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人力资源管理师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内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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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文官网:学文官网:2016 年人力资源管理师年人力资源管理师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內內含解析含解析学文教育温馨提示:备考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二级、三级的考生注意知识点的要点,学文教育温馨提示:备考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二级、三级的考生注意知识点的要点, 同时,各位企业人事在工作忙碌的同时也不要忘记充实自己。同时,各位企业人事在工作忙碌的同时也不要忘记充实自己。【劳动争议】 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的争议。 在现在的权利意识 觉醒的情形下, 过去的企业完全占优势的局面已经有了稍稍的改观。 企业员工意识到了自身 权益维护的重要性,并且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下,敢于主

2、动采取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劳动争议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企业在处理这些劳动争议时并不能很好地把握双方,因此,对 于企业来说, 这是个很头疼的事情。 “近年来,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整体上处于高发状态。 2011 年,我国各级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劳动争议 58. 9 万件,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 案件 38. 0 万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败诉率居高不下。据江苏宜兴法院统计, 该院 2006 年至 2008 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93 件,其中用人单位胜诉的案件仅 33 件,其 败诉率均在 90以上。 ”根据上面的调查数据,我们可以直观地认识到,企业在劳动争议处 理的事件中表现的是比

3、较失败的。 下面让我们看些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案例案例一】一】社保、工资,谁决定劳动关系社保、工资,谁决定劳动关系2005 年 5 月,王某入职 A 公司工作(工作地点挂牌名称是 A 公司, 公司发给王某一个有 A 公司名称但没有盖章的工作证, 发给王某一本自己也在其中的 A 公司员工的通讯录, 王某工作过程中的工作单也是 A 公司的名称),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通过银行转帐发放。2006 年 1 月,已怀孕 3 个多月的王某被 A 公司辞退,但 A 公司没有发给王某辞退通知书。因 A 公司没有给王某任何补偿,王某被迫向劳动信访部门投诉。信访过程中,A 公司否认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 称王某

4、是 B 公司的员工, 社保是 B 公司缴纳, 工资也是 B 公司支付。另称 A 公司拟收购 B 公司,但尚未办妥相关手续。王某万万没有想到, 自己一直认为是 A 公司的员工, 并且所有证据都证明其是 A 公司员工,现因与 A 公司发生争议,A 公司竟否认是其员工。后王某查社保缴纳情况和 A、B 公司工商注册情况,得知其社保的确是 B 公司缴纳,工作地点也是 B 公司的注册地址,而不是 A公司的注册地址。因工资是银行转帐发放,银行又不配合,王某一时无法查知工资是哪个公司发放。在未查明工资是哪个公司发放的情况下,王某根据社保是 B 公司缴纳,工作地点也是 B公司的注册地址,A 公司又否认自己是其员

5、工,自己所有的证据竟无一个有 A 公司的公章的情况,决定以 B 公司为被诉人申请仲裁。B 公司收到王某的仲裁申诉书后,与 A 公司共同约王某调解。调解过程中,B 公司称王某与其没有劳动关系,其只是受 A 公司的委托代办社保,工资还是由 A 公司发放。对此,A公司也认可,但没有达成调解结果。学文官网:学文官网:王某告 A 公司时,A 公司称其是 B 公司的员工;当王某改告 B 公司时,B 公司又称王某是 A 公司的员工。 究竟王某与 A 公司还是 B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慎重起见, 王某决定聘请律师代理,并追加 A 公司为共同被诉人,还到银行查知工资是 A 公司发放,即社保是 B 公司缴纳,工资

6、是 A 公司发放。王某入职时工作证、通讯录、工作单均是 A 公司的,工作地点挂的也是 A 公司名称的牌子,王某与 A 公司、B 公司三方调解过程中,B 公司称王某是 A 公司员工,A 公司也认可,现查知工资也是 A 公司发放, 按理确认王某与 A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没有问题, 但仲裁开庭时,B 公司竟主动承认王某是其员工,唯一证据是社保缴纳凭证。王某犯难了:天啊!我究竟是谁的员工?问题:究竟王某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问题:究竟王某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一分析】【案例一分析】 劳动局裁决和法院判决,王某与 B 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理由如下: (1)依据劳动部 政策、精神(如关于确立劳

7、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案中的证据”工资”排在”社保” 前面, 所以应当依照” 证据” 先后顺序裁决或判决劳动关系的主体, 这似乎就是” ” 公司 但 是,同志们别忘了,该案中的工资是银行代发,没有出现王某签名的工资单,或者王某没有 通过税务机关查找”公司的工资凭证(也许公司工资凭证上根本没有王某的 名字)。 (2)在第一证据“工资”没有被完全证明是 A 公司还是 B 公司时,我们只有查证 “社保”是哪个公司缴纳。这时,在仲裁阶段 B 公司突然改口说王某与其有劳动关系。“社 保”证据的查证几乎太容易了,在郑州任何人凭借自己的身份号码便可以查询“养老保险” 的缴纳情况(其实许多县级城市也可以查

8、询了)。 (3)在对以上两个证据的分析中,我们 完全可以判 B 公司与王某有劳动。实际上,这也是仲裁(劳动局)、审判(法院)劳动争议 案件时经常遇到的情形。 另,笔者在 10 几年的人事工作实践中,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 件(可以说是五五花八门,与劳动局、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以及重申、再审、申诉法院过 招)。本人愿意将自己对“劳法”的研究以及实践共享给读者。【案例案例二】二】如何正确的给付经济补偿金如何正确的给付经济补偿金甲与乙是同乡,2001 年 12 月乙投资新办公司,邀请甲加盟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约定月薪为 5000 元。碍于情面,甲与乙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的

9、说明”,在说明里简单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盖章。为了偷避个人所得税,甲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在公司工资单上签领工资 800 元,其余的4200 元甲分别以多个朋友的名义(事实上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签领工资。同时,乙以“为甲方偷避了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甲自行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包括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甲默许。2003 年 5 月,因公司业务拓展不力、资金短缺而陷入经营困境,乙决定裁减员工以减少日常开支, 于 5 月中旬通知甲自 6 月 1 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甲要求公司给予相当于二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 乙方不允。 甲遂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10、要求:1、公司给予 10000 元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二个月工资);2、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学文官网:学文官网: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再给予 5000 元的额外经济补偿金;3、支付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以何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要求按 5000 元/月的标准支付,乙方只同意按 800 元/月的标准支付。问题:作为人力资源经理的您会支持哪一方的观点?并提出您的理由问题:作为人力资源经理的您会支持哪一方的观点?并提出您的理由【案例二分析】【案例二分析】劳动法的初衷在于规范用工秩序,保护相对弱势方的劳动者。 1、本案中(甲与乙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关

11、于工资的说明”,在说明里简单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盖章。甲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在公司工资单上签领工资800 元)说明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且形成了甲方的工资标准为 5000 元/月的事实,所以应按 5000 元/月补偿。 2、从 2001 年 12 月至 2003 年 6 月共 18 个月,按劳动法中“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不足一年按一年(旧法)”可知,甲的公司给予相当于二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合理,按合同解除前 12 个月的平均应付工资标准即 5000 元/月补偿共 10000 元。 3、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补缴,

12、所以甲要求支付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合理。 4、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前 30 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甲方 1 个月的经济补偿,但是前面已经给了 2 个月的经济补偿,故驳回甲方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规定再给予 5000 元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乙方没有支付其余 4200 元/月的工资给甲方的合理证据, 故应当补给余额并在扣除社保费用后支付给甲方。乙方可以算是拖欠工资,可以依法给与罚款。 6、如果按新法,乙方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甲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甲方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上,补偿时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写明相应的条款依据。【案例三】【案例三】上班时

13、间自杀,算工伤吗上班时间自杀,算工伤吗王晶是 A 市某公司的仓库保管员,1991 年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其曾三次住院治疗,1998 年企图自杀被人发现后获救。2004 年 9 月, 王晶又因病发去医院就诊,医院为其出具了 7 天的病假证明。病假结束后, 王晶回单位正常上班。10 月,王晶被发现死于其工作场所仓库内。经公安部门鉴定,王晶是服用该公司保存在仓库中的杀虫剂死亡的,而该杀虫剂含有“甲胺磷”成分。A 市劳保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晶为因工死亡。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结论的决定。该公司仍然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将A 市劳保局告上了法院。该公司

14、称,王晶是自杀身亡,对此公安机关已经得出结论。并且, 王晶死亡当天及之前工作生活一切正常, 不存在无意识服食农药或者误食农药的情况, 因此被告认定王晶因工死亡缺乏事实依据。学文官网:学文官网:A 市劳保局辩称, 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 可以证实王晶死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王晶确实有精神病史,并且在事发前不久又因病发到医院就诊,医生还出具了病假证明。因此, 王晶在工作时间喝杀虫剂的行为当属精神病发作期间的无意识行为。 并且该公司也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甲胺磷,因此对王晶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他们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是完全正确的。问问: :作为人力资源工作者的您作为人力资源工作者的您

15、, ,认为王晶的自杀行为能为工伤吗认为王晶的自杀行为能为工伤吗? ?请说出您的依据请说出您的依据【案例案例三三分析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司明知王晶属于有自杀倾向的精神病职工, 对其应负有更为严格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义务。甲胺磷系危险化学品,原告在未经培训和考核的情况下,安排一名精神病人从事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工作, 显然未尽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义务, 使得陈峰的工作场所存在不安全因素,并直接导致他的死亡。可见,王晶的死亡与其工作环境存在不安全因素有关,据此可以认定,王晶系因工作原因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 原告仅能证明陈峰在白天的精神状态正常,不能证明陈峰喝甲胺磷时

16、精神状态正常。结合陈峰的精神病史,可以推定陈峰是在精神病发作、 无意识的状况下喝甲胺磷的。 所以不能认定王晶主观上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故意。综上,王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死亡的,不属于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A 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案例四】【案例四】员工分期付款,是劳动争议还是借贷纠纷员工分期付款,是劳动争议还是借贷纠纷1994 年 1 月 24 日,王某与在外国注册的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聘于该公司的中国办事处工作。1995 年 6 月 20 日,双方达成劳动合同补充协议:鉴于王某系公司的高级雇员,为鼓励王某全身心投入工作,公司为王某提供 848000 元人民币的住房资金,王某购房后每月向公司支付住房资金的 1240(即人民币 3535 元),公司期望并经王某本人同意合同至少履行 10 年。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还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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