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wto对美国「2000持续性倾销与补贴之补偿法案」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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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評 WTO 對美國2000 持續性傾銷與補貼之補償法案之判決 87 簡評WTO對美國2000持續性 傾銷與補貼之補償法案之判決 培州、黃雅伶 綱 要 壹、前言 貳、事實經過 、主要爭議焦點 肆、上訴機構的最終判決 伍、結 壹、前言 美國前總統柯頓於 2000 10 月 28 日簽署一項名為2000 續性傾銷與補貼案件之補償法案(Continued Dumping and Subsidy offset Act of 2000),此法案為修正 1930 關稅法(Tariff Act of 1930)並增第 754 條。該法案的主要精神為規定將對外國廠商所課徵之反傾銷稅及平衡稅,補償分配予受此傾銷

2、影響之美國國內製造商,讓其國內廠商得以將該筆款項用於購置生產設備、進人員培訓、企業研發、受雇者之健康福和環保設備等方面的費用支出 ,原則上這項分配為每進一次(註一)這項法案是由西維吉尼亞州議員柏拜德(Rober Byrd)提出,故一般報導又將此法案稱為拜德修正案(Byrd Amendment)。按拜德議員提出此修正案,係為保護其家鄉西維吉尼亞 第一作者係中華經濟研究院國際經濟所副研究員;第二作者係中華經濟研究院國際經濟所助 研究員。 註一: WT/DS217/AB/R and WT/DS234/AB/R, adopted 16 January 2003, paras. 11 12. 貿政策叢

3、第 1 期 88 州的鋼鐵業,西維吉尼亞的主要工業為鋼鐵,在 1998 亞洲經濟危機後,因大由亞洲出口之低價熱軋鋼(hot-rolled steel)湧入美國市場,嚴重威脅美國鋼鐵業者的生存空間和工的就業權,因而拜德議員提出此法,以圖挽救美國國內因受傾銷或補貼進口品損害的產業。首宗依此法案提出之控告案,即由美國 9 家鋼鐵公司及鋼鐵工會提起,控訴對象包括由中國大、印、台灣、泰國、南非、阿根廷、荷及馬尼亞等國,低價進口鋼鐵的傾銷。 2001 初,歐盟、加拿大、澳大亞、巴西、智、日本、泰國、印尼、墨西哥和韓國等世界貿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 WTO)成員在多次遭

4、受美國反傾銷調查和制裁之後,向美國提出諮商要求,指控美國的2000續性傾銷與補貼案件之補償法案 中採取的特別補償(offsets)違反反傾銷協定、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及 GATT 的規定。控訴國進一步指出特別補償這項制設計,將促使美國國內廠商提出或支持反傾銷或反補貼控訴,致使反傾銷協定和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的相關條款被扭曲應用。此外,控訴國也認為該法案的頒定,將造成被進反傾銷或反補貼調查的出口廠商難獲得價格具結(Undertaking),因為美國國內廠商可能會為獲取自海關所徵收反傾銷稅或平衡稅中所提撥之補償費用,而反對出口商自動提出修正出口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對涉案區域輸出之符合要求的具結。最後,

5、因雙方諮商破,控訴國成員隨後集體向 WTO 提出仲裁美國2000 續性傾銷與補貼案件之補償法案一案的要求。 據統計,美國於 1995-2002 期間向其他國家課徵反傾銷稅的案件占全球課徵總案件比重高達 15.26%,位居第二名僅次於印所占比重 17.41%;另外 同 期 間 , 美 國 向 其 他 國 家 課 徵 平 衡 稅 的 案 件 , 則 占 全 球 總 案 件 的43.61%,排名位居全球各國之冠(註二) 。再進一步觀察,美國每採反傾銷措施和平衡措施的可發現,美國於 2001 時,是在提出傾銷 (或補貼)調查的、課徵時性反傾銷稅(或時性平衡稅)的、或是課徵最終註二: 據資源:WTO 反

6、傾銷資庫和補貼暨平衡措施資庫。 簡評 WTO 對美國2000 持續性傾銷與補貼之補償法案之判決 89 反傾銷稅(或最終平衡稅)的皆居各之冠,其調查案件、課徵時稅額案件、及課徵最終稅額案件分別為 77 件(或 18 件)、61 件(或 15 件)、和 30件(或 16 件)(相關據請表一)。再以原始調查案件分析,美國在 2001 對其他國家進傾銷調查(或補貼調查)的案件的增加幾乎是 2000 的 2倍。案件增的主要原因,可能與美國國會於 2000 10 月 28 日通過2000續性傾銷與補貼案件之補償法案一案有關。 表一 1995-2002 美國對他國採取進口救濟措施之統計表 單位:件 反傾銷措

7、施 平衡措施 原始調查 初步課徵實際執原始調查初步課徵實際執 1995 14 23 24 2 3 2 1996 21 16 9 1 0 2 1997 15 16 7 6 3 0 1998 36 28 9 11 7 1 1999 46 34 19 10 9 6 2000 45 22 20 7 0 6 2001 77 61 30 18 15 6 2002 35 44 25 3 6 1 小計 289 244 143 58 43 24 資源:本文自整自 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Database. 在歐盟等國將此案提送 WTO 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8、 Settlement Body)後,爭端解決小組(Panel)和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亦分別針對這宗爭端案件做出裁決,判定美國2000 續性傾銷與補貼案件之補償法案一案違反反傾銷協定和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並建議美國廢除該項法案。WTO 判美國敗訴的原因為,該法案明顯鼓美國國內廠商在面對自國外進口品競爭時,以宣稱該公司受到傾銷或補貼進口品損害的方式,要求政府相關機關向其競爭對手課徵反傾銷稅或是平衡稅,進而申請損害補償。也因此,WTO 認為這項法案的制設計與 WTO 所提倡的貿自由化精神是背道而馳。 貿政策叢 第 1 期 90 WTO 的成精神是希望各會員國秉持非歧視的原則,逐

9、開放國內市場、調進口關稅,和取消非關稅障礙,但以 WTO 會員國實際採用進口救濟措施的頻看,卻有明顯呈逐增加的趨勢,與 WTO 努推動的目標相符。有鑑於美國2000 續性傾銷與補貼案件之補償法案的頒布,無是在鼓各國可仿效美國的做法,訂定相似法規保護國內產業,並藉由避免國內產業受其他進口品損害的名義,對進口國進貿制裁,擴大公平貿間差距。此外,該法案的頒布,亦將加速全球進口救濟措施採的總。為此,WTO 裁決美國2000 續性傾銷與補貼案件之補償法案的法案精神,違反 WTO 的反傾銷協定和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以正視聽。 基於每個國家皆會訂定相關條款,以保衛其國內產業免受進口品的損害,應如何訂定才會與

10、 WTO 秉持的宗旨相違背是一門大學問。藉由本案的分析,以瞭解美國2000 續性傾銷與補貼案件之補償法案一案的主要爭議問題,或可作為我國制定相關法案的前之鑑,避免重蹈美國之覆轍。準此,本文評述內容首先將介紹2000 續性傾銷與補貼案件之補償法案上訴至WTO 後的發展過程;其次明此案的主要爭議焦點,並以上訴機構報告書中所提的爭議焦點為述重點;接著是總結上訴機構對主要爭端問題之最終判決。最後,本文將針對美國在接到 WTO 判決後做出的反應,及美國國內業者針對美國政府廢除2000 續性傾銷與補貼案件之補償法案的態做明(註三) 。 註三: 此爭端案件分別由二組同的國家提報至 WTO 爭端解決機制請求裁

11、決爭端,也因此該 案件在 WTO 的案件資庫的代號有二組,分別為 WT/DS217 和 WT/DS234。 簡評 WTO 對美國2000 持續性傾銷與補貼之補償法案之判決 91 貳、事實經過 2000 12 月 21 日,澳大亞、巴西、智、歐盟、印、印尼、日本、韓國和泰國依據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the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第 4 條、GATT 第 22.1 條、反傾銷協定第 17.2 條和 17.3 條,和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第 7.1 條和第 30 條合要求與

12、美國進諮商。2001 2 月 6 日,在日內瓦舉第一次諮商,此次的諮商各國並未達成共。同 5 月 21 日加拿大和墨西哥也要求與美國進諮商,諮商於 6 月 29 日進,此次諮商也未達成共。7 月 12 日,澳大亞、巴西、智、歐盟、印尼、印、日本、韓國和泰國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成爭端解決小組(註四) 。8 月 10 日,加拿大和墨西哥也分別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成爭端解決小組(註五) ,其提出的爭端事宜與先前澳大亞等 9 國於 2000 12 月21 日所提出要求的事宜相同(註) 。 2001 8 月 23 日,爭端解決機構正式成爭端解決小組,並續與各方展開一的會談。10 月 15 日,澳大亞、巴西、加拿

13、大、智、歐盟、印、日本、韓國、墨西哥和泰國敦請秘書長決定爭端解決小組的成員名單。10月 25 日,秘書長公布成員名單,分別為 Mr. Luzius Wasescha、Mr. Maamoun Abdel-Fattah 和 Mr. William Falconer。同一天,阿根廷、加拿大、哥斯大加、香港、中國大、以色、墨西哥和挪威保他們在爭端案件編號 DS217 中第三人的權;此外,澳大亞、巴西、加拿大、歐盟、印、印尼、日本、韓國、墨西哥和泰國保他們在爭端案件編號 DS234 中第三人的權。2002 2月 5-6 日,爭端解決小組成員與當事國進面談。2 月 6 日,爭端解決小組成員與第三人之成員面

14、談。7 月 17 日,爭端解決小組提交期中報告,期末報告則是於 9 月 2 日提出。 註四: 案件代碼為 WT/DS217。 註五: 案件代碼為 WT/DS234。 註: WT/DS217/R and WT/DS234/R, adopted 16 September 2002, paras.1.1 1.4. 貿政策叢 第 1 期 92 爭端解決小組報告書於 2002 9 月 16 日在 WTO 會員國間傳閱,並判決美國敗訴(註七) 。爭端解決小組判決美國敗訴的原因為,認為美國的2000持續性傾銷與補貼案件之補償法案提供已受反傾銷稅法保護之請願者額外補償,使其等享有雙重保護之益,也因此裁定美國此

15、法違反反傾銷協定第5.4 條、第 18.1 條和第 18.4 條;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第 11.4 條、第 32.1 條和第 32.5 條;GATT1994 第 6.2 條和第 6.3 條;以及 WTO 協定第 16.4 條。原則上,爭端解決小組提供幾項作法以促使該法案符合國際貿的規則,然而,爭端解決小組認為最佳的解決方式是建議美國廢止此修正案(註八) 。 2002 10 月 18 日,美國根據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第 16.4 條針對爭端小組報告書的內容和部份法解釋提出上訴,並根據上訴機構工作程序第20 條規則申請上訴通知。10 月 28 日,美國提出上訴人的書面意。11 月 12日,澳大亞、巴西、加拿大、韓國和墨西哥分別提出被告的書面意,歐盟、印、印尼和泰國合提出被告的書面意,日本和智也合提出被告的書面意。同一天,阿根廷、香港、中國大、挪威也分別提出第三人的書面意。此外,以色和哥斯大加也表示會以第三人的身份出席口頭聽證會。11月 22 日,上訴機構主席發函通知各與國,換此審案件的上訴機構成員。隨後,口頭聽證會於 2002 11 月 28-29 日舉。上訴機構報告書於 2003 1月 16 日在 WTO 會員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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