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轮船_内支线互换舱位运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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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支线互换舱位运输协议甲方:中国上海外轮代理公司乙方:重庆长江轮船公司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长江沿线与上海间的国际集装箱互换舱位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对象为甲乙双方经营的泸州、重庆、宜昌、荆州、岳阳、武汉、九江、安庆与上海的支线船舶,经上海中转国外港口,及国外港口经上海中转上述港口的集装箱。二、甲乙双方同意将双方的支线班轮舱位进行互换,同时承担运输段的责任、风险和义务。三、买舱方承担报、清关等手续,与有关方结清装卸费、理货费等,落实港口的装箱计划,并通知承运方和其代理,提供有效单证(落驳清单或中转清单) ;承运方为买舱方提供船舶动态,衔接 SPCFA 或当地港口船舶代理的起、落驳。四、承运方只

2、负责提供江段运输并按以下的条款和费率向买舱方收取江段运费,其他费用由买舱方向相关方进行结算(包括母船公司的江段运费、码头装卸费、理货费等其它费用) 。五、互换舱位费率(RMB)和条款:20GP40GP20GP40GP泸州2500460029005200重庆2300430026004800宜昌1500280022003900荆州1400270020003600岳阳1200220017003000武汉1200220014002800九江1100200013002400安庆1200220013002300外贸(FI-CY)内贸(CY-CY)口岸1、危险品(除 1、2、7 类) ,运费按相应的普通箱基

3、础上增加 30%-50%计收。2、其他超限箱、特种箱逐票确认。六、考虑到长江内陆港口结算困难,互换舱位的内陆港装卸费用和理货费由卖舱方先行支付,买舱方在结算舱位费时一并结算。七、除上述费用外,买舱方不再支付,如有特殊情况书面确认费用。八、上海港费用如为大船舱底的,并且买舱方的关封资料中驳船船名、航次为卖舱方的船名航次的,则在上海港产生的装卸费、FA 代理报关费、箱管理货费等费用由船舶经营人(即卖舱方)先行支付,然后向凭原始单据向买舱方纪行结算。九、费用结算:甲乙双方每月 15 日前将上月发生的舱位费、代理装卸费等相关费用用核对完毕,并于每月 20 日前完成相关支付。九、此协议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十、本协议自 2004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到期无异议则自动延续。提前终止本协议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甲方: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长江轮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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