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重点预习(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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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诚邀您加盟学慧教育诚邀您加盟学慧教育,来学慧做授课老师授课老师、来学慧做论坛版主论坛版主、来学慧做辅导老师辅导老师(在线考场)、来学慧做谦职资谦职资 料编辑料编辑。服务教育、共创双赢!有意者请把简历发到:。学慧教育 国内领先的 C2C 教育平台 专业 权威 互动 快乐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 2323 讲讲义讲讲义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三节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大纲要求:大纲要求: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二、熟悉有关劳动安全

2、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三、了解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大纲变化情况:大纲变化情况: 无变化 本讲要点:本讲要点: 1 1、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2 2、劳动安全卫生检查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检查规定 内容讲解:内容讲解: 第三节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1994 年年 7 7 月月 5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血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血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自自 19951995 年年 1 1 月月 1 1 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一、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

3、一)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1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条在劳动卫生方面赋予了劳动者享有的 7 项权利:一是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的权利。二是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三是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四是享有接受职业技 能培训的权利。五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六是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七是法律规定的 其他劳动权利。 2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法第三条在劳动卫生方面设定了劳动者需要履行的 4 项义务:一是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二是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技能。三是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四是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 和职业道德。 3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

4、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 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由于生理等原因不适宜从事某些危险性较大或者劳动强度较大的劳动,属于弱势群体, 应当在劳动就业上给予特殊的保护。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未成 年工是指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劳动者。同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专门作出了特殊保护的规定。 1女工保护 一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紧急从事的劳 动。二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

5、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三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 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四是禁止用人单位安 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 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保护 一是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

6、检查的规定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诚邀您加盟学慧教育诚邀您加盟学慧教育,来学慧做授课老师授课老师、来学慧做论坛版主论坛版主、来学慧做辅导老师辅导老师(在线考场)、来学慧做谦职资谦职资 料编辑料编辑。服务教育、共创双赢!有意者请把简历发到:。学慧教育 国内领先的 C2C 教育平台 专业 权威 互动 快乐(一)劳动监察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 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 法规的情况,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7、。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 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二)有关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工会的监督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 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三、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三、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三、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一)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 根据 1998 年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

8、务院决定将由原劳动部负责的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 督管理职能,改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使。2003 年,国务院又决定撤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其负 责的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改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2005 年 2 月 23 日,国务院 决定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由其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职能。国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责分工调整后,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不再负责安全 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改由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劳动安全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机关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履行 劳动法赋予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的劳动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行使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 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行使劳动 安全卫生以外的其他劳动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权。小结:本讲重点为: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小结:本讲重点为: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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