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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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海员之家网站航海资料系列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 1 页 “中国海员之家”网站(http:/ )搜集整理出品,更多航海资料请到网站免费下载。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安徽段水上交通秩序为维护长江安徽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 保障航行安全, 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江安徽段白茆水道高安圩至凡家矶水道慈湖河

2、口之间的通航水 第二条 长江安徽段白茆水道高安圩至凡家矶水道慈湖河口之间的通航水 域实行船舶定线制域实行船舶定线制。 。 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大船小船分流、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 、大船小船分流、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 原则原则。 。 第三条 第三条 凡在本规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 凡在本规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 定。 定。 但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紧急情况下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从事航道维护 但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紧急情况下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从事航道维护 作业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

3、全的前提下,作业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 可 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简称简称“海事 “海事 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航 路 第二章 航 路 第五条 在适宜划定通航分道的水域,按通航分道设置标准设置通航分道 第五条 在适宜划定通航分道的水域,按通航分道设置标准设置通航分道 (见附录一),并以航标标示(见附录一),并以航标标示。 。 上、上、下行通航分道以航道

4、中心线为分隔线下行通航分道以航道中心线为分隔线,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 ,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 航路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 。 第六条 第六条 在通航水域内按单向航行航路设置标准设置单向通行航路(见附 在通航水域内按单向航行航路设置标准设置单向通行航路(见附 录二录二),并以航标标示。 ),并以航标标示。 第七条 第七条 在通航分道外侧按推荐航路设置标准设置推荐航路在通航分道外侧按推荐航路设置标准设置推荐航路 (见附录三) 。 (见附录三) 。 第八条 在分隔线左右两侧一定范围内,第八条 在分隔线左右两侧一定范围内,按深水航路设置标准设

5、置深水航路 按深水航路设置标准设置深水航路 (见附录四)。 (见附录四)。 第九条 在通航条件较复杂的水域设置航行警戒区第九条 在通航条件较复杂的水域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录五)。 (见附录五)。 第三章 航 行 第三章 航 行 第十条 船舶应当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十条 船舶应当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十一条 船舶在通航分道内航行应尽可能远离分隔线。 第十一条 船舶在通航分道内航行应尽可能远离分隔线。 第十二条 不受小黄洲左汊、第十二条 不受小黄洲左汊、乌江水道航路水深限制的船舶,乌江水道航路水深限制的船舶,除进入马鞍山 除进入马鞍山 港作业外,应当在该水道航行港作业外,应当在该水道航行。中

6、国海员之家网站航海资料系列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 2 页 “中国海员之家”网站(http:/ )搜集整理出品,更多航海资料请到网站免费下载。 第十三条 实际吃水小于 第十三条 实际吃水小于 2.7 2.7 米的小型船舶应当选择推荐航路航行。 米的小型船舶应当选择推荐航路航行。 在未设置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在未设置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沿通 可以沿通 航分道外侧水域航行,但应与相邻通航分道内船舶主流向保持一致。 航分道外侧水域航行,但应与相邻通航分道内船舶主流向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深吃水船舶应在深水航路内航行。 深吃水

7、船舶应在深水航路内航行。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船舶驶经航行警戒区时,船舶驶经航行警戒区时, 应当遵守航行警戒区通航规定,应当遵守航行警戒区通航规定, 谨慎航 谨慎航 行。 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船舶在太平府水道航行时,应当遵守太平府水道通航规定(见 船舶在太平府水道航行时,应当遵守太平府水道通航规定(见 附录六)。 附录六)。 第十七条 船舶驶经桥区水域时, 第十七条 船舶驶经桥区水域时, 应当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 应当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 (见附录七) 。 (见附录七) 。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船舶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停泊区、支流(汊)河口船舶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停泊区、支流(汊)河口、

8、横江渡 、横江渡 运等运等,需穿越规定航路时,应无碍他船航行。 ,需穿越规定航路时,应无碍他船航行。 船舶在穿越规定航路时,船舶在穿越规定航路时,应注意周围情况应注意周围情况,尽可能与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 尽可能与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 第十九条 船舶第十九条 船舶驶经港区、驶经港区、桥区、桥区、施工区施工区、停泊区、停泊区、航行警戒区、航行警戒区、锚地、锚地、渡 渡 口、口、支流(汊)河口等水域时支流(汊)河口等水域时,应保持正规了望,应保持正规了望,注意穿越船的动态,谨慎驾 注意穿越船的动态,谨慎驾 驶。 驶。 第二十条 船舶在出现紧迫局面有碰撞危险时,第二十条 船舶在出现紧迫局面有碰撞危险

9、时,为避免事故发生,为避免事故发生,在确保航 在确保航 行安全的前提下,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偏离规定航路。紧迫局面消除后,应尽快回到规定的航 可以偏离规定航路。紧迫局面消除后,应尽快回到规定的航 路,路,并向海事主管机构报告。 并向海事主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船舶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 第二十一条 船舶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航路内正常航行时,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航路内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 航速不得低于 4 4 千米/小时。 千米/小时。 船舶因靠离码头、船舶因靠离码头、进出锚地、进出锚地、停泊区,需减速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靠航路 停泊区,需减速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靠航路 右侧

10、航行。 右侧航行。 第四章 停 泊 第四章 停 泊 第二十三条 船舶应在规定的第二十三条 船舶应在规定的锚地、停泊区内锚泊锚地、停泊区内锚泊、停泊(见附录八)。 、停泊(见附录八)。 小型船舶也可以在规定的锚地小型船舶也可以在规定的锚地、停泊区以外的水域锚泊、停泊区以外的水域锚泊、停泊,停泊,但应尽可能 但应尽可能 远离航路。 远离航路。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船舶遇恶劣天气船舶遇恶劣天气、机器故障等特殊情况和有沉没危险,需紧 、机器故障等特殊情况和有沉没危险,需紧 急锚泊、停泊时,急锚泊、停泊时,应尽可能让出航路,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应尽可能让出航路,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

11、五章 避 让 第五章 避 让 第二十五条 不使用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规定航路航行的 第二十五条 不使用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规定航路航行的 船舶船舶。中国海员之家网站航海资料系列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 3 页 “中国海员之家”网站(http:/ )搜集整理出品,更多航海资料请到网站免费下载。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进出支流(汊)进出支流(汊)河口的船舶河口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干流中沿规定航路 ,应当主动避让干流中沿规定航路 航行的船舶。 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穿越航路的船舶穿越航路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应当主动避让沿规定航

12、路航行的船舶。 第六章 责 任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八条 船舶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船舶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要求主 第二十七条要求主 动避让他船导致碰撞事故的,动避让他船导致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船舶违反单向通行航路规定, 第二十九条 船舶违反单向通行航路规定, 导致与沿规定航路航行船舶发生 导致与沿规定航路航行船舶发生 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船舶违反航行警戒区规定,导致与按航行警戒区规定航行的船 船舶违反航行警戒区规定,导致与按航行警

13、戒区规定航行的船 舶发生碰撞事故的舶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规定随意锚泊、船舶违反本规定随意锚泊、停泊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 停泊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 主要或全部责任。 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行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行 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附录与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规定附录与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有变动若有变动,

14、由中华 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发布航行通告。 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一)本规定水域范围,是指上界为芜湖白茆水道右岸定线制标牌(31 )本规定水域范围,是指上界为芜湖白茆水道右岸定线制标牌(31 121248N/ 11848N/ 11805490549E)与左岸定线制标牌E)与左岸定线制标牌(311326N/ 118(311326N/ 11805 05 1313E )联线E )联线,下界为右岸慈湖河口(,下界为右岸慈湖河口(314630N/ 11829314630N/ 1182948E 48E

15、)至 )至 左岸乌江河口(左岸乌江河口(3150315042N/ 11842N/ 1182924E2924E)联线间的通航水域,但不包 )联线间的通航水域,但不包 括裕溪口水道。 括裕溪口水道。 (二(二)停泊区,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公布)停泊区,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供船舶停泊的水域。 的供船舶停泊的水域。 (三(三)穿越,是指船舶以横向或以较大角度由通航分道一侧驶入另一侧的 )穿越,是指船舶以横向或以较大角度由通航分道一侧驶入另一侧的 过程和行为。 过程和行为。 (四(四)小型船舶,)小型船舶,是指实际吃水 是指实际吃水 4.5 4.5 米以下或船长小于 米以下或船长小于 50 50 米的

16、船舶(队米的船舶(队)。 )。 (五(五)深吃水船舶)深吃水船舶,是指实际吃水超过 ,是指实际吃水超过 6.0 6.0 米的船舶。 米的船舶。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他规定如与本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他规定如与本 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 江海事局负责解释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本规定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中国海员之家网站航海资料系列 长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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