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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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陆家嘴国泰附加合盛团体境内旅行紧急救援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陆家嘴国泰附加合盛团体境内旅行紧急救援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4.12 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指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中黑体黑体或是黑体黑体 加下划线加下划线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 核心,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 ,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的紧急救援服务 被保险人享有的紧急救援服务 3 一、安排住院

2、二、紧急医疗转送 3 一、安排住院 二、紧急医疗转送 三、转送回居住地 四、骨灰运送回居住地 三、转送回居住地 四、骨灰运送回居住地 被保险人享有的咨询协助服务 被保险人享有的咨询协助服务 4 一、旅游资讯咨询 二、电话医疗咨询 4 一、旅游资讯咨询 二、电话医疗咨询 三、推荐医疗服务机构 三、推荐医疗服务机构 退保 退保 9.1 9.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还享有退保的权利,但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 险费,请您慎重考虑。 您应履行的义务 您应履行的义务 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 6.1 6.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可能严重影响您的权益。

3、 及时通知保险事故 及时通知保险事故 8.1 8.1 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致紧急情况,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 过救援热线通知我们和救援机构。对未及时通知,致使救援服务成本增加的,对增加的费用由陆家嘴国泰人寿2014意外伤害保险 108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我们不承担责任。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释义 释义 1.1 1.1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进行了释义,并做了显著标识,释义为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8.2 8.2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对未通过救援机构产

4、生 的费用,或依照约定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的责任。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5.1 5.1 发生 5.1 项下的情形,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请您特别注意本附加合同中有关免赔额、免赔率、比例给付等免除或减轻我们责任的条款和释 义。 其他一般条款其他一般条款 10.1 10.1 请您特别注意“其他一般条款”的约定,该条限定了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公司网址 客户服务热线 800-819-9899 400-886-9899公司网址 客户服务热线 800-819-9899 400-886-9899 【条款目录】 【条款目录】 1.释义 6.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1.释义 6.如实

5、告知及年龄错误 1.1 释义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3 我们解除权的限制 2.1 合同的构成 2.2 投保范围 7.保险费 7.保险费 2.3 合同生效 7.1 保险费的交付 2.4 保险期间 8.保险金的申请 3.我们提供的紧急救援服务 8.保险金的申请 3.我们提供的紧急救援服务 8.1 保险事故的通知 3.1 安排住院 8.2 保险金的申请 3.2 紧急医疗转送 8.3 诉讼时效 3.3 转送回居住地 3.4 骨灰运送回居住地 9.合同解除9.合同解除 3.5 费用限额 9.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6、险 9.2 合同效力的终止 4.我们提供的咨询协助服务4.我们提供的咨询协助服务 4.1 旅游资讯咨询 10.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10.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4.2 电话医疗咨询 10.1 其他一般条款 4.3 推荐医疗服务机构 10.2 资料的提供 10.3 被保险人的变动 5.责任免除5.责任免除 10.4 争议的处理 5.1 责任免除 10.5 索引 【条款内容】【条款内容】 1.释义 1.释义 1.1 释义1.1 释义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 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2.

7、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2.1 合同的构成 2.1 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经我们同意后订立。本附加合同须 附加于陆家嘴国泰合盛团体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被保险人名册,以及和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 书、变更申请书及体检报告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主合同的构成文件及其条款也适 用于本附加合同,但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前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 力与正本相同。 2.2 投

8、保范围 2.2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团体1 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我们投保本附加合同; (二)被保险人:团体所属成员中凡满十六周岁周岁2 2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年龄七十周岁以下的配偶配偶3 3或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二十五周岁以下且未婚的子女子女4 4或继子女继子女5 5,经我们同意并经记载于保险合同上,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 2.3 合同生效 2.3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 您交付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 自本附加合同

9、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期间 2.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1、团体:团体: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2、周岁:周岁:指以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3、配偶:配偶:指被保险人户籍或结婚证书登记的配偶。 4、子女:子女:指被保险人的婚生子女及养子女,但不包括已被收养的婚生子女及终止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但不包括已被收养的婚生子女及终止收养关系的养子女。 5、继子女:继子女:指被保险人的现

10、在配偶与其前夫或前妻所生或所收养的子女。 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超过九十日的, 我们仅对被保险人每次旅行旅行6 6自离开居住地居住地7 7之日起连续不超过九十日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3.我们提供的紧急救援服务 3.我们提供的紧急救援服务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境内8 8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9 9致紧急情况,可拨打我们指定的救援机构24小时中、英文救援热线电话,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提供以下救援服务: 3.1 安排住院 3.1 安排住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立即住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协助安排被保险人 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通过

11、救援机构产生的转运费用由我们承担, 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2 紧急医疗转送 3.2 紧急医疗转送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诊断认为,当地的医疗设备等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救 治,而须接受紧急医疗转送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当时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医疗设备、 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最合适的医疗机构就医。我们承担紧急医疗转送 费用。 3.3 转送回居住地 3.3 转送回居住地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就医后身体状况稳定,但不能单独返回居住地的,我们将 通过救援机构安排最合适的经济交通方式将其转送回居住地

12、。 转送时,我们将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票(含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船票等) 。若被保险人 的原始回程票因救援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将承担被保险人返回居住地的交通费用。若被保险 人无原始回程票,则被保险人返回居住地的交通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若被保险 人无原始回程票,则被保险人返回居住地的交通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4 骨灰运送回居住地 3.4 骨灰运送回居住地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不幸身故,其遗体在身故地火化的,我们将承担遗体火化费及 骨灰运送至居住地的运送费用。但不承担骨灰盒和殡葬仪式等其他费用。但不承担骨灰盒和殡葬仪式等其他费用。 3.5 费用限额 我们承担的3.1条中的转

13、运费用、 3.2条的紧急医疗转送费用和3.3条的转送回居住地费用, 合计 最高以人民币二万元为限。 我们承担的3.4条的费用总额,最高以人民币五千元为限。 3.5 费用限额 我们承担的3.1条中的转运费用、 3.2条的紧急医疗转送费用和3.3条的转送回居住地费用, 合计 最高以人民币二万元为限。 我们承担的3.4条的费用总额,最高以人民币五千元为限。 6、旅行:旅行:指为旅游、出差、探亲、短期(一年以内)学习培训、商务谈判为目的离开被保险人居住地的行为,不包括移民、务工及获得或寻找医疗治疗的行为。不包括移民、务工及获得或寻找医疗治疗的行为。 7、居住地:居住地:指您、被保险人或其亲属指定的中国

14、境内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城市。 8、境内: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于本附加合同的目的,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出于本附加合同的目的,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9、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不包括无明确外来伤害导致的后果。不包括无明确外来伤害导致的后果。 4.我们提供的咨询协助服务 4.我们提供的咨询协助服务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可拨打我们指定救援机构的24小时中、 英文救援热线电话,通过我们委托的救援机构,及时获得下列帮助: 4.1 旅游资讯咨询 4.1 旅游资讯咨询 被保险人可查询有关民航航班、酒店预定、天气预报及旅游指南等资讯。 4.2 电话医疗咨询 4.2 电话医疗咨询 由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服务。 4.3 推荐医疗服务机构 4.3 推荐医疗服务机构 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关医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营业时间等 资讯。如需预约医生或安排医生出诊,救援机构可协助安排,但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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