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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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 行政法法源概述 行政法法源的含义行政法法源的含义 法的存在形式 产生法的原动力 产生法的原因 法的制定机关 法制定前调整相应事项的原有规范 导致法规范产生的各种事实导致法规范产生的各种事实制定法非制定法第二节 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立法条约与协定行 政 立 法1.1.行政立法的含义行政立法的含义 一般指国家行政机关依准立法程序制定行政法规一般指国家行政机关依准立法程序制定行政法规 和规章的活动;或该行政法规及规章本身。和规章的活动;或该行政法规及规章本身。行政立法主体是特定行政机关行政立法主

2、体是特定行政机关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务院 规章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权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权的直属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应遵循准立法程序应遵循准立法程序2.2.行政立法的调整范围行政立法的调整范围 三个制约因素:三个制约因素: 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立法不能涉足法律专属立法领域行政立法不能涉足法律专属立法领域立法机关授权立法机关授权行政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授权法解释的限制行政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授权法解释的限制 我国我国立法法立法法对行政立法调整范围的规定对行政立法调整范

3、围的规定 确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领域(法律)确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领域(法律) 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3.3.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 有无法律效力有无法律效力 何种法律效力何种法律效力 对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法院裁判案件的效力对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法院裁判案件的效力 有无前提条件有无前提条件 符合授权法、不越权、不违反上位法、不违反行政立符合授权法、不越权、不违反上位法、不违反行政立 法程序法程序 其法律效力的位阶其法律效力的位阶我 国 的 法 律 渊 源宪宪 法法

4、 法法 律律行行 政政 法法 规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规规 章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文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文件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惯例、判例惯例、判例 法律规范冲突规则: 同一机关制定:从特、从新 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 与 旧的特别规定冲突: 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冲突: 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一般规定 与 旧的特别规定冲突 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提出意见(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应适用部门规章) 规章间冲突 国务院裁决 依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冲突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4.4.异议的处理异议

5、的处理 三种途径:三种途径: 司法审查司法审查 立法审查立法审查 我国针对行政法规我国针对行政法规 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院、省级人大常委会向全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院、省级人大常委会向全 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 专门委员会审查专门委员会审查 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及常委会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及常委会会议审议 行政审查行政审查 规章规章第三节 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法律解释判例习惯、惯例行政法理法 律 解 释1.1.含义及类别含义及类别 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活动中

6、对法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对法 律、法规、规章所作的解释。律、法规、规章所作的解释。行政 解释释司法 解释释立法 解释释学理 解释释 我国法律解释:我国法律解释: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司法机关国家司法机关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界定或补充规定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界定或补充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法令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法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在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

7、体运用法律、法令在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法令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 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国务院及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界定或补充规定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界定或补充规定 制定法规的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的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应用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应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2.法律解释的法律效力 有无效力有无效力 作为行政法法源的法律解释很有必要,具有法律效力作为行政法法源的法律解释很有必要,具有法律效力 有无前提条件有无前提条件 法律解释不能超出法律本身的范围,不能

8、创设事项法律解释不能超出法律本身的范围,不能创设事项 法律解释的机关应有宪法、组织法和法律的授权法律解释的机关应有宪法、组织法和法律的授权 法律解释应遵守法定程序法律解释应遵守法定程序 法律解释的位阶法律解释的位阶 立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26个)国防部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发改委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国务院机构设置国务院办公厅

9、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16个)海关总署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体育总局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税务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统计局 林业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地震局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监会 中

10、国证监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台办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国保监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信访局 粮食局 能源局 海洋局 国防科技工业局 烟草专卖局 外国专家局 公务员局 测绘地理信息局 中国民航局 邮政局 文物局 外汇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医药管理局 煤矿安全监察局 保密局 密码管理局 航天局 原子能机构 语工委 核安全局案 例 分 析 某县人民政府为确保其辖区白水乡的水利修复 工程如期竣工,根据上级口头指示,作出如下 决定:白水乡凡有劳动能力者除在校学生外, 都必须上堤参加水利修复工程。违者每一劳动 力缺工一天,罚款50元

11、。罚款达200元者,可 以强行收缴,并拘留10天。该乡以此决定为依 据,对农民张某作出罚款300元,当场收缴, 并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遂向 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评价本案中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合法性。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 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 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 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

12、罚规定,地 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 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 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 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 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

13、务委员会规定。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Marbury v. Madison) n1800年11月,联邦党(Federalist) 在总统和议会的两大选举中连遭挫 败。于是,按规定将于翌年3月3日 下野的该党领袖亚当斯(Adams)总统 和国务卿马歇尔(John Marshall), 便力图在司法机关中调整有利于本 党的人事安排,以期尽量挽回两大 选举中的败局,并同时维护现行宪 法秩序的运作。同年12月,联邦最 高法院首席大法官Ellsworth辞职, 亚当斯便任命尚在任中的国务卿马 歇尔填补该职。仍由联邦党控制的 国会,也赶在其任期终了前匆忙通 过了两个有关联邦法院组织的法律 ,其中一部即哥伦比

14、亚特区组织 法。根据该法的规定,总统可以 任命42名治安法官,任期5年。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Supreme Court)n1801年3月2日,亚当斯任命了这42名 治安法官。这些任命大多在3月3日午 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国 务卿盖章后生效,故接受任命的人们 被称之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由于时间仓促,有一些人的 任命状因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而未 及发出。本案的当事人威廉马伯里 (William Marbury)正是其中的一位倒 霉者。n1801年3月4日,共和党领袖杰弗逊(Jefferson)正式出任美 国第3任总统。当他得

15、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仍滞留在 国务院的抽屉时,便授意他的国务卿麦迪逊(Madison)不要 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并经封印的任命状,而将其“如同办公室 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n麦迪逊之拒发任命状,自然引起了已获任命但却未接到任命 状的人的不满。其中,马伯里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人便以 1789年的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为依据,直接诉至最高法 院,请求对国务卿麦迪逊发出职务执行命令书,强制其交付 那些任命状。判决要旨n判词主要围绕着本案所 涉及的三个具体问题而 展开:n第一,马伯里是否有权 利得到他所要求的任命 状?n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且这一权利受到了 侵犯,那么美国的法律能否为他提供法律上 的救济?n第三,如果法律确实应当为申请人提供救济 ,那么是否应由联邦最高法院发出职务执行 命令书?n第一个问题,最高法院认为,阻碍马 伯里的接受任命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 据的,而且是侵犯法律权利的行为。n第二个问题,判词论述到:马伯里有 权利得到任命状;拒发任命状侵犯了 他的权利,他的国家的法律为此必须 对他提供救济。n第三个问题。判词则作出否定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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