艇型式检验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并标明下列内容:(1) 游艇的型号;(2) 制造厂名称;(3)游艇型式(规格) ;(4) 试验范围。1.2.31.2.3证书失效证书失效1.2.3.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游艇适航证书自行失效:(1) 游艇未在证书限定的营运限制条件航行;(2) 在证书有效期

13、内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检验;8(3) 发生影响游艇安全的事故后未申请检验;(4) 游艇的结构、机械设备,包括电气装置和安全设备发生更改或变化,未经检验批准。1.2.3.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游艇型式检验证书自动失效:(1) 证书所载游艇型式进行重新设计;(2) 生产方式发生变化;(3) 管理组织发生重大变化。1.2.41.2.4新建游艇的初次检验新建游艇的初次检验1.2.4.1申请签发游艇适航证书的游艇,除该游艇型式已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型式检验证书外,应按下述 1.2.4.21.2.4.6 的规定进行图纸文件审查、建造检验和试验。1.2.4.2游艇建造前,应将下列图纸和技术文件一式三份提交船

14、舶检验机构审批:(1) 船体部分包括:* 总布置图;* 基本结构图(包括主要横剖面结构、其他典型剖面和舱壁等) ;* 门、窗、盖布置;艇体外板(包括铺层设计) ;甲板、上层建筑和舱室;与艇体构成整体的油水舱柜;主机机座;舵叶及其舵杆和舵承;锚泊与系泊设备;材料规格;11艇体建造工艺;* 12干舷、完整稳性计算书;* 13救生设备布置;(2) 机电部分包括:* 机舱布置;* 螺旋桨和轴系;9液压操舵装置;* 管系布置图(包括主辅机排气管系、燃油管系、消防水管系及舱底水管系) ;汽油机和/或汽油柜(箱)舱室通风系统布置及计算;明火烹饪设备、材料和布置图;消防设备布置图;电力负荷计算书(包括蓄电池容

15、量计算);* 电力系统图,图中应标明:a.电机、变压器、蓄电池组和电力电子设备的主要额定参数;b.配电板的所有馈电线;c.电缆的型号、截面积和主要额定参数;d.断路器和熔断器的型号和主要额定参数。* 电力设备布置图(包括发电机、 蓄电池组、 配电板等设备的安装位置);11照明系统图和布置图;12防污染设备布置图;* 13信号设备系统图和布置图;* 14无线电通信设备系统图和布置图;* 15航行设备系统图和布置图。1.2.4.3除 1.2.4.2 规定外,游艇建造前还应将下列图纸和技术文件提交船舶检验机构备查:* 总说明书;型线图;重量重心计算书;艇主手册。1.2.4.4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游艇

16、的实际情况要求补充提交其他图纸资料。1.2.4.5游艇建造检验应至少包括下述项目,以确认其符合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适用的法规、规范和/或标准要求:(1) 船体检验包括:艇体结构所用材料和工艺;艇主手册编写内容可参见 GB/T 199172005小艇艇主手册 。10层板性能试验报告(如适用) ;艇体主要构件,包括艇壳、甲板、上层建筑和主横舱壁,及水密完整性;与艇体结构构成整体的燃油柜和水柜;艇体加强区域结构;锚泊与系泊设备;主机机座;压载固定;舵叶及其舵杆和舵承;水密关闭布置(舱口、门、窗) ;11通道、出口,包括应急出口;12栏杆和舷墙;13防火结构(如适用) ;14救生设备;(2) 机电检验包括:主、辅机及操舵装置的安装(如适用) ;螺旋桨轴和螺旋桨;主机启动系统;管系(包括燃油箱、水柜)安装;消防设备布置图;发电机、蓄电池和配电板(如适用) ;电缆规格及其安装,包括电缆水密或耐火贯穿件;防爆设备或防点燃设备(如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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