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地入股登记公司的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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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农地入股”登记公司的情况汇报近段时间,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十分关注“农地入股”, 市工商局出台允许登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企业的文件,更吸引学者、基层干部、政府官员以及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省外不少同行经常询问有关情况,国家部委的相关领导到我市做专题调研,7 月 27 日,重庆日报也刊发了农地入股:星星之火演绎燎原之势的文章。对此,我们高度重视,认真调查分析,现就我市“农地入股”情况汇报如下:一、我市“农地入股”登记公司的由来及现状近年来,各地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积极探索和推广“公司基地” 、 “公司+农民合作组织” 、“种植大户承包制” 、

2、“订单农业”等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这些模式,尚存在利益机制不紧密、组织较松散、融资难等问题。从2004 年开始,国开行重庆分行为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启动了农业产业化贷款业务。为此,市农业局与国开行重庆分行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建立战略合作机制,并落实了日常工作磋商机制,探索和推进“公司+公司”模式,具体要求是按照公司制改革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并与龙头企业建立关联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一是依靠农业部门,改造或新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登记为龙头企业的基地公司;二是当地政府依托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农业信用担保公司,为“农地入2股”登记的公司向国开行重庆分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2

3、005 年 6 月,江津区李市镇牌坊柑橘专业合作社进行公司制改造,合作社 343 户农民中,有 48 户自愿申请入股土地 309 亩,评估折资 1408394 元,附着物评估折资 76433 元,农民现金出资15400 元,合计 150 万元为注册资本,于 2005 年 9 月 20 日,登记为重庆市仁伟果业有限公司。同时,依托江津区农业局组建了江津绿丰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其中,市农业局为其提供 300 万元的注册资金。之后,在涪陵区,以重庆桂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为龙头,开展生猪养殖产业组建公司的试点。桂楼公司现金出资 70 万元,48 户农民出资 30 万元(其中 24 户农民以 23 亩土地承

4、包经营权折资 26 万元入股) ,合计 100 万元的注册资本,于 2006 年 3 月,登记成立重庆市涪陵区江东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在江津、涪陵试点的基础上,2006 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和产业,拟打造江津的花椒、忠县的良种、丰都的青蒿、渝北的蔬菜、开县的中药材等 8 条农业产业链,组建 35 家公司制企业。媒体报道的重庆宗胜果品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一家,该公司注册资本 362.03 万元,其中 514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资 253.42 万元入股,占 70%,农民货币资金 15 万元入股,占 4.15%,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金入股 10 万元,占 2.76%;2006 年 10 月,

5、公司进行了扩股,入股土地面积累计达到 1244 亩,折资 934 万元。3农业部门从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管理以及完善担保服务体系着手,支持引导“农地入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在市农业局直接扶持的 210 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建设中,包括江津市李市镇牌坊柑橘专业合作社和长寿区玛瑙夏橙协会等,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 2006 年 8 月,成立了重庆市农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农地入股”公司(如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林宏生猪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等在内的 5 家企业提供了5400 万元的担保。依靠当地政府,目前全市 35 家“农地入股”公司经营资产近 5000 万元,实现经营收入约 450

6、0 万元,争取国开行重庆分行贷款 2242.8 万元,入股农户 1.1 万户,农地面积2.07 万亩。但是,相对全市而言,入股农地仅占农民承包耕地面积的 0.11%。 “农地入股”尚处在探索试点阶段,并非媒体所述的“燎原之势”。二、 “农地入股”登记公司的分析和评价“农地入股”是农村经营体制的重大创新,从总体上看,有利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调动城市的资金、技术、人才要素向农村流动,拓展以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为特征的现代农业发展的空间。但“农地入股”登记为股份制公司在操作层面上还应防范风险,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一)(一) “农地入股农地入股”在法律上有明

7、确规定。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4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它方式流转。 ”法律没有禁止采取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说明在一定条件下,土地可以入股。因此,农地入股的方式是法律没有明令禁止和有一定的依据。从法律规定上理解,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以通过入股的方式,成立某种经营实体(含公司) ,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承包方以外的, 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118 号)指出“中央不提

8、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 ,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本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资本联合组建新的企业或组织,目的是为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避免损害农民利益,确保农民不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对照来看,重庆市仁伟果业有限公司全部由承包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重庆宗胜果品有限公司虽然有重庆市恒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社会资本)的股份,数量小、比例低,不能控股,相当于龙头企业的信用保证金,实质上也是农民自愿联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二)应关注和防范相关风险。(二)应关注和防范相关风险。 “农地入股”并登记为股份制公司,应关注两大风险:一是隐名股东公司权益保护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9、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按照我市人均承包地面积计算,5成立的公司最多可经营 150 亩到 600 亩土地,不利于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为规避该条款,我市“农地入股”登记的公司均采取股权代理制的方式,有一部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入了股,却不能进行股东登记。公司权益由股东享受,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如果出现纠纷,未进行登记的股东权益面临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二是农地入股公司偿债风险。 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

10、承包经营制度” ,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 号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总之,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宪法、法律严格保护的,不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其它权益。 “农地入股”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资本存在瑕疵,不能得到与其他资本平等确认。(三)农业部领导的基本态度(三)农业部领导的基本态度。农业部相关领导到重庆实地调研“农地入股”登记公司,认为仁伟果业和宗胜两家公司实质上是农民自愿联合入股,因登记了为公司,则表明三个基本态度。一是稳妥。 “农地入股”登记为公司是法律没

11、有禁止的有益探索,但目前尚不完善,在先行先试、总结完善的过程中,必须稳妥,不能一哄而起,全面铺开。二是不宜全国开口子。土地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涉及农民生活和保障、农村稳定以及国家安6全,在触及其核心制度的改革上,目前不宜在全国普遍推广。三是工商企业参与土地流转可以采取租赁的方式,农民自愿联合以农地入股可采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方式。租赁是目前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土地流转方式,可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地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法律保障,应大力提倡和推广。三、几点建议现阶段, “农地入股”并进行工商登记,还存在一定法律和政策障碍,需要相关的前置条件,应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政府和有关

12、部门应积极完善各项政策配套措施,引导鼓励多种形式、多种主体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帮助规避和化解各种生产经营风险,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快速发展。(一)把握(一)把握“农地入股农地入股”登记公司的应有原则。登记公司的应有原则。 “农地入股”登记公司必须守住现有法律底线,谨慎开展、稳步推进,不能影响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推行“农地入股”登记公司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农民自愿,不能因为集中连片经营,强迫农民入股;二是不得改变农业用地性质,不能用于非农业建设;三是用于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中央不提倡其它社会资本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资本合作合营,防止土地兼并,使农民成为新的雇农或沦为无业游民

13、,危及整个社会稳定。(二)鼓励多形式多主体流转农村土地。(二)鼓励多形式多主体流转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流转有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和其它五种形式,每一种形式都能在农村7规模经营中发挥积极作用,各地应结合实际,搞好规范和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土地依法、有序流转,切实保护流转主体的合法利益。同时,应采取适宜的形式,进行积极探索,将探索出来的各种方式方法归并到法律规定的五种方式上来进行总结推广和宣传报道。要积极引导从事二、三产业的兼业农户和小规模生产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鼓励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城市工商企业等投资效益农业,依法以合伙、合作和合营等多种组织形式参与土地流转,建立

14、农产品生产基地。(三)强化政策支持。(三)强化政策支持。一是探索建立财政投入机制。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实行农业用地集中经营补贴政策,进一步扩大保费财政补贴的试点范围,并逐步在全市推开。对集中成片流转的土地,进一步加大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的力度,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的研发和推广,以不断改善劳动技能和劳动手段,降低劳动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二是支持有效利用农村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按一定比例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立生产、生活必需配套设施和建筑。三是支持农业担保体系建设。逐步增加市农业信用担保公司资本金,支持区县特别是

15、柑橘、生猪、蔬菜主产区组建农业担保公司,形成市、区县两级信用担保体系。四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启动农8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会保障工作。(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农地入股”是新形势下的一种创新,这种制度设计是有重要前提和法律规定的,即国家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要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地入股”登记公司有可能打破这种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在条件不完备的地方,推行“农地入股”有可能在局部或较长时间后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新闻媒体应客观分析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政策的各项法律内涵,充分尊重基层的探索、创新精神,立足正面、客观宣传、谨慎评价,在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做好宣传报导工作,以利于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的依法、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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