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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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税【2011】110 号文 【关系】实体两张皮 征管一条线 防伪税控最关键 【案例 1.1】 “不经常”的差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税【2013】106 号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案例 1.2】 “非正常损失”的差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 项所称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

2、被盗、 丢失、 霉烂变质的损失。 财税【2013】106 号 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 丢失、 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案例 1.3】 在查账过程中发现一企业,2013 年 5 月签订一厂房及生产线租凭协议,合同共分三年,每年到期在续签。每年租金为 100万元 (未分别列明厂房及生产线的租金) , 签订合同时收取租金并已按规定交纳了营业税。国税局在 2015 年 7 月的检查中有人认为,租赁合同中包含有形动产租赁,属于营改增项目,对有形动产租赁应进行核定租金金额征收增值税。 本人认为:根据财税(2013)106 号文件附件 2 第一条第七

3、项的规定, (七) 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对于该公司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4 月的租金按规定应该缴纳营业税。但对于2014 年 5 月至 2015 年 4 月的合同检查人员认为应该核定生产线租金缴纳增值税。本人认为本合同包含了不动产和有形动产租赁,且承租方是一家单位,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判断该单位是增值税为主的单位还是营业税为主的单位,如果该单位是增值税为主的单位则应该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单位是营业税为主的单位则应该缴纳营业税。如果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 (20

4、13) 106 号文件附件 2 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推进,企业在过渡阶段遇到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大。对同一项业务的理解国、地税往往存在许多歧义,即使是同一个部门的不同检查人员也有着不同的理解,也有人认为是兼营行为,就分别缴纳。 二、营改增的征税范围和税率 增值税:应税服务、应税劳务、 (应税)货物 营业税:应税劳务、应税行为 交 通 运输业 财税【2013】106 号: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邮政业 财税【2013】1

5、06 号: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业 财税【2014】43 号:基础电信、增值电信 部 分 现代 服 务业 财税【2013】106 号: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服务 税率 不征税和免税:免税是免销项还是免应纳税额? 【案例 2.1】 以专利权、 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不含土地使用权) 投资的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 财税 【2002】 191 号以无形资产、 不动产投资入股, 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 财税 【2013】 106 号文附件 1提供应税服务,

6、 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 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拟制 【案例 2.2】非营业活动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 2.3】租赁和提供服务的区别:干租、湿租、光租、期租、程租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 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

7、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 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 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 不论是否经营, 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航空运输服务, 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 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 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 不论是否经营, 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 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

8、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 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 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 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 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 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 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案例 2.4】电信企业物理性租赁和功能性租赁 【案例 2.5】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

9、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09】111 号 四、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540 号, 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 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 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 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 娱乐业, 服务业中的旅店业、 饮食业、 仓储业, 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 理发、 洗

10、染、 裱画、 誊写、 镌刻、 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阵地的收缩及其失守 1、剩余的营业税行业 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金融保险业 金融(贷款、转让金融商品、经纪业务、其他)保险 文化体育业 培训 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案例 3.1】谨慎使用“生活服务业”术语:健身咨询、攀岩咨询 【案例 3.2】 谨慎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合并使用: 两个不同的业务领域和环节 【案例 3.3】融资租赁行业的期盼 2、部分营业税与营改增的争议 监理、投资咨询、售后回租、诉讼代理 【案例 3.4】 某企业为地质勘探单位, 2013 年 12 月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11、之前解释说咨询过地税,地税答复说不用营改增,后有相关业务单位索要增值税发票,才知道要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 该单位 2013 年 8 月之后与相关单位分别签属了 3 份地质勘探合同,金额共计 3000 万元,在 2013 年 12 月前已经全部提供了相关勘探工程作业。 但勘探作业款分别在 2014 年 3 月及 2015 年 3 月分别收取。该单位认为以上 3 份合同主要发生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之前,因此全部在地税申报缴纳营业税 150 万元 (30005%) 。 现国税对其进行纳税检查, 认为其 3 份合同主要发生在 2013 年 8 月 1 日之后, 根据财税(2013) 37 号文件规定

12、,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是指在采矿、 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应缴纳增值税 169.81 万元, 【3000(1+6%)6%】 ,其已在地税缴纳的税款应到地税申请退税处理。 四、混业经营、混合销售、兼营行为 1、混业经营 财税【2013】106 号附件二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

1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混合销售 一般混合销售 货物+营业税劳务 征一不征二 特殊混合销售 自产货物+建筑业劳务 各计其税 3、兼营行为 设备租金 120 万(不含税) ,安装费 23.4 万 4、EPC 业务:设计 施工 采购 5、BT 或者 BOT 业务 6、房地产拆一还一 五、视同销售、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 设

14、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 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 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财税【2013】106 号附件 1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 邮

15、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税【2013】106 号附件 2 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属于 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 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3】106 号附件 2 1.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 不征收增值税。 3、营业税视同销售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

16、 (以下简称自建) 建筑物后销售, 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金融企业向客户赠送礼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 2015 年 6 月 11 日 税总函2015311 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 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请示(黑国税发2014 85 号) 收悉。 根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 2010139 号)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 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 纳税人在 税务事项通知书 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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