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的历史沿革第五章中国古代的民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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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中国古代的民法文化1 刑法的概念: 刑法(criminal law)是规定犯罪、刑事 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 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 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 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 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2 民法的概念: 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 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 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3中国古代民法的主要内容 (一)与财产有关的规定 土地所有权与永佃权 (二)与人身有关的规定 亲属制度 婚姻制度 继承制度4

2、(一)与财产有关的规定5一、土地所有权及其限制 1夏商周时期“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记载, 显示周王在名义上对全国的土地拥有所 有权。周王将土地分封给亲属、功臣。 封赐的土地不得私自转让、买卖。6 2春秋战国时期春秋中期,卿大夫及家臣的采邑及 其开垦的土地已完全私有。至战国时期,土地私有权已经得到 法律确认,如秦国商鞅变法“除井田 ,民得买卖”。7 3西汉清秦汉时期对私有土地开始限制,南北朝 时也多次立法限制。隋唐时期受田者对所受土地的处分权大 大加强。金朝入主中原后,放松对土地私 有权的干预,私人对私有土地的处分权也 不再受限制。元、明、清因袭之。8 明清时租佃契约关系最大的特点是进一步形成

3、 了“一田二主”的特殊类型的永佃权。 永佃权是土地关系中佃方享有长期耕种所租土 地的制度。佃农在接受租佃契约缴纳地租的条 件下,可以无限期地耕作所租种土地,并世代 相承,即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佃农 的耕作权一般不受影响。永佃权人可以自由处 分转让永佃权,而不必征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 意。二、与土地有关的权利永佃权9(二)与人身有关的规定10(一)亲属的范围及等级 亲属,是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 人们之间的关系。 封建法律把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 亲。宗亲,指同祖同宗的亲属。宗亲的 范围以九族为限;外亲,指女性系统的 亲属;妻亲,专指丈夫与妻的亲属之间 的亲属关系。一、亲属制度11

4、中国古代以”五服”表示亲属等级。 ”五服”包括从己身往上数四代,往 下数四代共九代亲属。五服分斩衰、 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穿着 时间分别为三年、一年、九个月、五 个月、三个月。12 (二)家长制度 从秦朝开始,确立以户为主体单位的 传统。户的主体资格体现为家长权。 家长一般由家中的男性直系尊长充当 。家长对家庭负有直接责任,所以对 外代表家庭,对内统辖家政。一、亲属制度13 家长在家庭内有全面的权力,包括教 令权、财产权、主婚权:教令权是家长教育、命令、约 束、惩戒家属(尤其是子孙)的权力。明 清两代,对“违反教令”的子孙有时“ 呈送充军”;财产权,即父母对财产的处分权;主婚权,指缔结

5、婚姻的决定权。14(一) 婚姻的目的与一夫一妻制婚姻的目的:“合二姓之好,上以 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制度在商周时代即已形成,缔 结婚姻的目的是为祭祀祖先和延续宗 族。宗法制下为了确保宗祀继承人拥有 稳定的身份,必须采取一夫一妻制。二、婚姻制度15(二)婚姻的禁忌 1同姓不婚 周在部族时代已经采取族外婚制。西周 坚持的“同姓不婚”有以下三个考虑: 一是伦理文化上使人类别于 禽兽; 二是为防止近亲结婚带来“ 其生不蕃”,即生殖问题; 三是政治上便于融合异族。 历代法律禁止同姓为婚。清代末期通过 法律解释,废止了同姓不婚的条文。二、婚姻制度16(三) 婚姻的成立 1西周周礼规定的婚姻成立条件首

6、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须经过“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二、婚姻制度17六礼 纳采即男方向女方表示求婚的意向。 问名是男方遣人带信到女方家,问女方的 生辰八字及母姓,女方回复书信。 纳吉是男方占卜得吉兆,备礼通知女方。 纳征即男方择日遣人送聘礼于女家。征是 成的意思。所以,纳征是其中最重要的一 道程序。 请期即男方派人与女方商定结婚日期。 亲迎是最后的仪式,即男方亲自迎娶新妇 。18二、婚姻制度 (四)婚姻的终止 1.西周规定婚姻终止的情形:一是男女双方自动离异或协议离婚; 二是七出(七去):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 也,口舌四也,窃盗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

7、也。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唯有六出耳 。仪礼丧服19七出:不顺父母(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逆 德” 无子:妻子不能给夫家生育承宗的后代;“绝 世” 淫:女子不贞节; “乱族” 妒: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乱家” 有恶疾:主要指麻风病;“不可共粢盛” 口多言:多话或说人闲话;“离亲” 盗窃: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反义” 20 2.解除婚姻的限制: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 前贫贱后富贵。21 以唐代为例: 唐代婚姻终止分为“出”、“和离”、“ 断离”三种。“出”即“七出”。 和离,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断离分“义绝”和“违律为婚”两 种: 义绝,指夫对妻(妻对夫)的亲属或 夫妻双

8、方的亲属之间犯殴骂、杀、奸罪,双 方家庭因此不和的,由官府判决强制离婚。 此外,还有因“违律为婚”而断离 的。22孔雀东南飞23三、继承制度 (一) 宗嗣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夏朝:父死子继商朝:兄终弟及父死子继嫡子继承西周: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 对整个家族的统治,包括领导权和财产支 配权。24 西周始推行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 将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合为一体 战国时期财产继承转变为诸子均分式。但 是,身份继承仍旧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原则 ,整个古代社会相袭不变。25 西周的宗法制及宗族组织宗法制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父系家 长制为核心,按尊卑长幼确定的等级身份 制度。宗法制主要规定身份继

9、承。西周立国以宗法制为基础,春秋以后, 宗法渐衰。2627嫡长子继承制:周公制礼作乐正式确定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 1、(嫡长)王位的继承人必须是自己的嫡亲长 子,不管他是否贤能。 2、(首重“嫡”)王位的继承人必须是妻所生的 长子。 典型案例:商纣王的继位。帝乙立,殷益衰。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 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帝乙 崩,子辛立,是为帝辛,天下谓之纣。史记殷本纪28嫡长子继承制29 (二) 财产继承 1嫡长子继承制先秦嫡长子继承财产,秦汉 以后,嫡长子在财产继承方面已没有特 权。三、继承制度30 2诸子均分汉代诸子均分制通行全社会。唐代规

10、定“应分田宅财物者,兄弟均 分”,即嫡庶兄弟均分,兄弟中有人死 亡者,死者之子代为继承(子承父分)。 此外,未婚的兄弟姐妹每人可以另得一 份聘财或嫁妆(聘财的二分之一)。养子 与亲子享有同等权利。31 例如,汉代的继承分两个方面:爵位嫡长子继承;“非正”罪、“非子”罪。财产诸子均分;陆贾有5个儿子,他将“千金分其子”, 每人“二百金,令为生产。”史记陆贾列传32 汉代已经出现遗嘱继承。 案例:沛中有富豪,家赀三千万。小妇子是男 ,又早失母,其大妇女甚不贤。公病困,恐死 后必当争财,男儿必不得全,因呼族人为遗令 ,云悉以财属女,但以一剑与男,年十五以付 之。“儿后大,姊不肯与剑,男乃诣官诉之。 司空何武曰:”剑,所以断决也。限年十五, 有智力足也。女及婿温饱十五年已幸矣。“议 者皆谓武原情度事得其理。 太平御览卷836引应劭风俗通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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