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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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营业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卫生部门所属医疗机构创办的分院、门诊部,部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创办的医疗机构,个人、 组织创办联办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咨询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分工负责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各级工商、物价、医药、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第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依法从事医疗服务活动,贯彻执行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社会医疗监督管理部门应维护社会医疗机构的合法权

3、益。第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应遵守医德规范,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 开业管理开业管理第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立,须依据本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遵循坚持标准、方便就医的原则。第七条 开办社会医疗机构, 须有符合卫生学要求的场地和必备的医疗设施、 设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个体诊所的执业者,城镇须具有医师以上,农村须具有医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4、;有二十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的房舍。(二)联合诊所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医师以上职称;从业人员不少于六人,其中:医师以上职称三人,护士以上职称一人,药剂和其他医技初级以上职称各一人;有五十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的房舍,设内、外科诊室、药房、处置室、辅助诊断科室、观察室。(三)中医门诊部和专科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专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从业人员的配备及房舍、科室的设置须高于联合诊所。(四)综合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二人,其中,医师以上职称五人;有一百六十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的房舍,并设内、外、妇、儿科诊室。(五)医院、分院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房舍条件、科

5、室设置、人员配备比例、医疗器械等参照卫生部分级管理标准。(六)疗养院、休养所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并按规定配备卫生技术、工勤、行管人员;有二百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的房舍和三十张以上床位;有一定的活动场所和绿化地。第八条 开办医疗保健、康复、咨询机构必须符合有关专业规定的条件。第九条 外来本市行医(含聘用)的,除须具有必备的证件外,还应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考核,合格者方可行医或聘用。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

6、您的法律问题http:/ 凡申请开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在城区申办个体诊所的和在县(市)申办社会医疗机构的,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证件,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在城区申办联合诊所、门诊部、医院、分院、疗养院(所)、医疗、保健、康复、咨询机构的,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证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三)经批准开办的社会医疗机构,由批准机关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登记、注册,发给社会医疗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开办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审批完毕。不予批准的需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7、不得进行与医疗有关的验光、美容、气功、生物钟类测定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行医、贩药。第十二条 患有不宜行医的疾病和被取消行医资格的人员,不得在社会医疗机构中从业。第三章第三章 执业管理执业管理第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制度、用药规定和医疗、护理、医技技术操作规程。第十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须有相应急救设施、药品,执行首诊负责制。对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社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严禁开展性病治疗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医疗服务工作。第十五条 发生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时,须立即如实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及

8、时处理。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渠道购药。第十七条 自制药品必须按规定经县以上药检所检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用于临床。第十八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文件和病志、处方、报告单、账簿、票据、印章、牌匾。病志、处方等各种医疗文件必须按规定书写、保存。第十九条 社会医疗机构改建、扩建、更名、变更业务范围及人员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社

9、会医疗机构增减床位的,须在变更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休业、废业、迁移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收回社会医疗执业许可证、印章和票据。第二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执业者死亡、失踪或因故不能履行法人职务,其直系亲属或从业人员必须在十五日内向审批机关报告, 并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注销其社会医疗执业许可。第二十二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参加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培训及有关活动。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社会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一次业务考核。第二十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中从业人员的职称晋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凡进行与医疗、保健、康复等业务活动有关的广告宣传,必须持有关

10、材料到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后, 方可刊播。 刊播时须标明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号。第二十五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承担所在区域初级卫生保健、爱国卫生、计划生育和公民义务献血知识宣传工作。第二十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 社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社会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年检。第四章第

11、四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五)项规定,未经批准进行与医疗有关的各种有偿服务或进行执业许可规定范围以外经营活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金额2至3倍的罚款;(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行医、贩药的,没收其药械和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金额2至3倍的罚款。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

12、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 规章的规定处罚;(五)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未到指定部门购药或擅自将自制药品、假冒伪劣药品、仪器、卫生材料用于临床,欺骗患者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全部自制、 假冒伪劣药品、仪器和卫生材料,并处以全部货物售价总值3至5倍的罚款;(六)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改建、扩建医疗机构,变更业务范围、人员的,责令限期按规定申办有关手续,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金额2至3倍的罚款;对于擅自更名和增减床位不按规定备案的,责令其立即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50元至100元罚

13、款;(七)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擅自降低开办条件的,责令其停业并限期达到开办标准,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吊销其执业许可;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许可。凡按本条例对社会医疗机构进行经济处罚的, 均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金额5%至10%的罚款。第三十条 社会医疗机构与患者发生医疗纠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视其后果,进行裁决和处理。第三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 不服从社会医疗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检查、 管理和威胁、辱骂、殴打、围攻、诬陷监督管理人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

14、钟 100%100%回复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 社会医疗管理和监督人员应模范遵守本条例,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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