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为抓党建促脱贫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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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要 闻年月2日星期五版面编辑/宋歆 林讷言全国政协21日在京召开第74次双周 协商座谈会, 围绕 “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 间” 建言献策, 俞正声主持会议并讲话 刘云山19日至21日应邀对柬埔寨进 行正式访问 张高丽21日在京会见来华参加2017 “一带一路” 媒体合作论坛的外方代表 (均据新华社)新华社北京9月2 1日电(记者胡浩)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1 日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简称 “双一流” ) 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 “双一流” 建设进入实施操作阶段。 根据三部委 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 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 的通知 , 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共计

2、42所, 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95所。 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中, A 类高校 36 所, 包括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 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 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中央 民族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大连理 工大学、 吉林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 师范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浙江大 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厦门大学、 山东 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 技大学、 中南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 大学、 四川大学、 重庆大学、 电子科技大 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兰州

3、大学、 国防科技大学; B类高校 6所, 包括 东北大学、 郑州大学、 湖南大学、 云南大 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新疆大学。 据介绍,“双一流” 建设高校通过竞 争优选、 专家评选、 政府比选、 动态筛选 产生。“双一流” 建设以学科为基础, 对建 设过程实施动态监测, 实行动态管理, 不 是 “终身制” 。“双一流” 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公布(上接第一版)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 展理念, 认真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 署, 立足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需要, 坚持依 法监测、 科学监测、 诚信监测, 深化环境 监测改革, 构建责任体系, 创新管理制 度, 强化监管能力,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

4、虚作假行为, 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 量,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二)基本原则 创新机制, 健全法规。改革环 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 完善环境监测质 量管理制度, 健全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 标准规范。 多措并举, 综合防范。综合运用 法律、 经济、 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预防 不当干预, 规范监测行为, 加强部门协作, 推进信息公开, 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明确责任, 强化监管。明确地 方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 排污单位 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 加大弄虚作假 行为查处力度, 严格问责, 形成高压震慑 态势。(三)主要目标。到 2020年, 通过深 化改革,

5、 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 障责任体系, 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 度, 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 惩治机制, 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 立公正开展工作, 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 面、 准确、 客观、 真实。二、 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 (四)明确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地 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 作机制, 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 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 突出的市 (地、 州、 盟) , 环境保护部或省 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 人, 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环境 保护部约谈的市 (地、 州、 盟) , 省级环境保护

6、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 出处分建议, 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 纪依法予以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 告环境保护部、 省级党委和政府。 各级环境保护、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 其他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 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 作假行为包庇纵容、 监管不力, 以及有其 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 依照规定向有关 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的违规线索, 依纪依法追究其责 任。(五)强化防范和惩治。研究制定防 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 管理办法, 明确情形认定, 规范查处程 序, 细化处理规定, 重点解决地方党政领 导干

7、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 响, 指使篡改、 伪造环境监测数据, 限制、 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 影响、 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 和责任追究, 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 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 题。(六)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明确环 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 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 对党政领导干部 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 示、 函文、 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 做到 全程留痕、 依法提取、 介质存储、 归档备 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 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 应予 以通报批评和警告。三、 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七)依法统

8、一监测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全国统一的 环境监测规范, 加快完善大气、 水、 土壤 等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和排污单位自行 监测标准规范, 健全国家环境监测量值 溯源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设覆盖我国陆地、 海洋、 岛礁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 络。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 要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 测活动, 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 测数据不一致、 不可比的问题。 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 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 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 应与同级 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 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八)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

9、制。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 境监测数据案件, 尚不构成犯罪的, 除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 依法移送 公安机关予以拘留; 对涉嫌犯罪的, 应当 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调查报告、 现 场勘查笔录、 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 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并将案件移 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 依法接受, 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 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 行法律监督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 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 情况通报、 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 源实行共享。四、 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九)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

10、相关监 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制定监测方 案, 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 监测报告, 对 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并按规定公开相关 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 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环 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十)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建 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 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 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 测设备, 定期检定或校准, 保证正常运 行, 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逐步实现全国联网。逐步在污染治 理设施、 监测站房、 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 频监控设施, 并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联 网。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

11、性审 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 监测的手工比对, 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确 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 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五、 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十一)建立 “谁出数谁负责、 谁签字谁负责” 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 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 审核与 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 监测 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 作或直接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的, 依纪依 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十二)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 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 采样、 现场测试、

12、 样品制备、 分析测试、 数 据传输、 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 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 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 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 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 准物质。六、 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十三)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保护、 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 “双随机” 检 查,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环境监测机构 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 环 境保护、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 依法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 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 运营的人员有实施

13、或参与篡改、 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干扰 自动监测设施、 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 等行为的, 依法从重处罚。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 虚作假, 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负有责任的, 除依法处罚外, 检察机关、 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 事公益诉讼或者省级政府授权的行政机 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 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 任。(十四)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行为的, 环境保护部门、 公安机关依法予 以处罚;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的刑事责任,

14、 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排污单 位法定代表人强令、 指使、 授意、 默许监 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依纪依法追究其责 任。(十五)推进联合惩戒。各级环境保 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 弄虚作假企业、 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 公开, 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 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实现一处违法、 处处受限。(十六)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 传教育, 鼓励公众参与, 完善举报制度, 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 报纳入 “12369” 环境保护举报和 “12365” 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充分发挥 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的作用, 推动行业自 律。七、

15、 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十七)完善法规制度。研究制定 环境监测条例, 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 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侵占、 损毁 或擅自移动、 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依法处 罚。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 环 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等规章制度。探 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 业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 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推进 监测数据采集、 传输、 存储的标准化建 设。(十八)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 现有资源建设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 与传递实验室、 污染物计量与实物标准 实验室、 环境监测标准规范验证实验 室、 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实

16、验室, 提高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提 升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管理能力, 在华北、 东北、 西北、 华东、 华南、 西南等 地区, 委托有条件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 承担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任务, 对区 域内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 督。(十九)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 数据、 人工智能、 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 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 通过对 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 实现对异常数 据的智能识别、 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 测新技术、 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 究, 加快便携、 快速、 自动监测仪器设备 的研发与推广应用, 提升环境监测科技 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 国 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 实施方案, 明确任务分工、 时间节点, 扎实 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 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 理制度改革, 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 领导, 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 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 保障监测业务用 房、 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环境保护部要 把各地落实本意见情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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