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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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外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 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一、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 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年满 16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的赴外地劳动的务工人员均可作为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保险人负保险金给付

2、责任: 一、意外身故伤残保障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 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 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 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 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 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烧(烫

3、)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 III 度烧(烫)伤的,保险人按 照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中该项烧伤 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 按意外伤害烧伤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的 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烫)伤保险 金之和。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 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见义勇为双倍给付保障 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意外身故和伤残

4、, 保险人按 “意外身故 伤残保障”部分应承担赔偿金额的两倍予以给付。 第四条第四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

5、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 运动和活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人退还 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 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 前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第七条 如实告知

6、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 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

7、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 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并由保险人 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条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投保 人、被保险人或受益

8、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 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一、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由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 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申请身故赔付的,需要提供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 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4、申请残疾赔付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遭受意

9、外伤害而身故或残疾的,还需提供县级(含)以上政府 相关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6、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烧(烫)伤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 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鉴定书;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 料。 二、 如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 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 材料。 三、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 对确 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 金义务;对不属于

10、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 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 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保险金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 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第

11、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单; 2、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领取过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提交 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 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12、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释义释义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指在紧急情况下, 因奋力抢救国家财产和维护国 家、社会的安全以及用工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给付比例: 指本保险条款所附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或 意外伤害事故烧(烫) 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 烧(烫)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 伤程度达到错误!未找到引用源。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度,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13、。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 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 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 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 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

14、技能。 手续费: 指每张保单应承担保险责任的费用与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之和, 为实 缴保险费的 10。 未满期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90n/保单承保期间,n 为未经过天数。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 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人:指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注 :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 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

15、医师出具医疗等级项目残疾程度给付 比例第 一 级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 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100%第 二 级九十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 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十手指

16、缺失的(注 6)75%第 三 级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十足趾缺失的(注 9)50%第 四 级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30%第 五 级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 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20%第 六 级三十 三一 三二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 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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