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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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损害 责任相关法律本讲主要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八)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十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十三、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环境 污染 损害

2、相关 法律 司法 解释本讲主要内容刑事责任民事责任1、行政处罚的理论及案例 2、行政处分的理论及案例1、刑事责任的理论 2、刑事责任的案例评析行政责任1、民事责任的理论 2、民事责任的案例评析1、日本公害诉讼的理论 2、日本公害诉讼的案例评析环境 污染 损害 相关 法律 责任公害责任理想状态下的环境法律责任n 从理论上来说,环境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之间存在一种 互补且层层递进的关系,从而构成一个严密的“法网”: 民事责任对于环境污染侵害而言是最有效的责任方式。如果运用 得当,仅仅民事责任本身就足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震慑潜在的违 法者。 如果民事责任不完备,但行政责任足够强有力,也还能弥补民事 责

3、任的不足。 即便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都不完备,如果作为法律责任最后一道 防线的刑事责任运用得当,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震慑潜在的违法者 。 当民事、行政、刑事责任都非常完善,组成一张天衣无缝的法网 ,不但能在事后保证最大限度地减少漏网之鱼,而且在事先就能 迫使潜在的违法者遵纪守法。案情n 1997年,武汉市汉南区一化工公司将生产除草醚 替代品时封存的化工废料197桶,送到武汉市洪 山环保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并交付处置费用 199900元。 n 两年后,由于原洪山区环保局副局长王华楚等人 的失职,这批含有苯酚毒性化学物质的废料在没 有经过严格化验的情况下,交给两位无业人员方 国强、何利华处理,方某等人将

4、其中80余桶随意 倾倒在汉阳锅顶山半山腰,造成汉阳区永丰乡、 仙山村、龙阳湖及周边地区环境遭遇严重污染, 直接经济损失达199.7万元。 n 王华楚、方国强、何利华要负刑事责任吗?审理结果n 法院认为:武汉市洪山区环保局原副局长、时任助 理调研员的王华楚,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 致化工废弃物流入农田、湖泊,致使土壤、水中苯 酚含量严重超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环 境监管失职罪。 n 考虑到王华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决定从 轻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法院同时以“ 污染环境罪”,对无业人员方国强、何利华分别判 处有期徒刑1年,各处罚2000元。宣判后,3名被告 人均表示服从

5、判决不上诉。 n 据了解,这是我国1997年新刑法出台后,首次启用 该新罪名对失职的环保官员定罪。2009年2月的一天晚上,云南勐 腊县村民康万年、高祖桥相约到南顿 河去捉石蚌。当晚10点,康万年突然 发现河对岸的树丛中,有两只闪闪发 光的眼睛。康万年取下背上的猎枪, “砰”的一枪,河对岸随即发出一阵哀 嚎。两人跑到河对岸一看,原来是只 老虎,老虎脖颈中枪,倒在地上死了 。第二天,康万年、高祖桥喊了同 村的村民陈乃彬、杨建明、周自永上 山,将老虎开膛破肚剥了皮。他们把 老虎皮和内脏就地掩埋,把虎肉、虎 骨、虎头及虎爪就地瓜分了,各自背 回家中清炖吃了。下列案件应该如何处理“人吃虎”犯 罪吗?该

6、案审理结果n 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康万年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和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持有两支枪支,猎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印支虎,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 祖桥、陈乃彬、杨建明、周自永明知老虎是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4 人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治权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追究其刑事责 任。 n 勐腊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康万年犯非法猎捕、杀害珍 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非法 持有枪支罪判处有

7、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10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被告人高祖 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 得收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乃彬、杨建明、周自永有期徒刑三年,缓 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白治权有期 徒刑一年。同时,判决被告人康万年赔偿国家的经济损失480000元。某化工厂将废水直接排入河道,流入秦某的鱼塘,造成 鱼塘的鱼全部死亡。该厂承认其侵权,但对秦某提出的赔 偿数额不接受。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秦某可以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B.秦某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

8、决定不服的,可以向 法院起诉 C.秦某可以不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而直接向法 院起诉 D.秦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下列案件应该如何处理下列案件应该如何处理n 农民甲将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造成农 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关于此案的 说法何者为正确?n A.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其行为违法与否,不影响民事责 任的确定 n B.农民甲无须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n C.化肥厂如否认自己侵权,必须负举证责任 n D.化肥厂如能证明自己排放的污水没有超标,可免于承担 责任该合同是否有效?n 2006年11月30日,甲方钢铁公司与乙方金属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一 份,约定:

9、乙方承租甲方烧结机一套、高炉两座,与该主体设备配套 的各种附属设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原料堆场等配套设施一并出租; 乙方承租后所产铁水专供甲方电炉炼钢使用,若甲方电炉停产,乙方 可自行组织生产铸铁进行销售;租赁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 期满后经协商可续签租赁协议;因国家政策原因中途停止租赁的,乙 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停止生产,将生产设施退给甲方,甲方 退还多收的租赁费等。 n 在双方租赁期间,国家有关部门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 产能设施下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07年8月,有关部门给钢铁公司 发出通知,要求对相关设备在2007年10月底前予以淘汰关闭。基于上 述国家政策,钢铁公司

10、多次致函金属公司,提出解约要求,并为补偿 问题发生争议,金属公司遂请求判决:2006年11月30日的租赁协议为 无效;钢铁公司承担全部过错责任;钢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61722206.97元。n 审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租赁合同中标的物是被 责令淘汰的设备,当然不得再行使用或出租,尽管“淘汰落 后产能”只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具体的经济管理政策,但它是 国家为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而采取的关乎 国家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其直接关系到我国社 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自然环境的有效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问 题,亦符合原环境保护法关于“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 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的原则规定

11、。据此,判决认定 合同无效,并对金属公司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按过错分别承 担。 n 点评“淘汰落后产能”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具体的经济 管理政策,其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自然环 境的有效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以属 于淘汰范围内的设备为标的物的租赁合同,既违反了国家有 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确认为无 效合同。违反环保政策签订合同无效未经环评开工遭处罚n 某公司拟建设复合保温材料(用于外墙保温的玻纤网 格布)制造、销售项目。姜堰市环保局对某公司的报告回 复的咨询意见为:“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表报我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经

12、某 公司委托的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进行环境评价结论是 该项目工作过程中会挥发废气。姜堰市环保局根据环评报 告表作出相应审批意见。但某公司未根据该审批意见,未 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姜堰市环保局向该公 司发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生产,未经环保验收 合格不得投入生产。该公司未经整改,仍继续生产。姜堰 市环保局在履行处罚告知等程序后,依据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并依法送达给某公司。n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 重要措施。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违反环境影响评 价制度规定,

13、擅自进行项目的开工生产, 既是对环境法律制度的漠视,更是对我们 赖以生存的环境的严重破坏,应当受到严 惩。案情 n 原告梅林供销服务公司。 被告赣加稀土有限公司。 n 梅林供销服务公司所属生态试验场9口鱼塘与赣加稀土有限公司 西侧围墙相邻。赣加稀土有限公司废水曾流经西侧围墙排出, 造成鱼塘周围土壤吸附酸性物质,如遇雨天,酸性物质随雨水 冲刷渗入鱼塘,产生污染。连续5年鱼塘鱼苗每年发生大面积死 亡,赣加稀土有限公司均给予梅林供销服务公司赔偿。 n 废水排放改道后,赣加稀土有限公司委托赣州地区环境监测站 对鱼塘及周围土壤进行环境现状调查。结果表明:鱼塘周围土 壤为酸性红壤,测定项目在正常值范围,鱼

14、塘水质基本满足国 家渔业水质标准。据此,赣加稀土有限公司拒绝了梅林供 销服务公司该年的赔偿要求。梅林供销服务公司起诉至江西省 赣县人民法院,称:环境不断变化,一次测试结果不能说明整 个环境现状,鱼塘周围土壤吸附酸性物质渗透是有时间性的、 间断的、请求赣加稀土有限公司继续赔偿该年污染损失,并承 担治理费用。赣加稀土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鱼塘水质经测试 ,符合养鱼标准,不同意赔偿及治理。法院审理结果n 赣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梅林供销服务公司又递交补充诉状,请求赣加 稀土有限公司增加赔偿第二年鱼塘污染损失。 n 审理期间,环境专家论证:环境有一个动态变化过程,一次测试结果 不能说明整个环境现状,多次测试

15、中只要有一次鱼塘水质不符合要求 ,鱼塘就不能养鱼。经委托赣州地区环境监测站再次对原告1号9号 渔塘水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表明只有8号、9号两口塘的水PH值符合 淡水渔业标准,其他鱼塘水PH值都不符合标准。鉴于此事实,赣县人 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主持双方 调解。调解中,被告赣加稀土有限公司对法院委托鉴定结论无异议。 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n 一、赣加稀土有限公司赔偿梅林供销服务公司当年及次年鱼塘污 染损失36244元。 n 二、污染的鱼塘由梅林供销服务公司自行治理,治理费53765元, 由赣加稀土有限公司

16、承担,在第三年放鱼期前一次付清。 n 三、赣加稀土有限公司无偿提供治理污染工程用电。评价n 首先,法院把握了被告废水排放致二次污染的损害发生的 事实。被告废水曾经其西侧围墙排出,污染原先的鱼塘, 虽然现已改道排放,并经测试结果没有问题,但环境是动 态变化的,10次测试中有1次不符合养鱼水质标准,鱼塘 的鱼就难以存活。 n 审理中,法院委托环保部门对原告鱼塘进行的水质鉴定足 以证明鱼塘二次污染的事实。对此被告又举不出反证,从 而可认定其废水排放造成原告鱼塘二次污染损害。据此, 法院调解书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合理合法。 n 其次,原告鱼塘被污染,每年采取由被告赔偿的办法不能 治本,重要的还是根治污染。赣县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第二 条,被告承担治理费用,由原告自行治理,实际上体现了 环境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又便于实施,这样处理也 是正确的。环境法律责任概述n环境法律责任 n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对其 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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