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之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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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争法专题n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竞争n竞:要竭力n争:要争取n竞争:多个主体竭力争取某个目标n“物竞天择,适者生存” -“七匹狼”n竞争与秩序竞争n竞争法中所指的竞争指市场竞争(经济竞 争或商业竞争) n竞争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 动中,为了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 的相互争胜的活动。竞争n为了争夺市场,竞争行为表现为经营者 推行一系列的商业策略,使用众多的竞 争手段。竞争商业策略大致有:价格策 略、广告策略、服务策略、促销策略和 树立企业商誉等等。 n竞争的结果会导致优胜劣汰。竞争法专题n一、如何看待竞争关系n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n三、反垄断法的理论与实践竞争关

2、系n分为广义与狭义n狭义:行业相同或相近(具有替代关系 )、交易方向一致且具有利害关系的经 营者,存在争夺交易机会的关系。n伊利与蒙牛、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竞争关系n广义:主要存在于同行业中同交易方向 的不同经营者之间;但是,如果某个经 营者的经营范围和内容在纵向和横向上 延伸到若干行业或领域,那么它对在其 中之一行业的某个环节从事经营活动的 经营者来说,都构成竞争关系。案例n“小肥羊”n“搭便车”行为利用了隐含在商业符号背 后的吸引力、社会公信力和长期而庞大 的顾客群,使公众产生权利人与仿冒者 之间存在某种牵连性的联系,从而有可 能作出错误的决策。案例n宜家建议人们不要吸烟而用其积蓄购买 它的

3、家具n奥地利法院的判决:虽然不存在相同的 经营范围,但法院对竞争关系的解释是 它们在争取同样的公众,不同领域一旦 发生侵权,就产生了竞争关系竞争关系n从保护竞争者到保护竞争秩序n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的竞争关系则是广 义的;而反垄断法所要求的竞争关系一 般是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n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秩序的维护可以分为两 个层面:一是维护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之间的正当竞争,禁止具有狭义的竞争关系的 经营者之间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竞争优势或破坏 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二是维护整个市场而不 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禁止经营者通过不正当 手段获取顾客的“惠顾”,而不正当地取得比其 他诚实正当的经

4、营者更多的交易机会。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n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来看,对不正当竞 争行为以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 断,而不局限于狭义竞争关系的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n美国不正当竞争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反 对“不正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 ,其基本含义就是反对“在没有播种的地 方收获”或者“不播种而收获”。(to reap where it has not sown)实际上就是不以 存在竞争关系为前提,而是以是否违反 诚实信用原则为界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n在美国,只要消费者受到欺骗,而不用 表明是否损害竞争对手,都可以构成不 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

5、上的竞争关系n有些原来坚持以存在竞争关系为前提的 国家,现在已逐步放弃,或者在形式上 坚持,实际上并不将竞争关系作为是否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考虑因素。德国 、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大体上都 是如此。存在的问题n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没有 实质性的差别n是否会造成执法机关滥用权力的可能反垄断法上的竞争关系n反垄断法之所以对竞争关系的界定严格 ,是与其制止限制竞争行为、维护竞争 自由的立法目的分不开的。市场结构是 否具有竞争性、经营者的行为是否限制 了竞争或者是否还存在竞争自由,都需 要在一个特定的竞争关系范围内进行判 断和认定(相关市场)。如果经营者已 取得了垄断地位,就使得特定的市

6、场结 构不再具有竞争性或竞争不充分反垄断法上的竞争关系n即使在反垄断法上,垄断行为的构成也 并非一律要求具有竞争关系。n如垄断企业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此时 垄断企业既可以以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 者为损害目标,也可以以消费者为损害 目标,其垄断行为的构成并不必然以具 有竞争关系为必要,但垄断行为最终破 坏的都是竞争机制。竞争关系中的经营者界定问题n是从权力能力角度界定还是从行为性质 角度界定,存在争议。n是否包括经营者之外的主体:如政府、 行业协会、新闻媒介等,存在争议案例:石夫诉杭州娃哈哈公司侵 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n石夫于1954年创作了歌曲娃哈哈,“ 娃哈哈”既是歌曲名称,又是歌词中的

7、副 歌短句。被告1998年10月15日向国家工 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娃哈哈”商标,同 时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大量发布以“娃 哈哈”为注册商标的产品广告。原告与被 告交涉未果,提起诉讼。(上海二中院 (1998)沪二中知初字第5号判决)案例:石夫诉杭州娃哈哈公司侵 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n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作曲家,不具有经 营者的身份,原告的作品和被告的作品 分属不同的领域,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同 业竞争关系。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娃哈哈 ”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 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案例:媚婷峰公司诉媚登峰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n媚婷峰公司于1995年2月在台北市成立,从事 美容业,具

8、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1999年4月 国家商标局向其颁发了带有“媚登峰”文字和图 形的商标。1999年,朱建伟等人设立媚登峰美 容公司,并将“媚登峰国际美容美体中心”及与 媚婷峰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带有“媚登峰”的 文字用于其经营场所的广告等宣传中。为此, 媚婷峰公司诉媚登峰公司不正当竞争。(福建 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闽知终字第20号判决)案例:媚婷峰公司诉媚登峰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n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n二审法院认为:媚婷峰公司属台湾地区 注册的企业,其在中国大陆地区无任何 经营机构,也无任何经营活动,尚不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不能 成为中国大陆地区正当竞争诉讼主体,

9、驳回起诉。n思考:竞争关系的地域性案例:申德系统公司、申德木业 公司与傲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n傲时公司于1985年在意大利注册,公司的中文名称使 用“傲时公司”,傲时公司以设计制造木材干燥设备为 主要经营活动之一,通过香港的公司及其在中国内地 设立的子公司对中国销售产品,制作了许多广告宣传 画册。申德系统公司向客房散发的文件中有五张图片 是傲时公司的图片。傲时公司提起诉讼。申德公司抗 辩理由之一是,傲时公司未经有关工商部门批准在中 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 定的“经营者”的资格,也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院(1999)知终字6号)案例:申德系统公司、申德木业 公司

10、与傲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n最高院认为:傲时公司是“傲时”商标在 我国境内的合法使用人,也是“傲时”牌 木材干燥设备的供应商,其商品通过香 港协昌公司及其在我国内地设立的机构 向内地合法进行销售和宣传,使“傲时” 牌木材干燥设备在内地占有一定的市场 份额,因此,从商品提供者来看傲时公 司属于“经营者”。竞争关系n从小肥羊之争看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n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n二、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n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n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德国在 1896年制定的,1909废止并重新制定。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nUnfair C

11、ompetitionn1、称谓n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称谓,各国并非一律。日 本称为“不公正交易方法”、我国台湾称为“ 不公平竞争行为”,英国称为“不正当或欺骗 性的行为和做法”。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n“不正当竞争”这个术语一般认为出自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 公约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经 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下当的竞争行为 。n我国较早采用“不正当竞争”概念的是 1982年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n2、内涵n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n广义:包括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在内一 切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n狭义:除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以外的破 坏市场竞争

12、秩序的行为;n如今大多数国家对不正当竞争概念取其 狭义进行立法界定和学理认识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n(1)法理上n违反善良风俗、商业道德,违反诚实信 用原则的竞争行为。n(2)立法上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n德国:是指在商业交易中为竞争目的的 而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n希腊:“在竞争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的任何行为,均予禁止。”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n台湾:事业所为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 罔或显失公平的行为,构成不公平竞争 行为;n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条,是指经营 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 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n我国反不正当竞争

13、法主要是禁止不 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调整一部分限制 竞争行为。二、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n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n概括:2条: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n列举: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4种限制竞争 行为二、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n狭义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欺骗性交易 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 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n其他四种限制竞争行为在反垄断法中分 析(一)欺骗性交易行为n也称为:假冒行为、混淆行为:5条n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5条1项把握:n必须是注册商标n假冒的表现形式:有不同

14、观点假冒的表现形式n商标法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 ,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 同或近似的商标(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 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 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假冒的表现形式n有人认为仅指商标法52条第(一)项:未 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 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与商标法 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n商标法59条: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

15、一种 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假冒的表现形式n也有人认为包括商标法52条全部内 容。如其第(四)项:未经商标注册人 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 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与全国人大常 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 充规定相一致。)假冒的表现形式n实践中,许多地方法规持后一种观点。 北京、河南、上海、四川等省市的反 不正当竞争条例或实施办法均如此规 定。当前的行政执法中,工商机关一般 也是按后一种观点理解和执行反法第5条 (一)项的。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n5条2项n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 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

16、近似的名称 、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 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的。”把握: (1)知名商品不同于著名商品或名优商品 ;“知名商品”n在相关地域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n司法解释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 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 品,应当认定为 “知名商品”。n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 责任。“知名商品”的判断标准n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 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 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 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 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先使用者的保护与冲突协调n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 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 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n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 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 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n名称: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 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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