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个人所得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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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1176 号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 如下:如下: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 2009 年、年、2010 年和年和 2011 年发行的年发行的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

2、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2、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财税201162 号号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 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得税费

3、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 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 确定为确定为 42000 元元/年(年(3500 元元/月)月) 。二、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 法(试行)法(试行) 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199743 号)

4、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 为: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42000 元元/年(年(3500 元元/月)月) ; 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 税前据实扣除。税前据实扣除。 ”三、三、 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财税200091 号)附件号)附件 1 第六条(一)修改为: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

5、准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42000 元元/年(年(3500 元元/月)月)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四、 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个人独资企 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财税 200865 号)第一条停止执行。号)第一条停止执行。五、本通知自五、本通知自 2011 年年 9 月月 1 日起执行。日起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

6、关问题的 公告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年第 46 号号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一)纳税人(一)纳税人 2011 年年 9 月月 1 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 一)一)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二)纳税人 2011 年年 9 月月 1 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无论税款是否在无

7、论税款是否在 2011 年年 9 月月 1 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 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 2011 年年 9 月月 1 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 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 。按照

8、税收法律、法规和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 2011 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前 8 个月应纳税额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法修改前的对应 税率税率-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8/12后后 4 个月应纳税额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法修改后的对应 税率税率-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前前 8 个月应纳税额个月应纳税额+后后 4 个月应纳税额个

9、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 3 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 2011 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 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四、本公告自四、本公告自 2011 年年 9 月月 1 日起执行。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1994 089 号)所附号)所附“税率表一税率表一”和

10、和“税率表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同时废止。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 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年第 44 号号 为贯彻落实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得税法的决定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 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 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

11、征率问题公告如下: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国税发200488 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 1.5%预征个人所得税。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 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

12、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 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三、本公告自三、本公告自 2011 年年 9 月月 1 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国税函 2008977 号)同时废止。号)同时废止。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公告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13、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年第 41 号号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 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公告如下:税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 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 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的经营合作人取

14、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 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 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 相关税费相关税费二、本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二、本公告有关

15、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国税函 2009285 号)执行。号)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6、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的 决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00 号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的决 定定国务院决

16、定对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作 如下修改: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条修改为: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 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 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 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 3500 元。元。”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 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 3500 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 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二十九条规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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