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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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http:/ )邮箱: J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乡镇企业负担,支农义务,监督管理【颁布单位】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乡镇企业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审计厅【文 号】苏经贸监督20021308号【发文日期】2002-09-30【实施时间】2002-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减负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

2、002年9月30日江苏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农业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联合印发的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农企发2002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农义务的各类企业。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乡镇企业负担是指:除税收之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以及垄断行业向乡镇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

3、和专项收费,下同)、政府性集资、罚款、摊派和其他要求乡镇企业提供人力、财力和物力的负担。乐税网( http:/ )邮箱: J第四条 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减负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乡镇企业治乱减负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研究提出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政策。经贸、乡镇企业管理、财政、价格、监察和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齐抓共管。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减负办)是省政府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全省乡镇企业减负的日常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减负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第五条 各级减负领导小组协调

4、各成员单位在乡镇企业减负工作中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检查有关乡镇企业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二)监督乡镇企业优惠政策的落实;(三)受理涉及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案件;(四)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五)负责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的其它工作。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六条 向乡镇企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管理权限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向乡镇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

5、费,收费人员必须主动出示省价格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第七条 向乡镇企业实施罚款,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罚单位必须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第八条 向乡镇企业实施政府性集资,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政策规定进行,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集资票据。第九条 向乡镇企业收取政府性基金,必须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除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

6、向乡镇企业乐税网( http:/ )邮箱: J征收政府性基金。第十条 乡镇企业承担的乡村社会负担,必须严格执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从严控制和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意见(苏发199810号)的规定,实行总量控制。收费单位必须出示价格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第十一条 实行向乡镇企业收费公示制度和交费登记卡制度。涉及乡镇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公示。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乡镇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和罚款,必须如实认真地填写由省监察、价格、财政等部门统一监制的交费登记卡,否则,乡镇企业有权拒付或向有关部门举

7、报。第十二条 对乡镇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严格遵守控制向企业经济检查的规定(国经贸监督199970号)。第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政策规定给予乡镇企业的减免税、退税、减息、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优惠措施,有关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第十四条 向乡镇企业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有关征服,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推诿刁难,不得借机要求乡镇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指定服务,不得要求乡镇企业重复办理各种证照。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乡镇企业进行检验、审核、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第十

8、六条 禁止利用行政职能或垄断地位强制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下列行为:(一)要求提供赞助、资助、捐献;(二)要求承担不应由乡镇企业开支的各种费用;(三)要求参加评优、评先、升级达标等活动;(四)要求提供担保;(五)要求参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六)要求订购报纸、杂志、书籍、音像制品或刊登广告等;(七)要求参加交纳费用的会议、培训、学术研究、技术考核、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乐税网( http:/ )邮箱: J(八)要求出资编写名录、年鉴、大全、画册及拍摄影像资料;(九)将行政职能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变相向乡镇企业收取费用;(十)借乡镇企业改制变更之机,要求乡镇企业交纳私营个体企业管理费等;

9、(十一)以办学、助学名义索要费用和财物;(十二)限定乡镇企业购买(接受)指定的产品(服务),擅自提高商品(服务)的价格;(十三)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十四)违反规定,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和罚款的收缴和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八条 建立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要求,逐级签订乡镇企业减负工作责任状。各地应定期检查乡镇企业减负工作落实情况。对本地区违反规定,加重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第十九条 建立全省乡镇企

10、业负担监测网络。各级减负办应选择若干个乡镇企业作为负担监测点,及时了解乡镇企业负担状况,听取企业对减负的意见,研究减负措施,加强对乡镇企业负担的监控。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乡镇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企业必须把交费项目列入财务统计科目,纳入厂务公开内容,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交费情况。第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因抢险救灾需要向乡镇企业征用人力、财力、物力的,应依法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投诉、受理与处理第二十二条 各级减负办和经贸、乡镇企业管理、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都应设立乡镇企业负担监督举报电话或网址,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

11、向各级减负办或者经贸、乡镇企业管理、价格、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投诉、举报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行为。受理的部门应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收到署名的投诉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乐税网( http:/ )邮箱: J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视情况向投诉、举报者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办理。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对已经受理的投诉、举报,必须在30日内查清事实,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者,同时报同级减负办备案;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第二十六条 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处理的投诉

12、、举报案件,由减负领导小组指定其中一个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重要的投诉。举报案件,由减负领导小组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 投诉、举报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职能部门或减负办申请复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 各级经贸、乡镇企业管理、价格、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可以就加重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个人以及下级政府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不得刁难和阻挠,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者。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其他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

13、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意见(苏发199713号)、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和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意见(苏发199810号)的规定,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一律无效,必须自行撤销;不自行撤销的,由上一级政府有权部门予以撤销。第三十条 各级减负办负责投诉、举报案件的督查工作。发现对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督促有关部门重新处理。第三十一条 对违法违规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减负领导小组通报批评,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财物;对情

14、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典型案件,由省减负领导小组通报批评,有权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人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给乡镇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对投诉、举报、抵制非法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或妨碍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 各级减负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和减负办必须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切实查处加乐税网( http:/ )邮箱: J重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推诿扯皮、拖延处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减负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三十四条 对投诉、举报和抵制非法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各级减负领导小组应予以表彰。第三十五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职能部门申请复查,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不影响原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减负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乐税网( http:/ )邮箱: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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