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a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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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安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版) (A 款)款)条款条款 (平保养发(平保养发 2013 204 号,号,2013 年年 11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2、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一类或多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责任,在投保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的一项或两项进行投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

3、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意外伤伤残保险金。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但

4、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伤残保险金(投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所列伤残伤残的的,视为已给付意外,视为已给付意外伤伤残保险金)应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养老2013意外伤害保险 007 号 (二)可选部分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事

5、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 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

6、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在意外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

7、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定。 2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日数乘以约定的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 被保险人意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伤害住院现金补贴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住院现金补贴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 180 日日,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的日数达到 180 日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第四条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

8、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伤残、住院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残、住院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

9、人酒后驾驶(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身

10、故、的身故、伤伤残除外) ;残除外) ;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导致的伤害;) 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药不在此限; (十一)(十一)猝死、猝死、细菌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十三)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

12、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为每份每日人民币 10 元。投保份数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对应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第六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

13、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短为 1 日,最长为 1 年。 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根据投保人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确定: 民航客机: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 列车、轮船: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列车、轮船时,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进入列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止; 汽车: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时,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

14、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

15、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16、。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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