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答辩模板-海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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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社会经济与保险课后作业 案例分析 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保险的以下职能:1、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给付保险金的基本职能。 保 险的本质是一种经济关系,它是面临着共同风险的经 济 单位和个人为补偿灾害事故或其他约定事件所产生的 损 失而建立和使用保险基金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总和。 在 平时缴付少量保费,在灾害事故、意外事故或约定的 事 件发生后,通过保险的补偿和给付,企业可以得到足 够 的资金,以保证简单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保险对个人 可 免除或减轻不幸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保障本人或家 属 的物质福利。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朝着既定的目 标 发展。案例分析2、 保险的社会管理派生职能有利于社会

2、的 稳 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可能给人们带来突然 的 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突如其来的灾害事故有 可 能使企业生产和人们生活陷入困境,给社会带 来 许多不安定因素。但是,有了保险保障,情况 就 会发生根本的变化。保险能在最短的时间里帮 助 企业恢复生产,帮助居民重建家园,解除人们 在 经济上的各种后顾之忧。这能从根本上稳定企 业,稳定家庭,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案例二:保险的防灾减损职能某工厂于2000年1月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 保 险合同。其后某天,厂值班人员擅自离开工厂,结果 厂 内的财产被盗,该厂的财产损失约16万元。工厂向保 险 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是,保险公司的 企业

3、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以下简 称 特约条款)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 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工厂向法院起 诉保险公司,要求其赔偿财产损失。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被盗是由 于 保险地址无人看守导致的,该行为属于保险条款中的 除 外责任。因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工厂的诉讼 请 求。一审法院判决后,工厂不服,遂向上级法院提起 上 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特约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 约 束力。保险公司的拒赔及法院的判决都是正确的。购买保险是投保人分散和转移风险的一种手段 , 减少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避免保险财产损失和

4、人 员 伤亡,这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利益所在。把防 灾 减损列为保险职能,是把防灾减损放到一个正确的位 置。 保险人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减少赔款,增加盈余,必 然 要与被保险人共同做好防灾减损工作。防灾减损必须 体 现在保险制度、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上,本案例特 约 条款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 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就是从保险条款保证被 保险人防灾减损的自觉性,增强保险的防灾减损功能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案例一:财产保险利益李某 1999 年 6 月 10 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 120万元,同月 15 日,李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 , 保险期限为 1 年,保

5、险金额为 120 万元,并于当日缴 清 了保险费。2000 年 2 月 10 日,李某将该别墅以 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保险公司办理批 改 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2000 年 3 月 10 日, 因 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问: (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补偿?为 什么? (2)若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补偿?为 什 么? 案例分析(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 保 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 的 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 为:一是房屋出售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没有办理

6、保 险 单批改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李某对该房屋已经 不 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房屋出售时起失效; (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周某同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 险 人。财产保险单是属人的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准 把 它转让给他人。 案例二:人身保险利益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 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 亲事。1994 年 4 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 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1997 年 4 月,一保 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 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

7、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 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其时,林某因出差 在外并不知情。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何某向 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何某不服 ,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 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 否 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案例分析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 保 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 与 投人有抚养保、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 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 同

8、 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 时,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我国现行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何、林之 间 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又由于何某投保时, 林某 未 表示同意, 故只能认定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 该 人 寿保险合同无效, 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三:代位追偿原则的运用黄先生新买了一辆轿车,投保了机动 车辆险。该车在某处停放期间,由于正在 施工中的一座吊塔倒塌,致使轿车损毁。 对于该项损失,一方面属于保险责任,可 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补偿:另一方面由于 施工队在吊塔的安装过程中存在过失,也 应承担轿车的损失赔偿责任。那

9、么,黄先 生是否能从两方面都获得赔偿呢? 案例分析规定代位求偿权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被保险人在 同 一次损失中取得重复补偿。在没有代位求偿权的情况 下,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和过失方取得重复补偿是有可 能 的,但这违反了补偿原则。另外,保险人的代位求偿 范 围仅限于其支付的补款金额,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 所 有。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款 不 足以补偿其实际损失,他仍然可以就未补偿部分向第 三 方请求赔偿,不受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影响。本案中黄先生有权选择是向保险人索赔还是向施 工 队索赔。如果先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支付赔付之 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向施工队代位求偿的权利 。 案例

10、四:近因原则的运用某货轮装有冷冻食品一批以及大豆 1000 吨。货主对这些货物均投保了一切险并附加 战争险和罢工险。货抵目的地后,大豆刚卸 至码头便遇上当地工人罢工。在工人与政府 的武装冲突中,该批大豆有的散落地面,有 的被当作掩体,损失近半。另外,货轮因没 有储备足够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造成 冷冻食品变质。对这些因罢工而引起的损失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补偿? 案例分析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或 起 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 时,在这些原因中可能既有近因又有远因。在 损 失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的情 况 下,需要找出一个造成事故损失的主要原因。而本案中造

11、成大豆损失的近因是罢工,属 于 罢工险责任,故保险公司承担大豆损失补偿责 任;而冷冻食品损失的近因是燃料储备不足, 属 于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不属于一切险和罢工 险 的责任范围,故不承担补偿责任。案例五: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与保险人的责任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险代理人未 对 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 要 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 病 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 投 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 院 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受益人遂上诉法 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对吗?为什么?案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履行

12、了“如实告知”义务 。 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 的 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 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 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 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按此规定,投 保 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将承担法律后果。此案中,难以确认投保人未履行最大诚信原则。 因 为,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对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 写 了保单中有关病史内容,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 检 查,故不能认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 知 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启示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

13、 要 求投保人应把自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 的 重要事实尽量告知保险人,即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 则,如果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可以宣 告 保险合同无效或不予承担赔付责任。因此,投保人在 投 保时应严格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就将面临保险 合 同无效和发生事故得不到赔偿的风险。但这并不能免 除 保险人的责任。因为,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并不知道需 要 向保险人申报哪些事实。保险公司应该在操作规程上 对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作适当的规定,如规定业务员必须 完 成必要的询问事项,如果业务员过失使投保人未尽如 实 告知义务而令公司蒙受损失,则应由有关业务员负责 。案例六:如何处理“风险程度增

14、加”2007年6月,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 险金额为700万元。同年10月,该厂保险标的风险程 度 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 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 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 事进行商谈。同年11月中旬,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 失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 厂未增交保费为由而拒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处理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的问题。1、保险法第52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 险 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 保险人可以按照

15、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 除 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 任 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 险 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 责 任.”按此规定,保险人应解除合同并退还部分保费。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时履行了通知义务 , 而保险人未作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视为默认,根据不可抗辩原 则,保险人事后不得再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在此案中 , 投保人履行了风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要求增加保费 , 被拒绝后,保险人理应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

16、因不愿失去这 笔 业务,未通知投保人解除这个保险合同,这应视为保险合同继 续 有效,保险人应履行赔付义务。 案例七:推定全损后的财产处理权1998年3月2日,张某将其汽车投保了车辆 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后该车坠入悬崖下一条 湍急的河流中。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 赔。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 法打捞汽车,按推定全损理赔。张某看到采购货 物的2800元现金在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 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残 车,车内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残车被打捞 起来后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 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此残车 是违法的,遂成纠纷。案例分析 1、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车主张某全额赔偿 , 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 险 公司同意而转让残车是非法的。2、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 又 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 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赔偿原则,因 此 保险公司可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3、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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