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概述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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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 公司法n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一般原理一、公司的基本原理二、公司的构成要素三、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商法学第一节、公司的基本原理n一、公司的沿革n二、公司的基本原理商法学A、按照公司社员的责任划分1、有限责任公司,是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概念,其特点是:股东人 数的限定性。 2、股份有限公司。此种公司形式股东人数众多,容易造成股东与 公司管理当局的博奕,股票的价格风险高,大陆法系上的股份有 限公司的特点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资本向社会公众发行并可以自由 流通。 3、无限公司,又称“合名公司”德国商法典第105106条规 定,无限公司是指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在一个共同商号之下 ,以商事营业为目的,并且所有

2、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 责任的人合公司。 4、两合公司。股东责任的复合性。股东可以为自然人和法人,主 要为风险投资提供了一种企业形式。有限责任的股东不参加公司 的管理。两合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英美法系的有限合伙与两合公 司相似,但不具有法人资格。 5、股份两合公司与两合公司不同的是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该公司 形式不具有广泛的实用性。商法学nB、以公司的信用基础来分类n 1、资合公司,以资本的信用为公司的市场交易的基础 ,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是公司存续和债务、交易的基础 ,而不考虑股东个人的资信,典型的是股份有限公司n 2、人合公司,以股东的信用、财产和能力为公司的 信用基础,无限公司。n 3、

3、人资兼合公司,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为公 司的交易信用基础,有限责任公司。 C、以公司的组织关系为标准的分类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一种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公司法人 资格独立。总公司和分公司,公司与其分支机构的关系 ,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性,对总公司有代表和代理的权利 。n一、公司的沿革n(一)公司的产生 公司是商品经济发展 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公 司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最早的公司 是以家族式的企业或营业团体的形式出现 ,即康孟达(commenda)组织,这种 组织是一种合伙性质的组织,后来逐渐演 变为公司形式(无限公司)。n(二)公司的发展 1、殖民公司的出现 从16世纪开始,殖民公

4、司纷纷建立,所谓殖民 公司是指由政府或国王特许设立,取得在海外 特定地区从事贸易的独占权,并代行某些本国 政府权力的贸易组织,如东印度公司就是典型 代表。殖民公司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合租公司。合租公司具有行会性质,公司本身没有资 本。 另一类是合股公司。各参加公司的人必须缴纳一定的出资, 形成公司资本,公司以其资本为限承担责任。 合股公司与合租公司相比,其优点表现 (1)可以筹集到更多的资本用于海外贸易的开支; (2)可以使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分离 (3)每当海外贸易遭受损失时,合股公司可以适当地分散 一定的风险。 2、股份公司的出现 19世纪初,西方科技的发展,为规模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可 能,客观

5、上需要通过发行股份的形式融资经营,早期的一 些大公司发行股票完成了融资,股份式公司开始出现。n3、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 19世纪末,德国首创了有限责任公司,1892 年,德国制订了有限责任公司法,这是世界上 最早的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在德国之后,许 多国家仿效德国颁布公司法。 从历史发展来看,企业的组织形式经历 个体商人 个体商人 个体商人 合伙 合伙 公司 就公司发展而言,历史上的公司发展经历的形 式包括: 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n(三)中外公司立法n1、外国公司立法 1)法国公司立法概况 最早的公司立法应当首推法国1673年的商事条例 ,其公司法的体系包

6、括: 商事条例 无限公司 (1673) 两合公司 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法(1867年):股份公司 (1966) 有限公司法(1925年):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隐名合伙 2)德国公司立法概况 德国是最早创立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国家,德国的公 司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其主要包括:德国商法典 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法(1966年生效)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3)英美公司立法概况(主要依据单行法规) 英国公司立法比较凌乱,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公 司立法有1948年的公司法;美国公司法主要是 1928年制定的统一商事公司法和1950年由美 国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标准公

7、司法。 2、我国公司立法概况 我国最早的公司法是1903年清廷颁布的公司律, 曾在1930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公司法,1946 年进行了修改。现在生效的是1994年公司法。中国近代的公司中国近代的公司中国近代的公司中国近代的公司中国近代的公司中国近代的公司中国近代的公司二、公司的基本原理商法学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 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的,具有独立人格,从事 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社团法人(企业法人)。n 二、公司的特征n 1、营利性n 2、社团性n 3、法人性n 4、法定性*19公司概述法人公法人私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性社团法人营利性社团法人依法成立的公司*20公司概述

8、企业类型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定义依照法律设立的以获 取利润为其经营目的 的社团型法人依照法律设立的由一个 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 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 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 实体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 、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的企业适用法律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法律地位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 企业财产结构公司享有公司法人财 产权,投资者享有股 权投资者享有企业财产 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 体合伙人共有资本要求必须符合法定资本最 低限额无法律要求无法律要求组织机构必须依法设置权力机 构、执行机构和监督 机构无法律要求无法律要求,业务由 合伙人执行责任形式有

9、限责任无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 任 (一)公司的特有特征 1、公司是股权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属股权制企业,它们都是 由投资者(股东)按股出资,按股享受权利,按股承担责 任与风险。都是一种人以上的股权式的集合体(“一人 公司”另论),都是以股份形式组成的企业。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公司从内到外,均实行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 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实行有限责任是公司区别 于其他企业组织和非典型公司的基本标志。严格的法定性(亦称规范性或标准性)公司无论是其外部形态还是内部结构,都须严格 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形式和程

10、序办理 。 公司法规定公司都是企业法人。 (二)法人与公司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非法人两户(个体户、承包户)合伙组织分支机构(三)法人与非法人的法律责任法人有限责任 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n 非法人无限连带责任 以所有财产偿债 (四)公司三特征之展开 1、营利性 营利性是公司的本质特征之一,营利性特征表现为两 层含义:一是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二是公司 应连续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 2、社团性 社团性是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 和股权具有多元性。 公司的社团性历来都是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焦点问 题是一人公司该不该承认。n案例:18

11、97年发生在英国的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责任公 司案(Saloman V. Saloman &Co.Ltd),揭开了一 人公司的序幕。这一案件的案情大概情况:萨洛姆公司有 七位股东,分别是萨洛姆夫妇和其五个儿子。公司董事由 萨洛姆及其两个儿子担任。公司成立以后,萨洛姆便将其 制靴营业所作价38782英镑转移于公司,公司付给萨洛 姆现金8272英镑,剩下的30000英镑中的10000英镑 作为公司向萨洛姆的借款,10000英镑作为公司向萨洛 姆发行的有担保公司债,另外的10000英镑作为萨洛姆 认购公司的股票的股款。由于英国法律规定成立有限责任 公司必须具有七人以上的发起人,所以公司实际上发行了 2

12、0006股的股票,萨洛姆持有其中的20000股,其妻子 和五个儿子分别持有1股。 一年以后公司被迫解散,经清算,公司债务超过公司 资产7773英镑,这样若萨洛姆的10000英镑的有担 保公司债得到清偿的话,其他的无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就无法得到任何的清偿。 公司的清算人主张公司实际上是萨洛姆个人的事业,公 司组织不过是萨洛姆预计经营不顺利,为逃避债务所设 ,主张不清偿萨洛姆10000英镑的债权,并由萨洛姆 自身负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对此,英国贵族法院的法官一致认为,萨洛姆不应当为 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并且其10000英镑的有担 保债权应当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得到清偿。 因为尽管毫无疑问萨

13、洛姆是为了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而 设立公司的,公司股东除了萨洛姆以外均名不副实,但 是股东负有限责任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合法权益。只要公 司是依照法律合法成立的,公司的股东便和公司分别成 为独立的法律实体,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 其他人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二致。该判例确认了 这样一个原则:只要公司是按照法律规定而组织设立的 ,该公司便取得独立人格,即使该公司的控股权操纵在 一位或少数股东的手里,其余股东仅具有象征性的利益 ,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地位。n 一人公司的利弊 否定一人公司的理由: (1)一人公司欠缺社团性。传统公司法坚持公司的本 质是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人合之主体,至少有2人以

14、上组合才能显示其社团性,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果公 司股东只有一人,则公司的社团性荡然无存,该公司应 该解散。 (2)一人公司与有限责任原则之前提背道而驰。有限 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 特权,皆因其放弃投入公司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即“无 支配则无责任”。一人公司之唯一股东公司,通常直接 经营公司业务,实际上完全控制了公司,因而已经丧失 了享受有限责任的基础。 (3)承认一人公司将使传统公司法面临较大的冲突。 传统公司法之主要内容就是调整股东与股东之间、公司 与股东之间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关系,这些规定必 须在股东为复数的情况下才有意义,在一人公司的情形 下这些规定的调节

15、功能几乎是形同虚设。 (4)一人公司的发展将对个人企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 响。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享受有限责任,势必导致 独资企业主竞相设立一人公司,滥用公司形式及有限责 任,导致独资企业徒具虚名,无限责任名存实亡。而且 一人公司同独资企业相比,由忽视企业信用的倾向,造 成了企业质量下降。n肯定一人公司的理由: (1)根据企业维持原则,应当承认一人公司。只要公 司一经成立,公司自身之主体即脱离公司成员而独立存 在,与其成员的人数变动没有内在联系。如果股东人数 降为一人时,既要解散该公司,对社会经济生活无疑是 一种损失。从节约社会成本和公司维持的角度看,社会 不应轻易的解散一人公司。 (2)一人公司本来就可能是一种相对的状态,股份自 由转让原则的存在,股份既可以集中于一人之手,也可 以通过再度转让再次恢复多数股东的状态。对于这种现 实存在的变动的中间状态不应该强行规定消除,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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