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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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发行发行 2018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2017)苏剑律意字第)苏剑律意字第 0011 号号 二一二一八八年年三三月月 中国苏州市吴江区开平路 500 号国贸大厦 12 楼 电话:+86 (512) 63426666 传真:+86 (512) 63426662 12th Floor,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No.500 Kaiping Road, Wujiang, Suzhou, PRC, 215200 T

2、.+86 (512) 63426666 F.+86 (512) 63426662 目目 录录 一、一、 发行主体发行主体 . 3 二、二、 发行程序发行程序 . 8 三、三、 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 9 四、四、 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 . 12 五、五、 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 . 21 法律意见书 1 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关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2017)苏剑律意字第 0011 号 致:吴江经济技术

3、开发区发展总公司致: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的委托,就发行人发行“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以下简称“本期中期票据” )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公司法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下称“ 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下称“ 披露规则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下称

4、“ 中介服务规则 ”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下称“ 业务指引 ” )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 (下称“ 注册规则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下称“ 募集说明书指引 ” )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 (下称“ 表格体系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 本所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5、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并且是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法律意见书 2 解和对有关中国法律的理解做出的。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说明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以上无其他证据可供佐证的证明或说明视为真实无误。 3、 发行人承诺向本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

6、实的;为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结论、其他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所引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期中期票据申请注册发行的相关文件中全部或部分地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和结论,但发行人在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期中期票据注册

7、发行所必备文件,并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3 正正 文文 一、一、 发行主体发行主体 1.1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发行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发行人现持有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92513034950 的营业执照,根据营业执照的记载,发行人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2513034950 企业类型: 全民所有制 住

8、 所: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王净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日期: 1993 年 05月 0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对外投资管理;厂房租赁;市政工程管理及维护;基础设施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1.2 发行人的主要历史沿革发行人的主要历史沿革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原名为吴江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前身为吴江市政工程公司),是经江苏省吴江市计划委员会“吴计综1993218 号”文关于同意成立“吴江市政工程公司”的批复的批准,于 1993 年 5月 6日在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

9、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 1996 年 8 月根据吴江市人民政府“吴政干199615 号”文关于变更设立吴江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及金玉林同志任职的通知,公司更名为吴江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57,083,287.58 元。此次注册资本已经江苏吴江会计师事务所“吴会资(97)字第 1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3 年 3 月根据吴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吴开发2003第 013 号”法律意见书 4 文关于对吴江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增资的通知,吴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货币出资 2,850.388 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资 10,516.57 万元。此次注册资本已经吴江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10、司“华正资(2003)字第 100 号”验资报告验证。2003 年 11 月,公司同时更名为“吴江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2004 年 3 月根据吴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吴开发2004第 11 号”文关于财政局经济建设资金账并入总公司和总公司增资的通知,吴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吴江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经济建设账净资产出资67,000 万元。此次注册资本已经吴江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华正资(2004)字第 93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6 年 10 月根据吴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吴开发2006第 88 号”文关于同意对吴江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进行增资的批复,吴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基

11、建拨款出资 15,000 万元。此次注册资本已经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富会验200672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7 年 2 月根据吴江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吴开总2007第 02 号”文,吴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货币增资 9,000 万元。此次注册资本已经吴江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华正资(2007)字第 63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7 年 5 月根据吴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吴开发2007第 33 号”文关于同意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增资的批复,吴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货币增资 6,000 万元。此次注册资本已经吴江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华正资(2007)字第 202号

12、”验资报告验证。 2007 年 7 月根据吴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吴开发2007第 42 号”文关于同意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增资的批复,吴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货币增资 10,000 万元。此次注册资本已经吴江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华正资(2007)字第 304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7 年 9 月根据吴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吴开发2007第 56 号”文关于同意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增资的批复,吴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货币增资 21,000 万元。此次注册资本已经江苏华瑞会计师事务所有法律意见书 5 限公司“苏华会验(2007)8-055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7 年 10 月根据吴江

13、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吴开发2007第 65 号”文关于同意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增资的批复,吴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货币增资 10,000 万元。此次注册资本已经吴江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华正资(2007)字第 447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8 年 1 月根据吴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吴开发2008第 4 号”文关于同意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增资的批复,吴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货币增资 30,000 万元。此次注册资本已经吴江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华正资(2008)字第 8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8 年 10 月根据吴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吴开发2008第 61 号”文关于同意开发区发

14、展总公司增资的批复,吴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货币增资 9,924.742 万元。此次注册资本已经吴江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华正资(2008)字第 301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9 年 4 月根据吴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吴开发2009第 21 号”文关于同意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增资的批复,吴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货币增资 63,500 万元。此次注册资本已经吴江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华正资(2009)字第 140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9 年 4 月根据吴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吴开发2009第 24 号”文关于同意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增资的批复,吴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货币增资

15、63,000 万元。此次注册资本已经吴江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华正资(2009)字第 142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9 年 5 月根据吴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吴开发2009第 36 号”文关于同意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增资的批复,吴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货币增资 69,000 万元。此次注册资本已经吴江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华正资(2009)字第 194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0 年 3 月根据吴江市人民政府文件“吴政干20108 号”关于赵菊观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免去张金政同志的吴江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总经理职务,同时任命沈宏同志为吴江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总经法律意见书 6 理。公司已于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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