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快讯税务总局明确自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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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 | 税务与商务咨询 |研发与政府激励服务| 2015 年 12 月 11 日 English 税务快讯税务快讯 税务总局明确自主创 新优惠政策若干实施 意见 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 10 月末发布通知(即财税2015116 号1),将两项自主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推广至全国范围后,国家税务总局于 11 月 30 日在其网站 公布 2015 年公告 81 号2和 82 号3,就有关政策的执行口径作出具体规定。这两份公告同样自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81 号公告号公告 公告背景公告背景 根据 116 号文的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2、以下简称“合伙制创投企业”)以股权投资方 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即 24 个月,下同)的,该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 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合伙制创投企业分 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抵扣。其中,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 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以下两项因子的乘积计算:1)合伙制创投企业对未上市中小高新 技术企业的投资额;2)法人合伙人占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 公告公告要点要点 适用对象适用对象上述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合伙制创投企业”系依照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

3、办法(发改委令 第 39 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 总局、外汇管理局令 2003 年第 2 号)所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 业。 “法人合伙人”系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因此,非居民法人合伙人,或通过境外合伙企业投资境内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均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满满 2 年年”的计算”的计算上述所称的“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具体包含两层含 义: 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须满 2 年;且 法人合伙人对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须满 2 年。 公告解读对此提供了一则示例,假设

4、 A 企业于 2012 年 10 月 2 日投资于某合伙制创投企业,后 者又于 2013 年 10 月 2 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则至 2015 年 10 月 2 日该投资符合 “满 2 年”条件,A 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 “投资额投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比例”的计算”的计算为适应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公告规定,合伙企业对 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以及合伙人占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均根据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的实缴 出资额及其占比计算。 “可抵扣的投资额可抵扣的投资额”/“(从合伙制创投企业)(从合伙制创投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合并计算”的合并计算作为法人合 伙人

5、,一家居民企业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制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 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换而言之,一家合伙制创投企业所对应计算得出的可抵扣投资额,可以用 于抵扣同一居民企业作为法人合伙人从另一家合伙制创投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的 规定将有利于可抵扣投资额的充分使用;但须注意的是,合并计算后可抵扣的投资额仍大于分得 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超过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抵扣从合伙制创投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但不得 用于抵扣法人合伙人当年取得的其他应纳税所得。 资料报送及留存资料报送及留存公告对纳税人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相关程序做了以下规定: 符合条件的合伙制创投企业应在相关年度终了后 3

6、 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 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应纳税所得额 分配表)。税务机关受理后,该表格的其中一份将交由法人合伙人保存。 符合条件的法人合伙人应在办理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或之前,向其主管税务机 关提交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以及上述已经受理的应纳税所得额 分配表等资料,以办理备案手续享受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法人合伙人同时应根据国税发200987 号的规定留存有关资料备查。 82 号公告号公告 公告背景公告背景 根据 116 号文的规定,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 5 年或以上非独占

7、 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其中,年度技 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公告要点公告要点 适用对象适用对象公告明确,转让符合条件的 5 年及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 权的技术。这意味着,类似于转许可安排下所取得的许可使用费收入,将不得适用上述减免税政 策。 值得注意的是,82 号公告阐明,有关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待遇的其他事宜,仍应按其他有关文 件的规定执行。例如,根据国税函2009212 号和财税2010111 号文件,为了享受减免税待 遇,境内的非独占许可

8、使用权转让,一般须经省级或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非独占许可 使用权转让,一般须经省级或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登记。同时,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 和达到 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仍不得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 技术转让所得计算公式技术转让所得计算公式符合条件的 5 年及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公式 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 = 技术转让收入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相关税费 应分摊期间费用 技术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 的实现。以下两项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不属于与技术

9、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应的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该无形资产同时涉 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 相关税费: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可抵扣增值税以外 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 应分摊期间费用: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不含上述无形资产摊 销费用和相关税费)。 相关阅读: 1有关 116 号文的德勤税务快讯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81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

10、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2号) 作者: 陆易陆易 合伙人 勤理 注 +86 21 6141 1488 周瑜杰周瑜杰 高级经理 德勤上海 +86 21 6141 1381 如您有任何问题,请联系研发与政府激励服务团队: 蒋颖蒋颖 合伙人 德勤上海 +86 21 6141 1098 陆易陆易 合伙人 勤理 注 +86 21 6141 1488 曹菲曹菲 合伙人 德勤北京 +86 10 8520 7525 李枫李枫 总监 德勤深圳 +86 755 3353 8527 注: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中国律师事务所,也是德勤全球网络的一员。

11、主页 | Add Deloitte as a safe sender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上海 延安东路 222 号 外滩中心 30 楼 Deloitte (“德勤”) 泛指德勤有限公司(一家根据英国法律组成的私人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德勤有限公司”) ,以及其一家或多家成员所。每一 个成员所均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律实体。请参阅 中有关德勤有限公司及其成员所法律结构的详细描述。 隐私 感谢您对德勤中国服务的关注。德勤中国希望可以继续使用您的个人资料 (特别是姓名及联系信息),以向您发送市场和政策最新动态,以及由德 勤中国举办、赞助或宣传之研讨会及其他活动的邀请函。

12、如您日后不希望收到由德勤中国发出的信息,请回复电邮并在邮件主题栏中填上 “Unsubscribe“。 如欲更新您的个人资料,请点击此处。 德勤中国泛指德勤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香港)、德勤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澳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大陆)以 及其于香港、澳门及中国大陆从事业务之关联机构。 2015 德勤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香港)、德勤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澳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大陆)版权所有 保留一切权利 China | Tax and The corporate partner has held the investment in the p

13、artnership for at least two years. The interpretation notes that accompany Bulletin 81 include an example to illustrat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wo-year test: Where Company A made an investment in a qualifying partnership on 2 October 2012, and the partnership invested in an SMHNTE one year later (i.

14、e. on 2 October 2013), the two-year test is met on 2 October 2015 and Company A should be eligible for the incentive. Calculation of the “investment amount (in an SMHNTE)“: According to Circular 116, the corporate partners investment amount (in an SMHNTE) is calculated by multiplying the amount of t

15、he investment by the partnership in the SMHNTE by the share of investment in the partnership attributable to that partner. Bulletin 81 provides that the amount of the partnerships investment in the SMHNTE refers to the amount of capital actually contributed by the partnership rather than the capital the partnership committed to contribute according to the investment agreement. Similarly, the share of the investment in the partnership attributable to the partner also should be calculated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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