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Feist案看汇编作品的法律保护_顾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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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治法律从美国 Feist 案看汇编作品的法律保护顾微微? 徐慎莉摘? 要?汇编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是将作者与公众的利益从整体上平等对待, 在更大程度上兼顾了矛盾中的两个方面, 不失为一种比较合理的判断标准。在坚持作品独创性标准这一质的规定性前提下, 至于其量的规定性是否会有所变化, 则有待于各国版权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 或许这也是一个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关键词? Feist 案? 汇编作品? 独创性? 额头出汗原则? 辛勤收集原则? 法律保护? ? 一 、 Feist 案例简介( 一) 案情。 Rural 为美国Kansas 州的公用电话服务公司, 其 用户要获得 Rural 的服

2、务, 就必须提供自己的电话号码、 姓名和地址等资料, 通过用户提供的这些资 料, Rural 编制了包括上述资料内容的电话目录( Ru -ral 提供的电话目录包括白页和黄页两部分, 白页部 分是免费向用户提供的, 黄页部分则通过用户付费 刊登广告来赚取收益。本文所述 Feist 案中的电话目录, 如无特别说明, 均仅指白页部分) , 并向其用户 免费提供这种电话目录。Feist 是一家出版公司, 出 版较大范围的电话目录, 其中包括 Rural 所在地区;因Feist 不是电话服务公司, 故没有权利单独、 直接 地从用户那里获得用户的电话号码、 姓名和地址等信息。因此, Feist 只有通过

3、与位于 Kansas 州西北部 地区的11 家公用电话服务公司签订某项许可协议, 才能获得出版相关电话目录的权利。在这 11 家电话服务公司中, 只有 Rural 拒绝许可 Feist 出版其所 需要的电话目录。在此情况下, Feist 未经 Rural 的许可, 径自从 Rural 的资料库中摘录了其所需的资 料, 尽管作了很多改动, 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编排与 Rural 的电话目录是相同的。为此, Rural 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确认 Feist 的行为侵犯了 Rural 对 其电话目录享有的著作权。( 二) 法院的判决。 初审和上诉审法院均判定 Feist 的行为构成侵 权, 但美国

4、联邦最高法院否认了 Rural 电话目录的独创性。在该判决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 ? 作 为版权中使用的术语, 创作性不仅意味着这件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 以将其与其他复制的作品区分开来) , 而且意味着它至少具有某种最低程度的创 造性。当然, 必要的创造性的量是相当低的, 即使微 少的量就可以满足。绝大多数的作品都能够很容易地达到这个程度, 因为它们闪烁着某种创造性的火 花, 而不在于它们是多么不成熟、 层次低或显而易见?, 并且否定了先前实践中某些法院一直遵循的 ? 额头出汗? ( Sweat of the Brow) 原则或? 辛勤收集? ( Industrious Collec

5、tion) 原则, 认为? 这一理论是对版权基本原理的嘲弄?。 同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指出, 关于汇编作品独 创性的判断标准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 对于事实,无论是被单独使用还是作为汇编作品的一部分, 都不 具有独创性, 因此是不受 ?版权法?保护的; 第二, 事实性汇编如果在对事实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自己独特之 处,那么也是应当受到版权法的保护的。但无论如何, 在任何情况下, 事实本身是不具备可版权性的。O ?Connor 法官对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作了如下阐 释:? 事实性汇编可以具有( 版权保护) 必需的独创性。汇编的作者有代表性地选择哪些事实包括在汇 编作品之内, 以何种顺序排列这些事

6、实, 如何编排所 收集的数据以使其更为读者有效利用。这些选择连同挑选和编排, 只要其为汇编者独立所为, 并且具有 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就具有了国会通过版权法保护汇编作品所需要的足够的独创性。因此, 即使是一 个包含了绝对不具有可保护性的书面表达? 仅仅 是事实的电话目录, 如果它具有了独创的选择与编排, 也可符合宪法规定的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 尽管 Rural 第一个将33新疆社科论坛 2006( 4)其用户的姓名、 地址和电话号码等资料编制成电话 目录, 但这些资料均是事实, 而事实本身是不受?版 权法?保护的, 因为它们在 Rural 编制电话目录之前就已经客观

7、存在; 而且即使 Rural 不出版电话目录, 这些事实也将继续存在, 问题的关键在于 Rural 对 上述事实资料的选择和编排是否具有独创性。本案中, Rural 编制的电话目录的内容包括的是其用户最 基本的信息, 即姓名、 地址和电话号码, 这也是每个用户在申请 Rural 电话服务时所必须提供的资料, 虽然从某种角度讲将上述资料编入电话目录也是一 种 ? 选择?, 但这种选择缺乏最低程度的创造性, 尽管Rural 为此付出了很多的努力和投入, 但也不足以使 这一电话目录成为具有独创性。关于对电话目录的结构编排, Rural 只是按照字母排列的顺序将其用户 提供的上述资料编制成了电话目录,

8、 这是一种很古 老、 传统的习惯和方法, 仅仅是机械性的工作, 不能满足?版权法?和宪法对创造性的最低标准的要求。 因此, Rural 编制的这一电话目录没有满足独创性这 一必要条件, 故不能对其享有版权, Feist 的行为并没有构成侵权。二、 评析Feist 案例 (一)国际公约对汇编作品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 关于对汇编作品的版权保护, 重要的国际公约和条约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 识产权协议? ( 以下简称TRIPS协议)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数据或者其他材 料的汇编, 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 只 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 即应予以保护。这类不延及数

9、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 不得损害 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 ? 1996 年 12 月20 日缔结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CT) 第五条则采用了与 TRIPS 协议几 乎完全相同的文字来描述对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 ? 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 无 论采用任何形式, 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 成智力创作, 其本身即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 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 存在的任何版权。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二条第五款 也作了相关规定:? 文字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 诸如 百科全书和选集, 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品,

10、应得到与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 而不 损害作者对这种汇集本内各件作品的权利。 ? 从这些国际公约的规定可以看出, 汇编作品中的 ? 数据或其他材料? 本身是否受版权保护, 以及汇 编作品的阅读方式都无关紧要, 汇编作品的最根本特征是? 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 应具有独创性, 这也 是汇编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可见,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Feist 案中作出的判决与上述国际公约和条约的规定是一致的。结合该 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和法官的阐释, 我们可以简 要地作出以下归纳, 即具备独创性的汇编作品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其一, 作者创作作品过程的独立 性。换言之, 汇编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

11、完成的, 非剽窃、 抄袭之作。其二, 汇编作品是作者智力劳动的结 果, 即作品应体现一定限度的创造性。?( 二) 美国对汇编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的立法及实践发展。 美国早期版权立法( 1790 年?版权法?) 以? 额头出汗?原则或? 辛勤收集? 原则作为对汇编作品进行 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之一, 该原则指出: 经过一定规 模的投资和辛勤劳动获得的成果应当受到保护, 而不以作品是否具有创造性作为判断标准。在此后很 长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当中, 美国法院都是采用上 述原则作为判断汇编作品是否应当受到版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在美国的版权判例中,第一个对独创性作出明确规定的是1903年的 Bleistein

12、 案。在该案中, 美国联邦最高 法院明确指出:? 只要作品符合法定的可版权作品的种 类,并且由权利主张者独立创作完成的, 它就具有独创性。?同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把? 独立完成?解释为? 个性总之包含了某种独特的东西, 即使在笔迹中它能够表现出其独特之处, 而一件极低水平的艺术品种也存在某 些不可减约的东西,这就是独立完成。?此后, 美国 1909 年?版权法?提出了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但是并没有对独创性进行具体的解释, 由此 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以下分歧, 即作品的独创 性这个概念本身是否包含了某种创造性。其中, 持肯定态度的最有力的司法判例当为 1918 年的News Service

13、v? Associated Press 案。该案中, News Service承认其从 Associated Press 的报道中获得新闻并将这 些新闻刊登在自己发行的报纸上这一事实。法院认 为, 报纸包含在期刊杂志的范围内, 根据美国 1909年?版权法?第五条的规定, 期刊杂志是受到版权保 护的, 因此报纸上有关新闻的文章和评论也应当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但是这些文章和评论所针对的 新闻, 只是媒体将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报道给公众, 而并非作者创造性的东西。同时, 法院在该案中明确指出, 受 1909 年?版权法 ?保护的作品应当是由作 者独立完成的作品。 现行美国?版权法? 是对 190

14、9 年? 版权法?作了全面修订后, 于 1976 年颁布的, 即 1976 年?版权法? ( 后又于 1993年修订) 。在该法令第一百零三条( b)34新疆社科论坛 2006( 4)条款中, 进一步明确了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应体现在 内容的选择、 整理和编排上, 而且第一百零二条( b) 条款也规定, 事实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在 1991 年Feist 案中,? 少量创造性? 的标准被提出,? 额头出 汗 ?原则的观点被否定, 该案是美国版权司法实践中 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三) 其他版权体系国家的相关司法实践。 笔者以加拿大为例, 介绍其关于汇编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的司法实践的有关情况。 在加

15、拿大的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界中, 关于汇 编作品受到版权保护的判断标准问题, 也一直存在着 ? 额头出汗? 原则与作品创造性标准的纷争。在 1898 年的 Walter v? Lane 案中, 法官在判决中表述的不同意见就是一个例证。该案中, ?泰晤士报? 刊登 了其报社记者所作的 Rosebery 公爵公开演讲内容的 全部详细记录, 在刊登该演讲内容的? 泰晤士报? 发行一段时间之后, 被告出版了一本关于 Rosebery 公 爵公开演讲的书, 其内容与?泰晤士报?的报道几乎 完全相同。因此,?泰晤士报?向法院起诉, 认为自己对这一报道享有著作权,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 著作权。随后, 初审

16、法院作出禁令, 禁止被告在该案被作出判决之前, 继续发行上述书籍。被告遂提起 上诉, 上诉法院驳回了初审法院的决定。?泰晤士 报 ?又向上议院( the House of Lords)?上诉。在上议院五位法官的意见中, 有四名法官( Earl of Halsbury L?C ?, Lord Davey, Lord James of Hereford and LordBrampton) 支持?泰晤士报?, 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 原告的著作权, 而 Robertson 法官则支持被告。Earl of Halsbury L. C. 法官的意见是 ? 额头出汗? 原则的典型代表, 他指出, 无论是作者独创性的作品( Works) , 还是经过其付出艰辛劳动而获得的作品( Products) , 都应当受到?版权法? 的保护, 这样才能更好地防止他人对作者的劳动成果进行非法挪用( Misappropria - tion) , 从而为权利人提供救济。Robertson 法官则认为, 判断某一作品是否应当受到 ?版权法?的保护, 关 键在于作者是否为其作品付出了独特或创造性的劳 动(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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