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解释_规则与适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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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审判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山东审判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山东审判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山东审判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山东审判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山东审判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山东审判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山东审判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第2 2卷总第1 6 9期无论怎样概括法律适用能力,法律解释都在其中 占

2、有重要的一席之地。而在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中, 反 对解释方法虽有不少学者论及, 但或概括抽象、 不易操 作, 或以偏概全、 难以解决实际问题。所以其在诸多方 面有待于深入探究: 依据为何?逻辑结构是什么样的? 何种条文可为反对解释? 如何去识别这些条文? 反对解 释在立法和司法中的重要性、 作用如何?等。本文希望 通过以下内容来探讨和比较系统地回答以上问题。 一、 反对解释的依据与规则 反对解释,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命题 (判断) , 推 断其反方面命题 (判断) 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所以也 有人称之为反对推论、 反面解释等。其法理依据是 法治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平等原则, 蕴含于成文 法中,

3、 是法的根本精神。即 “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 须得到相同的或至少是相似的待遇, 只要这些人和这 些情形按照普通的正义标准在事实上是相同的或相 似的” , 换言之,“相似之事件应为相同之处理, 不相 类似之事件应为不同之处理” 。 那么反对解释的规则是什么样的呢?要回答这个 问题, 首先要分析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以命题形态 存在的法律条文, 从结构上可以分解为 “假定条件 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是一个假言命题形态。如果把假定条件下的行为模式称为 M , 法律后果称为 P , 则 法律条文就是 “假定条件下, 有 则有 ” 或 “假定条件下, ” 。 依据上述平等原则进行反对解释, 所得 命题当

4、然应是原命题的否命题,即“假定条件下, 非 非 ” , 即为反对解释的结果的逻辑结构, 也就是 反对解释的规则。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 称 民法通则 ) 第 1 0 0 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 未经 本人同意,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其反 对解释是 “公民享有肖像权, 经本人同意, 得以营利为 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 或 “公民享有肖像权, 未经本人 同意, 得以非营利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称 合同法 ) 第 9 3 条规定:“当事 人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 其反对解释是 “当事人 未协商一致, 不可以解除合同。” 反对解

5、释的结果是否是原命题的逆命题或逆否命 题呢? 逆命题即 “假定条件下, ” , 对于法律来说, 结果在前、 行为在后起不到法的作用, 没有规范上的意 义, 所以反对解释的结果不是原命题的逆命题; 在原命 题成立的条件下,其逆否命题“假定条件下, 非 非 ”虽然肯定成立,但只是原命题的同义反 复, 并未提供解释上的法律意义。 所以反对解释的结论 也不是原命题的逆否命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 (以下称 劳动法 ) 第 2 5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其否命题是 “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 ” 即为反对解释。但其逆命

6、题或逆否命题没有反对解释: 规则与适用吕曰东杨仁寿: 法学方法论 , 载 w w w . j c r b . c o m / z y w / n 1 1 7 / c a 6 4 2 6 0 . h t m .刘俊海:建立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制度的有关问题 , 载 中国金融 2 0 0 4 年第 2 3 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 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 9 9 9 年 1 月版, 第 2 8 6 页。杨仁寿:法学方法论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 9 9 9 年 1 月版, 第 1 4 5 页。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条文还是规范, 本文不予讨论。本文所谓的法律条文也有

7、规范的含义。对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学界有不同看法, 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见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1 9 9 9 年 1 0 月办, 第7 0 页。) 但近几年来 “ 新三要素说 即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 条件假设 (假定) 和后果归结三要素构成 。显然, 这一主张综合了前两说的各自优点, 抛弃了其缺陷和不足。并且在分析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上明显具有效力。” 参见谢辉:论法律规则 。本文采新三要素说。梁慧星:裁判的方法 , 法律出版社 2 0 0 3 年版, 第 1 7 0 页。9 4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S H A N D O N G

8、 J U S T I C E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2006年第2期学 术 论 坛意义。 二、 反对解释的前提条件及其识别 在上述实例中可以见到,进行反对解释需要有一 定的前提条件, 并非所有的法条都可为之。 进行反对解 释须具备什么样的前提条件, 有多个学者论及。 杨仁寿

9、先生认为:“法律条文可否为反对解释, 乃取决于 法律 要件 与 法律效果 间, 是否具有 内涵的包含 及 相 互的包含 的逻辑关系而定” 。笔者认为, 这个条件对 于由简单命题构成的法律条文是有效的, 如 合同法 第 3 9 6 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 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称 刑法 ) 第 2 2 条:“为了犯罪, 准备工具、 制造 条件的, 是犯罪预备。” 但法律条文由简单命题构成的是少数,由复杂命 题构成的才是多数。也就是说多数法律条文中的行为 模式或 / 和法律后果本身就是命题, 而非概念, 其本身 的内涵、 外延尚不明确, 如 合同

10、法 第 9 3 条, 假定条件 是 “当事人订立了合同” , 行为模式是 “协商一致” , 法律 后果是 “可以解除” , 我们既不可能正确界定 “协商一 致” 的内涵、 外延, 也难以界定 “可以解除” 的内涵、 外 延, 因而无法依上述方法进行反对解释。 既然反对解释是原命题的否命题,当然可以从逻 辑的角度,通过分析假言命题的逻辑结构来确定反对 解释的前提条件。 假言复合命题包括三种类型: 充分条 件的假言命题, 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 充分必要条件的 假言命题。 就法律条文而言, 行为模式与法律效果存在 三种逻辑关系, 即在其假定条件下, 行为模式或为法律 效果的充分条件, 或为法律效果的

11、必要条件, 或为法律 效果的充分必要条件。 如果在哪种关系下原命题成立, 否命题也成立,那么这种关系下的法律条文就可为反 对解释: 在充分条件的情况下, 命题成立, 否命题不一定成 立, 所以不能进行反对解释。如 合同法 第 9 3 条,“当 事人协商一致” 是 “可以解除合同” 的充分条件, 但非必 要条件, 就不能进行上述反对解释。 在必要条件的情况 下, 命题成立, 否命题成立, 所以可为反对解释。如 民 法通则 第 5 5 条所列的三个条件 “ (一) 行为人具有相 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 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是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 的 必

12、要条件。 其反对解释是 “缺少上述任何一个条件的民事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在充分必要条件的情况 下, 当然可为反对解释。如 民法通则 第 9 条 “公民从 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把以上所及命题及其关系命题之逻辑关系各 种假言复合命题成立的条件下, 其关系命题成立与否, 列表如下:通过以上分析得到的逻辑结论是如此简单:在假 定条件下, 只要行为模式为法律效果的必要条件, 就可 以进行反对解释。但实际情况是多数法条并没有也不 可能使用严格的假言判断的联结项, 这就需要进一步 深入分析,进而识别行为模式是否是法律后果的必要 条件。 一般

13、情况下, 对法条中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逻 辑关系, 需要结合法律体系、 立法目的、 利益衡量等进 行判断。 结合法律体系判断必要条件, 如 合同法 第 6 8 条 第 2 款,“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依据上下文, 可以为反对解释, 解释的结 果, 正是第 1 款所表述的。 相反,合同法 第 9 3 条第 1 款,就不能为反对解释,因为解除合同的充分条件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 外, 还有第 9 3 条第 2 款、 第 9 4 条中 的行为模式, 第 9 3 条第 1 款中的 “当事人协商一致” 是 充分条件, 而非必要条件。 根据立法目的识别必要条件, 如 劳动法

14、 第 2 5 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是 “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的必要条件, 因为 劳动法 的一个重要目 的就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视为必要条件, 对用人 单位是当地限制,才能更有效地维护处于弱者地位的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理,劳动法 第 3 2 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就不宜视为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 必要条件。 基于利益衡量识别必要条件, 如 合同法 第 5 1 条 在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后, 为保护权利人 (他 人)的利益,“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充分条件的假言命题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充分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否命题逆

15、命题逆否命题是否成立关系命题原命前引, 第 1 2 0 页。张锦厘编著:实用逻辑教程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 9 9 3 年版, 第 1 0 1 页以下。9 5山东审判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山东审判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山东审判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山东审判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山东审判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山东审判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山东审判S H A N D O N G

16、J U S T I C E山东审判S H A N D O N G J U S T I C E第2 2卷总第1 6 9期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应作为 “该合同有效” 的必要条件。 则反对解释就是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假定条 件) , 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未 取得处分权的 (行为模式) , 该合同不是有效 (法律后 果) ” 。即法律后果既不是有效, 也不是无效, 而是效力 待定的合同, 待何而定? 形式上是待处分权的变化情况 而定,潜在立法目的是出于权利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利 益权衡。再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称 担 保法 )第 4 1 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 产抵押的, 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 起生效。 ”“ 如果作反对解释, 则未经登记的不能生效, 不生效则对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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