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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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2一、重要文件一、重要文件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的通告为了加强城镇土地管理,保障和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流通,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决定用半年左右时间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一次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凡 1987 年 1 月 1 日以来,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用、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 8 月 31日前到县土地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如实申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逾期不申报者,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拨、

2、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除规划工作由县建委组织实施外,其他各项工作由县土地管理局组织实施。三、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乡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一律实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县规划办公室规划许可,由县土地管理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越权批准用地,越权批准用地的,要依法追究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四、县城规划区内的城乡居民建房用地、房地产交易的一切税费和罚没款必须由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收取,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收取税费和罚没款,已经收取的,由县土地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行清理,统一上缴县财政。清理整顿结束后,此项工作仍由县有关有权部门负责。五、 对在县城规划区内非

3、法进行房地产交易和非法占用土地的清理整顿工作,由县土地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积极配合(县土地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伊山南路 3 号,电话:4638815224) 。六、本通告由县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4 年 7 月 27 日发布,灌政发1994108 号)464灌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城规划区内违法用地问题的处理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县城规划区内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

4、使用权及非法占地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处理范围1、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者通过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擅自转移给他人,包括随同地面建筑物、其它附着物转移土地使用权,因抵押人处分抵押物而转移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作联建条件换取房屋和设备等。2、擅自出租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者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擅自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包括单独出租土地使用权、随同地面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而出租土地使用权、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进行利润分成。3、擅自抵押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者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担保, 包括单独或随同地面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抵押土地使用权。4、

5、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或与他人联营、联建、入股,或买卖房屋将集体土地私下交易,或转让、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5、利用临街或有利位置破墙开店、乱搭滥建等影响城市规划的单位和个人。6、城乡居民未经依法批准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 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或征而不用超过半年占用土地的。7、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465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8、非法变更土地使用权或用途。二、处理程序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整个清查处理工作在县土地市场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土地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抽调土地、规

6、划、房产、财政、公安等部门人员联合办公,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1、申报。在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开展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的通告 (以下简称通告 )规定期限内,非法占地的土地使用者及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单位) ,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县土地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办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土地申报手续,填写有关审批表格。2、调查。县土地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申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复查,同时会同有关乡镇、村、组逐户进行调查(包括地籍、规划、房产调查) ,准确掌握被清查对象的有关情况。3、审核。县土地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汇总各工作组调查资料的基础上,逐户进行审

7、核,并将审核结果和补办手续日期告知被调查单位或个人。4、签约。凡 1990 年 5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发生的转让、出租、抵押,由县土地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土地使用者签定土地出让合同, 并由县公证处出具公证书。5、缴款。经县土地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为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由办公室统一发出处理意见通知书,限期由违法单位或个人到办公室缴纳有关税、费和罚款。6、登记。违法使用土地者经县土地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处理,按规定缴纳税、费后,予以土地和房产登记。4667、发证。完成上述程序后,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房产所有

8、权证。三、收缴税、费标准和处罚(一)对个人违法用地(包括出让、转让、出租、抵押、非法占地)的处理:1、在 1987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起至1990 年 5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颁布实施止期间发生的违法用地(包括擅自占地、转让土地建房) ,凡符合建房用地条件和规划的,对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分别处以宗地每平方米 7-9 元、3-5 元的一次性罚款,补缴有关税、费(见附表,下同) ,按规定补办土地、规划和房产登记手续,颁发有关证书。2、在 1990 年 5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颁布实施

9、起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的通告 发布之日止期间发生的违法用地 (包括转让、 出租、抵押、擅自占地) ,凡符合建房用地条件和规划的,对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分别处以宗地每平方米 8-10 元、4-6 元的一次性罚款,补缴有关税、费。属转让、出租、抵押的,补缴国有土地出让金(集体土地参照执行,下同)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按下列标准执行:转让土地出让金按不同位置的居住用地、 经营用地、 其他用地, 分别为宗地每平方米 8-10 元、 16-18元、12-14 元,由转让人缴纳 40%,受让人缴纳 60%。出租土地出让金按不同位置的居住用地、经营用地、其他用地,分别为土地年租金总

10、额的10-15%、25-30%、15-20%,由出租方缴纳。抵押土地出让金按不同位置的居住用地、经营用地、其他用地,分别为抵押金额的 10-15%、20-25%、15-20%,由抵押人缴纳 40%,抵押权人缴纳 60%。3、无论何时发生的违法用地,凡不符合规划要求,但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在作出上述处理后,补办临时用地和变更登记手续,颁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凡与近期规划实施有矛盾的,必须限期拆除。467(二)对单位违法用地(包括转让、出租、抵押、非法占地)的处理:1、对国营、城镇大集体企事业单位,对乡(镇) 、村(街道)办企事业单位,在 1987 年 1 月 1 日至 1990 年 5 月

11、19 日期间发生的违法用地,应主动申报,经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用地条件的,每亩分别收取一次性土地补偿费 6000-8000 元、 3000-5000 元, 并分别处以每亩 3000-5000元、1000-2000 元的一次性罚款,补缴有关税、费,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进行土地登记,补办用地手续,颁发有关证书。2、对国营、城镇大集体企事业单位,对乡(镇) 、村(街道)办企事业单位,凡在 1990 年 5 月 19 日至县人民政府通告发布之日止期间发生的违法用地,凡符合用地条件和规划的,分别处以宗地每平方米 13-15元、10-12 元的一次性罚款,补缴有关税、费;属转让、出租、抵押的,

12、国营、城镇大集体企事业单位还要补缴国有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按下列标准执行: 转让土地出让金按不同位置的居住用地、 经营用地、其他用地,分别为宗地每平方米 10-12 元、18-20 元、14-16 元,土地出让金的缴纳由转让方承担 60%,受让方承担 40%。出租土地出让金按不同位置的居住用地、 经营用地、 其他用地, 分别为土地年租金总额的 20-25%、35-40%、25-30%,土地出让金的缴纳由出租方承担。抵押土地出让金按不同位置的居住用地、经营用地、其他用地,分别为抵押金额的 10-15%、25-30%、 15-20%,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由抵押人承担 40%, 抵押权人承担

13、60%。(三)对于 1986 年底以前发生的转让、无证(含手续不全)占地建房的处理,按县人民政府灌政发1988121 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四)对征(受让)而未用土地的处理,经合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不如期按用途进行建设或只打了围墙或墙基造成土地荒芜半年以上的, 应收取土地荒芜费(收费时间及标准见附表) 。超过两年未按用途使用的,应收回土地使用权。(五) 对单位或个人非法搞房地产开发, 炒买炒卖土地等牟取暴利的,除按上述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按非法所得 50%以下的标准罚款。468(六) 在建项目依法受到停建、 限期拆除的单位或个人, 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

14、封。对煸动群众闹事、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在清理整顿县城土地市场期间,对查处的土地、规划、房产管理、房地产税收等违法案件,由县土地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八)对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处罚通知单”之日起,7 日内一次性缴清各项税、费,给予 10%减免;超过 10 日未缴纳各项税、费的,每日加收 3滞纳金。(九)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 15-30 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15、;期满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清理后的土地管理(一)清理整顿后,房地产交易市场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联合管理,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未经出让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发生,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权属,清理发现的违法土地交易,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二)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和房产过户手续。土地使用权转让、出

16、租、抵押,当事人不办理上述手续的,属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三)对承让的土地必须按出让合同规定抓紧开发利用,购地后一年469内投入开发资金不足购地费 20%或两年未使用的,应无偿收回土地;未完成开发投资金额(不包括购地款)20%以上的,不得转让,擅自转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7 条处理。(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县人民政府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五、本意见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附:财政、规划、土地、房产应(实)收税、费项目表(1994 年 11 月 2 日下发,灌政发1994163 号)470附件:财政、规划、土地、房产应(实)收税、费项目表序 号项目标准清查执行标准依据执行时间1耕地占用税6 元/M (县城规划区内)按标准中华人民共和 国耕地占用税暂 行条例1987 年 4 月 1 日2契税6%(房地产成交额)按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 税暂行条例1950 年 3 月 31 日3市政设施配套费征地 1-2 万元/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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