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省行政执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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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省行政执法条例 三门峡市陕州区交通运输局 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解读 1993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该条例施行以来,对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 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

2、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等一系列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党的十八届三 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对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出 许多新要求,行政执法工作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河南省 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与上述规定和要求相比,与行政执法领域面临 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存在许多不尽一致和不相适应的地方。为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总结我 省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制定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条例共四十八条,主要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了规定。二、

3、条例的主要内容 从2012年开始,省政府在全国率先提出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四年来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推动了执法理念的创新、执法机制的完善、执法方式的优化和执法关系的和谐。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在总结我省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健全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长效机制,完善服务型行政执法体系,加快构建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的新型行政执法模式。为将这一成功经验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持续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一)关于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4、:一是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二是对当前行政执法实践中亟需规范的委托执法、联合执法、协助执法、行政执法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三是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执法人员问题,条例规定了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条件和取得行政执法证的必经程序,并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四是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二)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具体部署。据此,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或者核

5、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此外,条例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启动、行政执法证据、听证、送达、期限等制度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三)关于行政执法程序 建立健全严密高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确保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必然要求。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内容、监督处理等作出了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6、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此外,条例还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形式和内容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四)关于行政执法监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 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

7、督活动, 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 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 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 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 法职责的工作人员。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 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 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

8、、监督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 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遵循 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权责统一 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 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事项依法公开。但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 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 ,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

9、法责任制,明确行 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和评议考 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 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 碍。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 障。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 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 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 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 建设,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提 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实行

10、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 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并向社会公告。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 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 告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 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具备履行 相应职责的条件,并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 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 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和受委 托的事项向社会公布,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 行

11、政执法权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 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 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 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依法设立的集中行使 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行 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 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 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

12、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可 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 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书面请 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助: (一)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 (二)不能通过自行调查取得所需资料的; (三)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四)可以请求行政执法协助的其他情形。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 诿或者拒绝。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 知请

13、求机关并说明理由。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内设的多个机 构办理的,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执法决定。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并转告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 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 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或者共同的 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 ,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

14、定。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 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一)在编在职;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 格。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 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经考试合格 ,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禁止无行政执法 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

15、一制作的河南省 行政执法证。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另有规定 的除外。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 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 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书写 确有困难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执 法机关应当当场如实记录,经申请人确认内容无误 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 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 以申请其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行政执法事项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 (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 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 政执法机关决定。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 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未出示行政执法 证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权拒绝。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 公正、及时地收集证据。 行政执法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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