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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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西安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西科办发20177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2005 年 3 月发布)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安科技大学接受普通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执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简称“招办” ,下同)请假,请假一般不

2、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新生学籍注册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2 -第五条第五条新生学籍注册完成前,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预计经一年时间的治疗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校医院签署同意意见,经招办批准后,暂缓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

3、的学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在 15 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由校医院复查,合格者方可按康复当年的新生提交入学申请,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未请假逾期 15日不提交入学申请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其学籍注册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各学院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并报教务处备查。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报到

4、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否则按旷课论处。学生办理报到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3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第七条第七条学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按时参加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训练,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第八条第八条学生考勤由所在学院、任课教师负责。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确因急病、急事未能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者,应先向其辅导员口头或电话请假,在事情发生之日起 3 日内补假,其它原因不予补假。学生因

5、病请假必须附医院证明。学生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请假 1 日内,由学生辅导员批准;2 日到 3 日以内由各学院副书记批准;4 日至 10 日以内,由学院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11 日至 30 日以内,由学院院长审查,报教务处批准;请假 30 日以上,由学院院长以及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请假期间若有考试环节, 须另行办理缓考手续, 否则按缺考处理。(二)学生在外单位实习(含实践)时,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因特殊情况或因病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如超过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时,须报学院院长审批,并补作实习。(三)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四)学生每学期累计请

6、假不得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超过者应办理休学。第九条第九条凡因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缺席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及学校安排的其他活动的,- 4 -一律按旷课论处,每天按 6 学时记。学校对旷课的学生,根据以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一)一学期累计旷课在 1224 学时(不含第 24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二)一学期累计旷课在 2436 学时(不含第 36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一学期累计旷课在 3648 学时(不含第 48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四)一学期累计旷课在 4860 学时(不含第 60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一学

7、期累计旷课在 60 学时以上(含 60 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第十条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根据情节轻重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处理。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的,按国家考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违纪论处:(一)未在监考教师编排的座位考试;(二)有意将手机、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等非考试用品放在座位或座位周围;(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六)将规定不得带出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

8、纸等,下同)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凡考试违纪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于监考或有关人员指出或制止后仍然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一)在桌椅、墙面以及考生身体等书写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图书、资料等参加考试;(二)在考试过程中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图书资料;(三)考试结束后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四)在考试前、后,发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

9、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五)在考试期间,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六) 在考试过程中传、 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七)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或使用手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设备;(八)在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 -(九)在考试过程中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十)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十一)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十二)组织、参与团伙作弊的;(十三)其他被学校认定为作弊的行为。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作弊情况符合(一)(四) 、 (十三)情况的给予记过处分,符合

10、(五)(九)情况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符合(十)(十二)情况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对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7 日,即视为送达。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生对开除学籍有异议的,可按照西安科技大学学生申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提出申诉。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为使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进程,督促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每学期学生修读课程不得少于 15 学分(毕业班及经学校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不多

11、于 35 学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 7 -获得相应学分;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考核无论合格与否,成绩及相应学分一律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学生凡选择并修读的课程,必须参加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视为缺考。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考核,私自参加考核者,成绩不予认可和记载。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考核方式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执行,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若采用开卷、半开卷或口试等形式,须经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

12、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 。(一)总评成绩作为课程考核的最终成绩,一般由平时、期中、期末等成绩按比例计算,原则上平时和期中成绩占总评成绩的 30%(有课内实验的须在其中体现) ,期末考试成绩占 70%,各学院可根据各专业课程实际调整,鼓励加大平时考核力度的考核方式。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且平时成绩应在考试前向学生公布。(二)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其总评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其总评成绩可采用五级制或二级制。各类实践环节课程考核,应依据实践教学课程大纲要求,总评成绩由平时考核(考勤、完成实践课程的任务情况)和提交实践课程作业(作品

13、)的质量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学生缺课学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学时数的三- 8 -分之一(自修者除外) ,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或未完成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的,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按“0”分记。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体育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可转修保健类体育课。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志,是学生评奖选优、转专业、推荐免试研究生等学业评价时的主要依据。具体计算办法如下(小数点后保留 2 位有效数字) :课程绩点(百分制课程成绩10)-5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权重系数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

14、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课程绩点根据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折算,具体折算办法如下:百分制9010080897079606960百分制对应课程绩点(百分制课程成绩10)-50五级制对应的百分制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60二级制对应的百分制合格80不合格60课程权重系数规定如下:课程类别主干课必修课选修课课程权重系数1.21.11.0- 9 -第五章缓考、补考、重修、自修、免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对于因病(附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因事(须持请假报告及相关证明)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由本人写书面申请,经主管的教学院长或学生工作的书记核准、 审批并签字后, 于考试

15、前在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的理论课程与补考一起进行, 其总评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并做标识。补考通过的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课程绩点,未通过的需重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凡缺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的课程及未获得学分的实践类教学环节、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 体育课均要重修,参加重修的课程按考核实际成绩记载。课程重修按西安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学生原则上应参加修读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或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任课教师同意, 学生

16、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批准后,可以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自修者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并按时参加考试。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一)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二)军事训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必修的实践环节。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学生因转学、转专业等情况,对已取得学分的- 10 -课程可申请免修,并按照原来考核成绩记载。学生留、降级到下一年级后,需按学校安排的该年级的全部课程进行学习,但对原已学习过且总评成绩经转换后达到百分制 75 分及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的转专业,按西安科技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办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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